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出表问题的探究

2015-11-02 20:08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200002
商业会计 2015年14期
关键词:基础性报酬证券化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200002)

一、前言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它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突破了传统的证券发行以企业为基础的融资形式。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加快资产流动、周转以及创造有效的资金利用空间是助推资产出表的核心环节。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重点强调了发起人作为重要组织人员在结构化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延伸发起人在特殊目的载体(SPV)应覆盖的合并范围,增加了以控制理论为主导确定合并报表的范围,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探析信贷资产证券化中资产出表存在的问题,并探究有效的解决对策,以为促进该项业务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出表问题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出表问题分析

在某项具有代表性的资产证券化结构环节,作为发起人一般情况下必须把具有的基础性资产通过合理有效的销售渠道提供给精心设计的介质SPV,然后利用这个介质载体进行证券发行活动,也就是资产支持证券。所以,在该业务环节中,关于资产的出表,必须正确认识两大问题:一是构建SPV之后,发起人向该载体所转移的全部的基础性资产能否于单独的财务报表中得以最终承认;二是发起人对报表进行编制以及合并过程中,是否对SPV进行有效的评价与控制,是否将其划分至合并报表涵盖的范围。从发起人的角度看,假如能够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第一个问题,也就是承认并确认所转移的全部基础性资产,那么第一步的出表也就完成了;假如发起人未给予SPV相关的控制措施,并且将其划分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特定范围之外,那么则是完成了第二步的出表。两种出表的最终实现存在着某种特殊的联系,但不属于必然性联系,这主要是由于对两种出表方式的判断基础存在的差异决定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出表问题判断

按照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判断发起人转移的基础性资产是否已经得到终止性的确认,必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发起人针对所转移出去的资产在持有的所有权层面其报酬与风险的转移程度;二是发起人本身是否自动放弃了关于基础性资产的有效控制。假如发起人既不具有对已转移资产风险与报酬的所有权,也不具有对存留基础性资产的风险与报酬的所有权,却依然对该项资产进行有效控制,则需根据继续所转移的资产数量明确相关的负债项目与资产,这时候,发起人在SPV上的资产被分为两种:一种是资产的报酬及风险已经被转移,一种是资产的报酬及风险未被转移。两种不同形式也体现在发起人是否依然被保留在单独的财务报表中。

按照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假如投资方获得被投资方的相关权利,经过积极参与被投资方的系列经济活动而获取可变报酬,且能够通过利用权利因素对被投资方进行影响,从而对可变的报酬数额进行直接的作用,这种情况可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进行了有效的控制,所以这时候母公司旗下被控制的所有的子公司(涵盖SPV)均应划进合并财务报表所覆盖的范围。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与资产出表方式

(一)实现在发起人单独财务报表上的部分出表

当发起人向载体SPV转移资产的过程中,持有某种占比的劣后受益权,就会使资产所有权层面的报酬与风险无法实现全体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基础性资产中已经实现所有权上的报酬与风险转移了的部分资产,则会在发起人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得到最后的终止确认,并形成相应的出表方式,该类型交易结构的基本设计控制重点在于明确占比的劣后受益权,进而明确发起人最终的出表方式。该种方式的优势在于能够保证较高的收益比例,能够对资本的消耗程度进行有效控制,对发起人采取全面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二)实现发起人单独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双出表”

当发起人向载体SPV转移资产的过程中,满足实现终止确认相关要求,并且不可对该载体进行控制时,这样就可实现资产出表的“双出表”。该类型交易结构的基本设计控制重点在于发起人需实现基础性资产所有权层面上的报酬与风险近似全部转移,并且可通过如下几种方式实现转移:发起人在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前提下出售全部的基础性资产;发起人在出售全部的基础性资产过程中,同时以公允价值对所兜售的这部分资产进行购置,或者是发起人在出售全部的基础性资产过程中,具有根据公允价值长期购置基础性资产的较大的选择权,并且所购置的基础性资产不属于强制性的。通过这些方式最终实现将基础性资产的所有权涵盖的全部风险与效益均顺利转移至SPV,使得发起人能够在单独财务报表上顺利转销这部分的基础性资产,最终完成“双出表”,然而该方式的一大劣势在于减少了得到可变回报的机遇。

(三)发起人单独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上均不能出表

当发起人向载体SPV转移资产的过程中,持有资产所有权层面的近似全部报酬与风险,那么发起人均无法实现在单独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出表。例如处于出售回购的交易环节,通过将回购价格设置为固定价格,或者清仓回购的所有条款等,这些形式对于发起人想要实现最终的证券化影响不大。

四、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启示与建议

(一)选择最为合理的资产出表方式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交易结构进行科学合理有效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多样性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形式不同,相应的收益要求、风险控制和管理的形式与标准也不同。作为发起人必须正确认识资产证券化多样性不同类型的目的所在,并有效对交易的结构进行规划和设计,以筛选出最理想的资产出表方式。假如其目的是为了融资,那么可选择“双出表”的形式,在保持现有负债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措施实现存量资产的增值;假如设置SPV的最终目的是平衡收益和风险,那么可选择发起人单独的财务报表出表且合并财务报表不出表的形式。

作为负责监督和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门机构来说,不仅需要按照不同发起人的资产证券化多样性的目的,开展针对性的监督和控制活动,而且需要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形式不断充实自身的监督与管理的方法和工具,以不断推进该项业务的持续稳步发展。

(二)加大对未并表SPV信息披露的研究

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未并表SPV的发起人需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原则,在呈交的合并报表中对SPV系列信息给予有效披露。然而,对资产证券化发行主体来说,不管通过怎样的渠道、利用什么方式手段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其所披露的信息内容以及披露程度都是一项策略,因其会直接对公司的形象以及市值造成较大的影响。相关研究表明,资产支持证券属于次品市场,也就是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一般情况下,银行有充足的动机与强大的能力把低质量的贷款性资产实现证券化,以达到回笼市场资金的目的,然后把这类型的贷款性资产划出资产负债表范围。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银行,其内部通常会有大量的低质量的资产,因而,加大信息的公开和披露力度至关重要。基于此,我国必须加大关于未并表SPV相关信息的披露策略探索,通过采取合理科学的信息披露方式,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三)有效规避政策监管风险

会计准则的日渐完善与成熟,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多样化的金融创新不但给会计核算带来了新的挑战,而且也为实务操作与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在不断强调会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的今天,作为发起人必须重视本身经营业务的基本形式,关注业务特征,关注政策监督与管理方向,准确解读和把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积极规避政策风险,以期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结束语

综上,认识资产出表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对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资产证券化发行主体来说,应正确认识资产证券化“双刃剑”作用,加强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洞悉SPV带来的机遇与优势,选择最为理想的资产出表方式,重视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为自身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猜你喜欢
基础性报酬证券化
职场不公平,所有人都变懒
新课程背景下语文作业的优化设计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一年
以“1”为基础的数学教学探究
不良资产证券化研讨会编者按
医生的最佳报酬
20省国资证券化目标超50%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新闻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