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与风险分析

2015-11-02 20:08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300000
商业会计 2015年14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核算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300000)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业务资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不同,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为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其中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又分为私人银行服务和理财计划服务。本文所指的个人理财产品即为上述定义中的个人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计划向客户提供的代理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购买力量为个人客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度报告 (2014上半年)》,2014年上半年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中,一般个人客户产品募集金额最多,共募集资金34.33万亿元,占整个市场募集资金总量的69.48%;其次为机构客户专属产品,募集资金11.44万亿元,占比为23.16%;私人银行客户专属产品和银行同业专属产品募集资金量相对较小,分别为2.63万亿元、1.01万亿元,占比分别为5.32%和2.04%。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类型和风险等级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信贷类理财产品成为市场主流,债券类、票据类理财产品开始展现其潜力,三者合计占比达73%以上。2011年,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措施,旨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在这一环境下,各家银行将发行重点集中在票据债券类产品上。2010年,这类产品累计发行超过6 000支,市场占比为67.4%。与此同时,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也逐渐扩大,占比由2010年的17.14%扩大至2012年的39.12%。

根据产品风险特性,一般银行将理财产品风险由低到高分为 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五个级别。2014年上半年,发行的一般个人客户产品中,风险等级为三级(中)(含)以下的产品募集金额为34.26万亿元,占所有一般个人客户产品募集金额的99.79%。其中风险等级为二级(中低)的理财产品募集金额为22.26万亿元,占全部一般个人客户产品募集金额的64.83%。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从产品管理和风险报酬分担角度来看,个人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理财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三种。根据理财产品的经济实质和风险报酬是否完全转移给客户,银行将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纳入表内核算,非保本理财产品则在表外核算。

对保本理财产品,由于银行对客户本金承诺保证,因此产品经营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应纳入表内核算,例如短期理财产品。银行将所募集资金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其他负债”,投资资产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相关损益按约定收益率计入“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不管银行采用哪种核算方式,本质区别在于是以公允价值计量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

对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作为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进行投资,所有委托业务的风险、损益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只是担任中介角色,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佣金,并不向客户保证本金的安全性,例如信贷类理财产品和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因此非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投资资产全部在表外核算。

结构性理财产品本身属于由主合同及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组成的混合金融工具,大致可以分为外汇挂钩类、指数挂钩类、股票挂钩类和商品挂钩类等。在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在初始确认时将该工具作为一项合同处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混合工具分拆,主合同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以摊余成本计量,嵌入衍生工具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三是考虑在监管统计指标中将结构性理财产品归类为存款,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纳入“贷存比”计算口径,银行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吸收存款”。

三、个人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提高银行盈利能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个人理财产品表内表外核算对监管指标以及盈余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发售短期理财产品,缓解存贷比压力

短期理财产品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低等特点,大部分属于保本理财产品,因此银行将其纳入表内核算。

季末年末银行大规模发行短期理财产品,为下年争夺更多的存贷款规模指标和客户资源“抢得先机”。短期理财产品到期后直接转化为客户存款,并且由于理财产品终止确认与实际兑付日期不一致,在此期间,资金还是为银行所占用,成为银行的现金资产;到期日终账务处理时理财本息自动返回到客户储蓄账户,自然沉淀为银行存款,同时也就可以计入季末或年末存款数据。

(二)信贷类理财产品表外核算,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日趋严格,约束了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在利润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银行运用信托原理大规模发行理财产品是实现资产扩张的有效途径,同时通过一些制度安排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从而间接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

2011年,我国银行监管机构下发《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银行应对本行资金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中包含的信贷资产 (包括贷款和票据融资)纳入表内核算,信托受益权的快速发展实质上就成为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替代品,其操作原理是在信托公司和银行之间引入一个“过桥”企业或“过桥”银行,从而将信托收益权移出表外或转化为同业资产,大幅降低信托收益权的风险资产权重。

