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竞价方式的法律依据

2015-11-03 01:44李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产权导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竞买人交易方式竞价

◎ 李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浅析网络竞价方式的法律依据

◎ 李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网络竞价已被普遍采用,其采用的系统主要有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开发的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竞价系统等。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方式采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装备管理局自置的互联网竞价系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互联网交易方式的日益认同,网络竞价亦正以交易方式的科学性、硬软件技术的先进性、服务平台的便利性而获得广泛认可。

1 网络竞价概述

网络竞价就是投资人通过互联网登陆特定的信息网络竞价交易系统参与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这里不考虑具有优先购买权人行权这一因素)为最终的受让方的一种交易方式。在具体的实施层面,网络竞价有多种方式,比如有“定时报价 + 连续报价”方式,一次报价,减价式报价等等。由于投资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参与竞买,可在任何具有电脑和网络的地方进行实时报价无需到达竞价现场,且可彻底排除“职业控场”或遭受恐吓而备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当然,在具有众多明显优势的同时,网络竞价方式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网络竞价系统有赖于系统本身的稳定性,有赖于可靠的互联网环境等。

2 网络竞价的法律依据分析

目前,有少部分人提出,拍卖交易方式有《拍卖法》作为法律依据,招投标方式有《招标投标法》作为法律依据,而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并没有类似的《网络竞价法》作为法律依据。由此简单地得出“网络竞价没有法律依据”的结论,这显然是错误的。如果照此逻辑推理,任何一项事务的运作,都需要与之完全对应的专门法律相匹配,这显然是荒谬的。

2.1交易方式本质上是一种约定

从本质上看,作为一种交易方式,网络竞价的各种竞价规则是一种约定(这种约定可通过网络竞价管理办法或者其他相关文件的形式来予以体现),以产权交易活动为例,这一约定约束资产转让方、各竞买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换句话说,资产转让方、各竞买人和产权交易机构均要遵守网络竞价的各项规则。实际工作中,网络竞价文件(包括: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周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等竞价规则)须由转让方、受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盖章确认。若出现事先已经明确的诸如:“在网络竞价过程中由于网络故障,导致竞价活动暂时中止的,则在网络故障排除后,之前的竞价数据有效,从中止时的最高报价开始继续竞价”等竞价规则的,则交易各方均应遵守这一竞价规则。

交易方式的这一约定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则,受法律保护。从这个角度看,网络竞价这一交易方式是有法律依据的。

2.2交易方式的根本立足点在于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网络竞价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符合民事法律保护平等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精神,也得到了交易活动参与者的认可。以“定时报价 + 连续报价”为例,假定定时报价阶段为3分钟,各竞买人在这一阶段可自由报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100万元,下一轮报价应高于前一轮报价(具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可报前一轮的最高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最低加价幅度为1万元整,最高加价幅度为1万元的30倍。而在连续报价阶段,每一应价时间为90秒。竞买人在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如果在时间内有新的应价,则会产生新一轮报价周期,直到无新的竞买人加价为止。另外,为保证竞价活动的有序进行,对竞买人已经报价不得撤回或者更改。从上述主要竞价规则来看,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和“报价价格优先,报价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对每一个竞买人都是公平的,在报价方案的设计上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正因为网络竞价方式立足于公平公正这一原则,因此,经得起市场的检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高度重视网络竞价相关资料的保管

任何民事活动,由于现实的复杂性,经常会发生争议。网络竞价活动在实施过程中也难免不会发生相关争议。在实际工作中就曾遇到过某项目参与网络竞价活动的一名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故障,要求暂停竞价,并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了产权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但事实上,经过调取网络竞价的竞价记录和电话通信记录发现,该竞买人提出暂停竞价的要求时,网络竞价实际上已经结束了。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时,也会涉及到网络竞价过程的相关电子数据。由此可见,网络竞价的相关资料,特别是电子数据十分重要,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网络竞价活动中生成的这些电子数据,从法律性质看,属于电子证据。这种电子证据在网络竞价发生争议时,可起到有力的证明作用。鉴于此,一方面,要树立网络竞价活动中生成的电子数据如同其他纸质资料一样,均属于档案重要组成部分的意识,应当依据电子数据的特点,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进行妥善保管,避免电子证据因保管不当而毁损灭失。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的保管期限,可比照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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