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骞文
摘 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为穿插在公检法办案的各环节中的重要制度,对保障刑诉各环节顺利开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听取辩护人意见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5-037-01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人、辩护原则、辩护方式、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内容的总称。辩护人,是根据法律和事实,通过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材料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众多诉讼参与人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基于辩护制度有很多权利,其中,提出意见权便是诸多权利之一。
一、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问题
1、法条模糊了权利与义务归属的界定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着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听取自己意见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参与整个刑事诉讼是其应当向公权力履行的义务而不是他们的权利;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权力机关是否需要听取律师意见,主动权是掌握在律师手中的。
2、缺少具体的程序规定
听取意见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程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在审查批捕、侦查终结前等程序中要听取律师意见,规定只涉及主体、客体,至于如何听取、听取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及效果后果等操作方法无规定,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十分笼统,细节未确定,缺乏可行性。
3、局限在“听取”上,没有制度保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