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处理的法治建设

2015-11-05 18:34于新东
浙江经济 2015年6期
关键词:垃圾处理源头垃圾

城市垃圾处理的法治建设

凡有人迹,即有废弃,垃圾渐生;垃圾不清,人无宁日,城将不城。垃圾虽脏,然资源存乎其中,犹可利用,变废为宝,因而在德国,垃圾被看做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可利用、有价值。

垃圾处理工作虽微末,这当然是相对世上诸多的所谓“高大上”工作而言,然垃圾处理工作还清洁环保于人民、于社会、于自然,垃圾处理技术产生新资源、新能源以供使用、供发电,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综览国内相关文献,当今世上城市垃圾处理之先进做法与成功经验,首推加强立法与监管,这已经成为城市垃圾处理工作中的一条军规。军规者,铁律之意也。

从一个社会形态迈向一个新的社会形态既不是无中生有、一蹴而就的,也不是望其项背、不可逾越的。法治社会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每个国家地区可以达到的发展阶段。其一,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最主要标志,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分水岭;其二,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最重要支柱,是支撑现代社会大踏步向前发展的中流砥柱。在先进与成功的城市垃圾处理做法经验中,法治无疑是源头性的要因。这在国际相关范例中可谓俯拾即是、比比皆是。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起,不少国家基于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要旨,逐步增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立法工作,全面建立起垃圾管理的立法框架。比如,在德国,与垃圾相关的法律约有800项,以及近5000项行政条例,这些法律及条例都确定了垃圾管理的新思路,使得垃圾管理由最初的无害化处理到全方位的系统的管理。

国际上城市垃圾处理中立法先行的经验告诉我们的是,应当大借当前深化法治建设之强大东风,大力加强与推动城市垃圾处理方面相关的立法工作,既解决有法可依问题,又纳入法治化规范运行轨道,从而使城市垃圾处理工作真正迈上新的发展层面。

如果说法律是准绳,那么监管才是准绳真正被用于“量体裁衣”,因而监管是法律这一准绳的运用与实施。再反过来说,道理亦然。如果拥有法律,甚至是量大至汗牛充栋之法律法规文本,但倘不用之于现实,再多的法律那就真的也只会沦落到“束之高阁”的可悲命运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只是第一步,虽然确实是基础与前提的根本乃至关键的一步,但没有接下去的用法及执法意义上的监管实施,显然是无法行之久远的“足不出户”。正是因为深明此理,国际上对城市垃圾处理的先进做法与成功经验中才会在加大立法同时,极为重视把法律运用起来的严格、到位、高效的监督管理。

这方面也有不少的好做法、好经验。比如,2001年瑞士政府颁布了《填埋禁入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禁止直接进入填埋场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开始由末端处理转向源头治理,即垃圾经由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处理、资源充分利用后,最终的惰性物质才能填埋处置。该法实施以来,虽然瑞士每年垃圾产量总体上增长,但送入焚烧厂的垃圾量在减少,可回收利用的垃圾量在增加。

这一国际经验告诉我们的是,应当把城市垃圾处理的监管工作纳入到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中,这既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化,又是借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倒逼自身能力与水平提高的崭新路径。

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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