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政”变

2015-11-04 08:56郑劼
汽车观察 2015年8期
关键词:二手车乘用车新能源

郑劼

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之一,汽车产业在其十年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国家政策的推动和制约。

回首10年,中国汽车产业成绩斐然。在这不平凡的10年里,我国汽车产销量由2005年的570多万辆增长到去年的2300多万辆,并有望在今年年底达到2400万辆,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速度”,一跃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产销大国。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汽车产业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摸索着前进,逐步趋向理性和成熟。政策的逐渐完善和规范,影响着整个产业格局,将我国汽车产业引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盘点十年政策走向,我们发现其对汽车产业既有推动,也有制约。

2005年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整车整备质量为2吨的乘用车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2.8升/百公里,第二阶段的限值是11.5升/百公里。整车整备质量在2.5吨以上小于3.5吨的乘用车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5.5升/百公里,第二阶段的限值是13.9升/百公里。该标准实施前国内市场上尚有10%左右的车型不符合第一阶段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也有20%左右的车型已经符合了第二阶段的要求,因此该标准对轿车的影响较小,但有助于国内合资汽车企业引进真正的先进技术。

《汽车贸易政策》——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打破地区封锁;规范市场主体秩序,建立和完善准入制度;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引导贸易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引导汽车贸易业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和营销手段,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服务功能,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及多样化经营;履行“入世”承诺,允许有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汽车贸易领域,并在经营方面充分体现国民待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引入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等概念,打破了垄断,扩充了流通渠道,建立了竞争机制;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提出了明确的经营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将评估选择权交给了消费者;简化了二手车交易程序;在转移登记手续上,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都应当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或代办;明确提出在交易中要使用专门发票;外商不但可以通过投资,还可以通过并购进入到国内的二手车流通领域。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凡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该办法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守法经营。

2006年

《汽车消费税》(新)——乘用车消费税分为5档,即排气量小于1.0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1.0升(含)至2.2升的税率为5%;排气量2.2升(含)至3.0升的税率为9%;排气量3.0升(含)至4.0升为14%;排气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费税。对24座以下客车、排气量小于2.0升的,仍适用现行的3%税率,对排气量2.0升(含)至3.0升的适用5%税率,对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上的增设8%税率。从新汽车消费税的征收比例档次划分上看,政策对小排量汽车有明显倾向性,实际上也是从一个侧面鼓励提倡小排量节能环保汽车的消费。

《二手车交易规范》——对二手车的收购和销售、以及二手车的经纪、拍卖、直接交易、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对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的职责及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直接交易等流通形式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将宏观政策明确和细化的规范,它的出台为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增加了不少可操作性,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实惠。

进口关税费率调整——2006年1月1日我国进一步降低了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其中进口小轿车、小客车、越野车等汽车整车的关税由30%降至28%。2006年7月1日,按照加入WTO后的有关规定,我国终于将汽车进口关税降到了25%。进口汽车的关税高达200%以上,这种情况已经永远属于过去。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原已核准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

《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部分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对除轻型柴油车以外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用发动机,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和“限小”解禁一样,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是一个以环保为名义的主题。

2007年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准入企业设下了多达15道门槛,并实行苛刻的一项否决制。《规则》明确规定,今后“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规则》界定,所谓新能源是指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汽车(如超级电机动车)。《规则》明确了新能源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3项核心技术,为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创造了政策环境。

《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共有230多家国内汽车企业获得了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的资格,其中有权进行汽车出口业务的乘用车企业共有75家。这一法规明确了国内汽车企业出口将纳入国家管理,从法规上杜绝了价低质差的车型出口国外。

《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示范文本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008年

《反垄断法》——该法规涉及到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定,从规定来看,它改变汽车行业存在的四大壁垒等相关难题。一是汽车生产商硬性控制经销商终端销售产品的价格,将触犯法律;二是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或将有所改观;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将被视为违规;四是消除强制经销商实行品牌销售,只要能够保证货源,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所有品牌车型都可以在该店进行销售。

《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带头使用经济、节能、环保的自主品牌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严禁公车私用。《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节油技能培训和节油竞赛活动,规范驾驶操作,提高节油水平,力争在2008年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降低20%。国家这一规定无疑给国产自主品牌带来了利好消息,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和努力的方向。

调整汽车消费税——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2009年

《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八大主要任务,一是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二是推进汽车产业重组,三是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四是实施技术改造专项,五是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六是实施自主品牌战略,七是实施汽车产品出口战略,八是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购买节油率在40% 以上的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补贴;纯电动汽车每辆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2010年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中央财政对购买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的消费者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购买一辆10万元左右的汽车,3000元的节能补贴再加上购置税的优惠能多达5000元以上。业界称,节能汽车的推出,确实拉动了市场上节能汽车的消费。

新能源汽车补贴——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2011年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新一轮公车治理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进行处理在据被称为“史上最严车改”的本轮专项治理中,将根据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配备,且只能配备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购价不得超过18万元的车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提高了外商投资项目准入门槛,包括要求新建乘用车项目须有配套的发动机生产,并且继续坚持对外商投资整车项目50%股比的限制,同时规范了汽车产品标识,进一步保护和支持自主品牌车企的发展。

《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汽车行业被列入25个重点行业。鼓励25个重点行业的100家排头兵企业建立健全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继续抓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充分运用现有资金政策,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的有效机制。按照”政府指导、商会协调、企业自律“原则,完善汽车、摩托车规范出口秩序办法。

2012年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该标准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乙醛等的浓度要求,主要适用于销售的新生产汽车,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照使用。此前,《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在2009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发布的内容和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特别是在污染物指标及极限数值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的优惠。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2.5升以上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机动车儿童座椅约束装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乘员约束系统标准借鉴了欧洲的ECER44标准,导入了国际通用的ISOFIX标准锚固系统,除了安装固定装置外,儿童约束系统还要接受动态试验。标准分别适用于体重10kg以下、13kg以下、9-18kg、15-25kg、22-36kg的儿童。13kg以下的婴儿要使用后向式儿童座椅、15-25kg学走路儿童要使用正(前)向式儿童座椅、22-36kg儿童应使用儿童增高坐垫并系好安全带、12岁以上或者身高在1.45米以上少年可使用成人安全带。

电动汽车四项国标——这四项标准分别是《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2013年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补助范围是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新规,新能源乘用车可获得3.5万、5万和6万元不等补贴。

《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从10月1日起,1.6L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乘用车)实施新一轮推广补贴政策,入围车型门槛提高至百公里油耗5.9L,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车3000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汽车“三包”,消费者购买汽车用品将获得更大的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保障、消费者权益受损时保障获得相应补偿。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三种情形之一,可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鼓励更多的汽车企业“走出去”,把握时机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际竞争力。《意见》指出,到2015年,汽车行业前10家整车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90%,并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

2014年

免征新能源车购置税——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这项政策对新能源汽车销售起到了较大的刺激作用。

《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与2013年相比,政策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报废汽车的使用年限,2013年要求“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2014年要求“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二是申领补贴的条件,2013年只要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即可,2014年要求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并当年购买新车。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加快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八个方面提出30条具体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明确要求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2015年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这项政策明确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指定合法的第三方机构对二手车鉴定评估,并将评估内容和结果以量化数据展现,同时制定车辆危险等级。交易时卖方必须出示交易车辆的清单数据,使得消费者对交易车辆有完整的了解。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4S店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购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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