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收账款质权的权利边界

2015-11-02 12:22:29万冬朝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

万冬朝

摘要:

一、引例

A向B提供一笔借款,B以自己对C享有的应收账款出质为A设定质权,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B对C亦负有债务。

现A、B之间借款合同期限届至,B对C所负债务的履行期限也已届满, B对A、C的债务均无偿还能力。

A向B主张实现质权,与此同时C向B主张以其对B享有的债权与B对C的应收账款进行抵销。A认为其质权应优先于C得到受偿,而C认为自己行使法定抵销权不受限制。A 、C之间行使权利出现了冲突。

权利边界模糊之处多易于发生权利冲突。我国《物权法》在“权利质权”一节正式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这为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交易作出了贡献。然而,由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法律条文稀少①,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权利边界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使得应收账款质权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时“无法可依”。这给实践运用造成了困惑,引例便是一则例证,而现实的情况往往要比引例更加复杂难辨。笔者在本文中欲以应收账款质权与出质人的债务人享有的法定抵销权的冲突为视角,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进行论证分析,以探究应收账款质权的权利边界。

二、对应收账款涵义的理解

关于“应收账款”的定义及性质,《物权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物权法》出台前,应收账款这一概念在会计学领域早已存在并广泛使用。1997年5月17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第106号科目即为“应收账款”,科目说明为:“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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