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发展中“城中村”问题的探讨

2015-10-26 01:25杨仪波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城中村

杨仪波

摘要:“城中村”是在城市高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的问题主要体现为背离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即在城市管理、城市土地结构中出现了突出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社会学、经济地理学、城市地理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解决。

关键词:城中村;土地结构;城市管理体制;城市空间结构

一、何谓“城中村”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城市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形成的居民区内,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二、“城中村”现在存在的问题

长久以来,“城中村”本身就是被当作一种“病态”来研究的,我们先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分析一下他所存在的问题。可持续发展有三方面的内涵:一是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空间结构不合理

“城中村”见缝插针式的用地方式没有考虑到社会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生态系统由于滥用土地和生活垃圾的污染而遭受到严重的破坏。由于住户多为低收入群体,本身的素质不高,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对各种生活垃圾不加区分的乱丢乱弃,“城中村”的本身布局形成的各种卫生“死角”,不利于卫生的处理,四是村中经济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被到处乱堆、乱放。以上几种情况相互影响,形成了恶性的循环。

(二)、城市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城中村”不被纳入城市管理体制,租金的丰厚刺激了村民对于住宅建设的热情,入住人口的大量增加让他们尝到了“寸土皆金”的甜头,所以尽管政府在政策上管制和约束城中村建筑物的高度,但事实上因为出租房屋累积出来的租金很快就能超过因违规导致的罚款,作为外来人口的聚集地,“城中村”的人员结构与人员背景非常的复杂,由此带来的管理上的不足使它成为不法分子犯罪与藏匿的最佳场所。“城中村”中,黄、赌、毒现象严重,各种社会事故发生频繁,并且难以禁止。

三、“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原因

现在笔者从经济地理学以及城市地理学等方面来研究。

(一)、经济地理学原因——土地权益的诱使

由于城市地租的不断增长,拥有土地就意味着拥有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土地是村民的唯一,也是他们享有权益的最高表现形式。当传统村落被现代城市吞没,看得见的劣势转变为看得见的优势。城市发展带动的土地升值引致源源不断的收入,加剧了村民对土地的珍惜与依赖。

(二)、城市地理学原因——城市化过程中的失误

自八十年代之后,中国社会就产生了浓浓的城市“情结”,似乎是一夜之间,各种各样的城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世人眼前。“城市包围农村”的热情高涨不衰,迫使国家不得不在以后的日子里出台相关的政策、条文,指出要合理地限制和引导中国“城市化”的进程。然而收效虽有却并不令人满意。许多分析者认为,当前的中国已属于过渡型“城市化”的国家,普遍存在着:盲目增加城市数目,无知地扩大城市范围,老城区疲于改造,新城区又建设不来的弊病。可以这样讲,城市虽然包围了一些农村,但依然各自为政,这种“吃多了,消化不良”的尴尬局面,同时也是“城中村”问题的尴尬所在。

四、“城中村”问题的对策

“城中村”是在一定的条件背景形成的特殊现象。综上所述,其存在是与文化、管理体制等方面分不开的。首先,传统文化加剧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其次,制度催生了相应的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和其他规范,由于时间带来的观念沉积,于是我们发现:过去定下的制度成了今天政府对“城中村”进行改造的关键性“软肋”。 这也就向我们说明了实现城乡“一元化”的重要意义。据此我个人认为要解决“城中村”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突破关键——处理好土地权益关系

不难理解,土地始终是“城中村”问题的关键所在。以土地为代表的权益关系也是“城中村”问题解决当中的最大障碍。由于缺少规划与审批不规范,“城中村”存在着两个结症:“一是村集体与原农户的产权不清;二是合法建筑与违章建筑的界线不清。” 这两个问题是在“城中村”化解户籍制之后遇到的最大难题。事实上,低贱的租金是“城中村”土地长期的唯一价值表现形式,但由于数量惊人,流动性也很快,所以也没有引发特别尖锐的矛盾,集体与农户个人也在妥协当中共存下来。当土地重新归国家所有,一种重要利益要再度以另外一种形式进行利用时,一切的细节将会被重新提起,处理土地权益关系也就不再是简单的事,而是关系到“城中村”的稳定与政府的公正与威信,甚至是能否真正彻底解决“城中村”问题的主要因素。

(二)、加强对城市化过程的管理

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合理的控制人口规模,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迅速增长,保护好质量较高的耕地,对阻碍城市发展的“城中村”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切实的给予失去土地村民合理满意的经济补偿。

改造“城中村”是一项持久的工作,这是由“城市化”历程的长久性决定的,所以关于在“城中村”改造过程当中的新的机制培育也具有了它的特殊意义。重新被城市纳入的“城中村”有很多东西都要重新开始。笔者以为,不同地区的“城中村”情况是不一样的,所以在新机制的培育时不能“一刀切”,而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的具体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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