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省老干部工作部门在走访慰问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工作中,发现离休干部非常关注有关易地安置方面的政策,特别想了解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问题,现根据中央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赣老发[2006]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组字[2011]1号)等文件精神,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享有以下待遇。
一、政治待遇。1.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坚持定期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沟通联系,向他们通报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2.定期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原所在地方和单位的关怀和温暖。对省内跨市、县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对跨省(区、市)安置的离休干部至少每两年要走访慰问一次。3.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与本地本单位离休干部同等对待,经常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党组织生活和有关重要会议。
二、生活待遇。1.离休费及相关补贴。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生活补贴等,并承担邮寄费,离休费如有变动,要及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