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

2015-10-21 17:29:44陈小芳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5年12期

[摘要]伴随着我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的开展,来我处咨询办理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人越来越多,现有土地证上的人已经死亡,房屋所有权证未办,而这次土地使用权确权又必须登记到活人名下。公证处究竟能不能办理此类继承权公证?笔者认为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不可否认,随着农村宅基地功能从保障性向资产性功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村民要求办理有关宅基地的房屋赠与、继承和财产约定等方面的公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将会是一项巨大、潜在的公证业务资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可以有效预防家庭成员因房屋继承产生纠纷,更是公证处开拓农村宅基地相关公证业务的起点。本文就办理此类公证的依据以及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做一个浅显的阐述。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的依据

(一)用益物权的要求  《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后,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使用,这是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宪法、继承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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