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越


【摘要】 “司法与行政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意义。随着世界市场的逐步建立,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出了愈来愈高的保护要求。本文基于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制,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整合执法主体、理顺执法职能、强调程序正当和加强执法措施等方面入手,设计了近期方案和中远期方案,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的逐步完善提供可资探讨的新模式。最后文章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进行了简要评述。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专利法》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之初即采取了司法救济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行政執法具有主动性、及时性、专业性等优势,但亦不排除当事人选择司法救济的可能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多元化的深入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外侵权、假冒产品的制造水平愈来愈高,扩散速度也愈来愈快,对比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保护需求。然而就当前状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还存在着执法协作不畅、执法资源不足、执法手段缺乏、执法能力有限等问题,权责统一、公信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亟待建立。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的健全,当置于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整体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之中。其中,反垄断领域对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先行探索已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域内外效力,或可作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