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呈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格局发展,追求个体利益的热情高涨同时却忽视了公益保护。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明确了对公益诉讼的规定,这一问题才能逐渐被关注。如何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又如何利用该诉讼制定来维护公益成为关键。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集团诉讼 团体诉讼
“现代公益诉讼”与“传统私益诉讼”是不同的概念,传统的维权案件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益案件涉及的是公众的利益,当事人一方通常为人数众多的群众,提起公益诉讼是唯一进入司法程序中最不昂贵的入口,是保障受害者权益以及社会稳定的最佳途径。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公益诉讼发展现状
现今,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已经有了不同的公益诉讼的制度。
(一)英美法系的公益诉讼
美国集团诉讼的设立初衷就是制约小额多数的侵权行为,一旦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聚集在一起,其“人数”就可能改变诉讼格局。通过这样的方式,可弥补单独小额的缺点。英国对公益受害的群体适用“检举人诉讼制度”。受害个体首先向检察长提出检举申请,检察长审查后决定是否追究其侵权责任。它将检察长作为诉讼是否能够被提起的中间桥梁和决定因素,检察长是唯一可以依照法律在法庭上代表公众的人。因而往往会导致受害人主动诉权的受挫。
(二)大陆法系的公益诉讼
在德国人数较多、分布较散甚至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具有代表性的团体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