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女工“禁闭”这家企业胆忒大

2015-10-21 14:24许玲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10期
关键词:休息室工友主管

许玲

近年来,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另类惩罚方式屡屡见诸报端,当街自骂、下跪爬行、暴走70公里、喝洗厕水……一招比一招雷人,还冠冕堂皇地打着“激励员工,展现企业文化”的招牌。其实,用人单位绞尽脑汁搞“另类”,无非是想“向管理要效益”,为了“效益”,体罚、威胁、侮辱性的处罚便多了起来,管理也就变得野蛮而不再文明,从而成了一种偏执,丧失了企业文化。

虽说用人单位有自主管理权,但处罚伤害到员工做人的尊严甚至身心健康,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九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4月3日,在新全轮车灯(深圳)有限公司工作的李玉萍,因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连续三天被公司关禁闭,在主管的大声斥骂中被吓晕倒地。

每小时做1000个反光镜让她神经紧绷着

已是两个孩子妈妈的李玉萍,为了让孩子们有更好的生活,背着简单的行李南下广东打工。在老乡的介绍下,李玉萍来到深圳,进入一家生产车灯的企业工作。

这家公司主要生产自行车车灯相关产品。李玉萍被分配到灯具组,专门负责反光镜的生产。

李玉萍所在的灯具组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干多少活得多少钱,李玉萍每天都盼望公司能多些订单,这样她就能加班,每个月至少能拿到3000多元工资,有时甚至还能拿到近5000元的工资,要是公司订单少不加班,她一个月只能拿到2000多元的工资,扣除水电费、生活费等费用,便所剩无几。

为了给孩子多存点钱,李玉萍加班加点地工作。今年年后,公司的订单很多,公司要求灯具组的员工每人每小时要完成1000个反光镜的生产,如果没有完成任务,公司就会将员工关禁闭,也就是把员工关进车间旁边的一个休息室里“面壁思过”。

得知这条规定后,李玉萍想不明白了,她们这些外乡人外出打工不就是为了多挣点钱回家吗?她们这个班组的员工拿的都是计件工资,谁还会偷懒,和钱过不去?

虽然心里对这条规定有意见,但李玉萍不敢抱怨,因为她听同班组一个在公司工作8年的工友说,以前公司订单多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员工被关进休息室“面壁思过”的情况。

也许是对这规定的畏惧,李玉萍在流水线上的工作更加小心谨慎,生怕自己完不成任务。每天跨进车间大门,看着流水线上“漂”来的一个个灯具,李玉萍的神经就绷得紧紧的,眼睛都不敢眨地忙活。高度的紧张,让李玉萍每天下班后都感觉浑身像散了架一样,常常是一头倒在床上就不想起来。

流水线的工作很枯燥,但为了多挣点钱,她只能坚持着。只是她没有料到,她最害怕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没有完成任务她连续三天被关禁闭

2015年4月1日,李玉萍像往常一样走进车间工作,不知道是前一晚没有休息好,还是大脑里那根弦绷得太紧,她生产镜片的速度渐渐慢了下来,可她却全然不知。一个小时后,李玉萍正在自己的工作台前忙碌着,组长突然走到她的身边,大声说:“你,停下来,一个小时都做不了1000个反光镜。跟我来。”

被迫停下手头的工作,李玉萍像个犯错的孩子,低着头跟在组长的后面。走到车间门口,李玉萍见到了车间主管,看到主管冰冷的脸,李玉萍的心里有些害怕,但想到公司的规定,她鼓起勇气向主管求情:“主管,我早上有些犯迷糊,现在清醒了,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保证一个小时超额完成任务。主管,再给我一次机会吧,我不要待在休息室里。”李玉萍赔着笑脸,苦苦地哀求着主管。

“现在知道不磨蹭了?那你早干嘛去了。公司有公司的规定,要是每个人都像你一样,完不成任务还能再给一次机会,公司的规定岂不成儿戏吗?”主管厉声说道。

看着组长把休息室的门打开,李玉萍紧咬着嘴唇,不让自己的眼泪落下,默默地走进了休息室。

这个休息室,其实是个临时仓库,一半的空间放置了生产的材料以及产品等,还有一半的空间放置了桌子、椅子,还有一台电视机,可供员工休息时观看。

坐在休息室的椅子上,李玉萍的心里很难受。车间里机器运转的轰鸣声,像一条条鞭子抽打在她的心上,她掏出手机,看着上面跳动的时间,又着急又无助。在休息室待着的每一秒钟,李玉萍都如坐针毡,对她而言,每停止工作一分钟,就意味着她今天要比别的工友少拿一些工资。

越想越着急的李玉萍,站起来走向休息室的门口,刚想再去求求主管,没想到休息室的门口竟然坐着一名工厂的保安,看到她要出去,保安赶紧阻拦道:“你不能出去,让你在里面‘面壁思过呢。”

“大哥,让我再去求求主管吧。这都一个多小时过去了,我想明白了,我知道自己错了,就让我回去上班吧。”李玉萍说着说着,声音就哽咽了。

“不是我不让你出来,是上面领导没发话让你出来。都是出来打工的,你也别为难我。”保安很无奈地说。

左思右想,李玉萍的脑海里闪现了一个办法,假装去上洗手间,然后趁机溜出去找主管求情。在保安的默许下,李玉萍往洗手间的方向走,本以为可以偷偷溜走,没想到尽职的保安竟然跟在她的身后,一直看着她走进女厕。

