胡立峰
【摘要】土地收回实施储备成为土地储备机制运行中遇到的比较新的收储渠道。本文在厘清土地收回与纳入储备的法律依据基础上,结合土地收回储备方式的实践,对规范此种储备方式的程序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实施土地收回储备提供有益化的决策支持。
【关键词】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建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自2012年7月起施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储备为政府处置收回闲置土地提供了重要的方式。土地收回实施储备成为土地储备机制运行中遇到的比较新的收储渠道。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实践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做好二者的有序衔接,是促进土地收回储备方式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
1.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主要是指,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国家,将已经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未满之前,按照法律规定允许收回的情形,由国家提前将所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该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也对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着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