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蓉
一、改革和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
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反腐败体制机制的最核心内容之一,其关键是明确、细化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全党合作,形成强大合力。2010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修订并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级党委(党组)应履行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但在实践中,不少党组织、纪委对于自身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职责不清、定位不准,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看成是纪委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不重视、不关注、甚至不过问;一些纪委(纪检组)常常越位错位,“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影响了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特别是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完善党内法规,对党委和纪委的责任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
强化和充实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成立反腐败专门机构,是世界各国(地区)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法制传统,反腐败机构设置模式不一,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一机构模式,实行垂直领导、集中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严密,层级管理简单,如新加坡贪污腐败调查局、香港的廉政公署。二是多机构模式,实行各机构分权负责、相互制约,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均有反腐败机构,但全国没有最高的反腐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