从洗手间回到休息室,李玉萍靠在椅子上,想着一上午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她就想扇自己几巴掌,为什么今天反应这么迟钝,没有完成任务?就在李玉萍自责的时候,保安在门口喊:“吃饭了。”

看着工友们一个接一个走出车间,李玉萍本来不想去,可是转念一想,也许利用吃饭的机会能遇到主管,自己诚恳地认个错,或许下午就能复工了。

赶紧收拾好自己的低落情绪,李玉萍和保安来到食堂吃饭。她着急地在人群中寻找主管的身影,可是直到大部分工人都离开也没有看到主管。

那个下午,李玉萍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熬过来的,她只知道每一分钟对她来说,都像一把锋利的刀子,把她的心割得血淋淋的。直到下班,李玉萍也没有看到主管。

下班后,同班组的工友安慰她,明天抓紧时间多干点活,把今天的损失补回来。看着工友们关心的眼神,李玉萍点了点头。

4月2日一大早,李玉萍就赶到了车间,正准备上流水线干活,却被组长制止了。组长告诉她,今天她也不用干活,继续在休息室“面壁思过”,好好反省。

“我昨天反省一天了,我知道我错了,我今天一定改,你就给我一个机会吧。”听到今天也不让她干活,李玉萍着急得眼泪当场落下,可是组长说这是公司的规定,不能违反。

再次走进休息室,李玉萍坐在椅子上痛哭起来,就一个小时没有完成任务,公司到底要让她反省多少天?其实,她一直想不清楚,她没有完成任务,那她拿到的工资就会少一点,明明是她损失了,为什么公司还要在心理上折磨她?

下班后,李玉萍决定去问问主管还要禁闭多少天。可在办公室,她没看到主管,却看到一份主管递交给公司的报告,上面写明她没有完成任务,处罚她连续三天关禁闭。

“还有最后一天,熬过去就好了。”走在回去的路上,李玉萍安慰着自己。

女工被吓晕双方各执一词

4月3日,李玉萍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上班,由于事先知道还有一天的禁闭时间,她没有多说话,很自觉地走进休息室。

想着自己这个月会少了三天的工资,李玉萍就心疼不已,她掏出手机,默默地看着手机里孩子们的照片,心里有了一丝暖意。

突然,门外传来“嘟”的一声,好像是手机的声音,李玉萍抬起头看了一眼门外,只见一个人站在休息室门口,低着头在手机上捣鼓什么,随后转身就离开了。李玉萍也没有往深处想,只是觉得这个人怪怪的。

下午上班时,李玉萍终于见到了主管。看到主管等人走进休息室,李玉萍想都没有想便脱口而出:“主管,我错了,我想继续上班。”

听到李玉萍说话,主管“啪”的一声把门关上,声音大得好像要把李玉萍的耳膜震碎了,不知道主管哪来这么大的怒气,李玉萍一下子懵了,她突然手足无措,不知道自己又做错什么了?

也许是三天来精神过于压抑,也许是主管的冰冷吓到了李玉萍,她看到主管凶巴巴地朝她说着什么,她知道一定是在骂她,可是骂了什么,她竟然听不见了。她使劲摇了摇头,眼前一黑,晕倒在冷冰冰的地上……

等到李玉萍醒来时,已经在医院的病床上。身边的工友气愤地告诉她,公司竟然对晕倒在地的她不管不问,任由她躺在地上20多分钟,后来在工友们的再三要求下,公司才让人开车把她送到医院的。

事后,对于李玉萍被关禁闭这件事,公司负责人却一再否认。他告诉记者,他们只是找李玉萍谈话,而谈话的原因是她屡次在流水线上玩手机,主管提醒多次,认为这样很危险,在屡劝不改的情况下,他们才找李玉萍谈话的。

得知公司方的说辞,李玉萍很生气,她想起在休息室门口那个玩着手机的人,原来是在拍她的视频,“主管的报告里清楚写明我没有完成任务,接连三天把我关在休息室不让我工作,无奈之下我才开始看手机,结果公司就拍下视频,说我在上班时间玩手机,这不是颠倒黑白吗?”李玉萍气愤地对记者说。

事后,公司虽然报销了李玉萍相关的检查费和医药费,但一直不让她上流水线干活。到记者发稿为止,仍然无法到车间工作的李玉萍无奈地选择了辞职。虽然李玉萍已经离开公司,但被关禁闭的这三天,在她心里留下了太多的阴影。(因涉及个人隐私,主人公为化名。)

律师说法主管关禁闭吓晕员工,公司须赔偿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赖初帆律师认为,公司主管以李玉萍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把她关在休息室并大声斥骂她,造成李玉萍被吓晕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公司主管在工作时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拘禁李玉萍,给李玉萍造成相关检查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李玉萍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以关禁闭“面壁思过”的手段强迫李玉萍超强度劳动,迫使李玉萍离职的,李玉萍有权要求公司按其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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