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村土地确权角度论我国城镇化

2015-10-21 18:16李钢
科技与企业 2015年20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经济城镇化

李钢

前言

我国的城镇化战略于1998年被首次提出的,在这之后,还在国家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到了“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科学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方针。这就在国家的发展战略中加入了城镇化的内容。根据调查研究显著,我国在2011年,城镇化的水平首次突破了50%。而根据文献显示,当一个国家的城镇化率达到50%的时候,则开始进入了城镇化与工业化高速发展的阶段。因此说明我国的城镇化已经进入到了关键时期。但是城镇化与农村土地存在一定的矛盾,并且矛盾日益突出,所以本文则由农村土地确权角度论我国城镇化,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城镇化的特点

城镇化的意义是,当一个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后,会带动当地的科学水平提高并调整当地产业结构,城镇化主要是以农业为主的,是一个从乡村型社会向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现代型社会慢慢转变的过程。是属于国家的一种整体经济社会结构,同时也是一种生产生活方式。因为我国的城镇化,和其他国家相对比,无论是国内环境还是国际环境,都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这就形成我国城镇化的特殊性。

(一)城镇化土地与农业用地之间矛盾突出

我国目前的大部分土地都呈现出过度城镇化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城市的发展空间出现了失控的情况,城市土地规模开始无限的扩大,这就和农村土地存在严重的矛盾。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城市空间的不断拓展,长期以往,就会导致城镇化的进程出现加重的情况,在一定程度对我国农业安全造成威胁。

(二)人口的虚假城镇化

在目前的政策中提到,所有在城镇居住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农民工群体,就会被纳入到城市人口中,但是从现状的角度来说,农民工群体和城市居民在各个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农民工群体的家属大多都还在农村,经济主要还是流向农村。根据文献显示,我国城镇化率在2012年以及已经达到了52%,这里面一半的群体是农民工。而除掉这一半的农民工,在我国真实的城镇化水平只有一半,这就造成了人口的虚假城镇化特点。

(三)工业化发展与城镇化进程不协调

目前出现的土地的过度城镇化和我国过度干预城镇化,造成了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缺少工业产业的支撑,与工业化发展出现了极度不协调的情况,甚至部分城镇化出现了滞后于工业化的现象。城镇化进程中把农民转化为市民是一个重要的目的,让农民脱离原有的农业生产活动,在城镇化进程中为这些人提供了一定的就业岗位。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仍然占到就业人数的一半,我国的第二和第三产业能的就业率较低,因此还需要通过工业化来引导城镇化的发展。

二、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清晰,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成员共享的,这就会导致农民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的积极性降低。在法律中,我国的农村土地是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但在在目前的现状中,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导致了农民监督积极性不高,且在土地所有权中处于一个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广大农民群体在征地过程中对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却无法保护。

(二)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完整

因为大部分农村承包经营权都带有“人人平等”的土地保障职能,所以导致了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完整。因为土地配权的缺乏。导致了农民无法自主决策自己的农业生产活动。并且随着集体人口的增长,人地矛盾逐渐明显,人地间变动呈现不一致性。现在土地不能长期的属于农民,这就导致了在土地的权益上,農民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

三、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建议与对策

(一)坚持土地确权到户

国家需要将土地的权利确实到每一户农民手中,需要通过政策将土地权利的归属者进行确定。要以确实权,将农民的利益发展最大化。进行合理协商,避免矛盾激化情况出现。在这个过程需要完全尊重农民的意见。

(二)创造条件实现土地产权的流转

产权是目前市场经济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土地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的,在重新配置资源的过程里,流转是一个重要的要素,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效益,并且对于增强经济质量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国家为了避免大量农用地转为工程用地的情况出现,必须要在流转前对,明确地对土地的属性做分类,并需要建立相关的政策管制土地的用途,并且可以通过允许土地流转,将这个范围进行打破,通过突破这个原有集体政策的限制,最大化的来实现土地的价值化,并且通过侦测的支持,从最大限度开对土地的生产能力进行发掘,主要的目的是通过这个举措给农民带来实惠。

(三)构建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的在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确权,这个举措一方面是对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被边缘化情况做出的缓解措施,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这个举措降低因为将土地权利分给农民可能会所造成的利益分散情况出现。所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农民享有使用权,政府享有流转权,三方均是土地的权利主体。

结束语

在遵循制度的前提下,规定农民享有对农村土地财产的实际占有权和处分权。一方面保障农村土地灵活使用,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城镇化进程的发展,降低了矛盾,更好地实现发展的目标。

(作者单位:吉林省双辽市红旗街农村经济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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