(三)集合运作资产池理财产品,给盈余管理留下空间

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多个理财计划的募集资金投向由多个类型资产(如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项目、存款等)所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在会计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理财产品的期限与投资资产期限不匹配的现象,银行不仅降低了资金运作成本,赚取期限溢价,而且可以规避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

(四)推出结构性理财产品,规避存款利率上限,吸收存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结构性存款的推出不仅可以吸收存款,还可以根据监管指标调节当期存款规模。以光大银行为例,季末年末,将结构性存款从“交易性金融负债”重分类至“吸收存款”,同时为合理反映存款成本,调整存款利率结构,将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转回存款成本,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拓宽和稳定资金来源渠道。

四、个人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领域众多,资产标的复杂,而并没有向客户明确披露资金管理方式以及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重大事件,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暗含金融风险漏洞,主要表现为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风险和违规操作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统一运用于同一个集合性资产包,由于风险和期限错配客观存在,银行需要不断通过发售新产品来兑现收益,一旦宏观经济形势逆转,银行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

银行为了降低资金成本,赚取期限溢价,用滚动的短期理财资金去对接长期投资项目,但是当短期利率大幅上行或流动性紧张时,就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出现产品无法兑付、投资项目难以为继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风险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和理财计划终止时,并没有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说明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年度财务报告中也没有充分披露所采用的有关个人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对商业银行净损益的影响程度。信息披露的缺失不仅阻碍监管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还会损害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做出偏离其风险承受力的错误决策,一旦信用链条断裂,银行的信誉、形象就会受损。

(三)违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违规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1)银行缺乏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客户资格以及理财产品风险评估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2)银行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外核算,以规避审慎监管政策;(3)银行未对每一个理财计划建立专门账户,实现对投资资产组合的单独管理。

五、对策建议

相对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多元化,多采用“资金池-资产池”运作模式,难以实现单一理财产品单独核算,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较高风险。因此,笔者从会计管理的角度针对非保本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表外理财产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要求进行核算

银行发售非保本理财产品,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投资者,所募集资金和投资资产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可以参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形成或有负债应注意与其他种类的或有负债相区别,并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组合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或有事项准则当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由于银行可以利用资金与资产的期限错配赚取无风险的流动性溢价,因此银行应该在附注中披露资产组合中各项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二)探索发行资产证券化类理财产品,盘活资产存量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对理财产品投资非银行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标准化资产进行了规模上的限制。探索发行资产证券化类理财产品,正是非标准化债权寻求标准化的途径。银行在理财产品中引入证券化,是将其信贷资产转移给特定目的信托,之后由信托以受让的信贷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出售给相关投资者,投资者的回报将通过信贷资产形成的现金流入支付。资产证券化类理财产品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质上我国已经存在一些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例如前文所述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不仅可以将收益率低、资本占用高的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腾挪出新的贷款额度,还可以调节资产久期与负债相匹配,实现单一理财产品单独核算,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此外,信贷资产证券不同于非标转化债权资产,其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和发行,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降低市场风险。

(三)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个人理财服务的风险,制定个人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个人理财产品募集期和起始期的主要风险是过高估计客户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当产品无法按合同约定兑付时,发生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宣传材料中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个人理财产品存续期的主要风险是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的操作风险。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进行正常会计核算外,还应当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建立一个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的明细核算。此外,商业银行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流动性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

个人理财产品清算期的主要风险是未能按期偿还客户本金和收益。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机会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并且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

(四)借鉴国外个人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方法,推进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常用的衡量指标为资产管理规模(Assets Under Management)。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就是资产管理。发达国家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较为成熟,产品类型更为丰富,会计核算方法也比较健全。借鉴国外个人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银行发行个人理财产品,可以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将募集资金计入“代理业务负债”,投资资产计入“代理业务资产”;存续期按照投资资产的类别采用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对管理的资产及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经营受托管理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附表“受托业务表”中单独反映,可以不纳入资产负债表;理财产品到期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客户收益或损失,同时对冲资产和负债,差额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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