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5-11-12 01:05崔晓芬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14期

崔晓芬

[摘要]农村法律服务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解决以及农村社会的繁荣与稳定。现阶段,我国农村法律服务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农村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混乱、法律普及不到位、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等,所以我们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如构建公益型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设立更多的法律诊所,来完善农村地区法律服务活动。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诊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4-0065-02

一、农村法律服务的概述

(一)农村法律服务的概念。农村法律服务,是指针对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为预防和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活动。农村法律服务的服务主体包括: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以及调解组织等,农村法律服务的服务活动包括:提供代理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我国农村法律服务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农村法律服务当时的主要功能是对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性纠纷进行调解,并从事代写法律文书,解答基础性法律问题等一些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

(二)农村法律服务的特征。农村法律服务除了具有法律服务体系的一般属性,同时它还具有自己特有的属性即涉农性:一是服务主体的涉农性,在农村地区进行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农村基层的司法组织和城市的司法组织,但是,由于交通条件、收入差距等方面的原因,农村地区的司法组织居多。二是服务对象的涉农性,农村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指那些在农村生产、生活的群众,也就是说其户籍在农村或居住地在农村或主要经济活动在农村。三是服务内容的涉农性,农村法律服务的内容离不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农村的稳定相关的法律需求。四是服务目的的涉农性,解决农村地区的纠纷是农村法律服务的首要目的,农村地区矛盾纠纷能否及时有效的解决关系到农业的巩固与发展,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三)农村法律服务的功能。农村法律服务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是预防、解决各种涉农纠纷,如预防功能中的公证机构,作为权威证明机构,可以保证公证证明的质量,大力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解决功能主要体现在人民调解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服务中。二是宣传法制和普及法律,体现在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它是农村各项法律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三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经济日趋突出,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方面,农民因自身利益损害而发生诉讼的现象日夜增多。

二、我国农村法律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制的发展模式,导致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再加上农村地区人口分散、地域辽阔等原因,导致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混乱。在我国,依法治国已经被写入宪法,而依法治村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村”能够实现的前提之一是农民和农村各种组织能够获得良好的法律服务,乡镇司法所作为农村法律服务活动最常见主体,也存在着问题:一是外部结构混乱,乡镇法律服务所本是自主管理的社会团体,但是实践中,它往往与乡镇司法所“合署办公”,使得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到乡镇司法机构和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造成了职权不分,职责不明的混乱局面,这种现象到今天仍然普遍存在。二是内部管理问题,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虽然国家司法部、各省司法厅也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据调查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自己内部的人员管理、服务和收益分配制度,从业人员管理松散,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农村基层法律普及不到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转型和农业技术的不断提高,导致农村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农民外出流动的频率明显增加,他们通过对外界尤其是对大城市各种人文文化的接触和感知,维权意识以及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日夜加深,此时,农村基层的普法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据了解,目前我国多数农村的普法活动主要集中在政府相关机构散发宣传单页、村委会等组织通过广播宣传法律知识、地方电视台宣传以及一些“普法日”的现场宣传活动,这些普法活动没有事前系统的安排,机构与机构之间宣传的内容具有很大的重复性,也缺少实用性。目前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留守老人和儿童居多,他们对文字性的宣传吸取有用性信息能力下降,所以各个机构之间的法律普及效率就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地区人口分布比较分散,流动性大,加上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并没有引起国家有关机关的高度重视,所以政府对农村法律服务的财政支持也是相对比较有限的。

(三)农村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我国现行法律服务体系的构成和制度设置上,更多是方便了城市的法律需求,司法资源的分布也呈现出不平衡,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律师、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的比例还很低,加上农民群众长期形成的心理习惯,发生纠纷后往往注重调解,很少有人会主动到城市去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这样就使得这些机构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很少会接触到农村纠纷的案件。而我国目前那些在农村地区进行法律服务工作的工作者多数称之为“法律工作者”,他们多数往往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的学习,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处理农村纠纷时,更多的是抱有热心、责任心和生活常识去进行工作,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供专业指导。所以说,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许多矛盾纠纷没有公平公正的加以处理,农民群众合法的权益没有及时有效的得到法律保护,使得一些农民群众开始不信任法律,最终也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

三、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合理措施

(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公益型法律服务体系。首先,法律服务以是否要求服务对象付出对价,可以分为市场型法律服务与公益型法律服务,目前,我国由于长期实行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村地区发展较为滞后,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对市场型法律服务承受能力也有限,所以在我国目前形势下,农村法律服务应体现整体上的公益性。其次,在构建农村公益型法律服务体系的同时,必须坚持以政府主导为原则,政府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具体的来说,政府应积极的为农村法律服务的建设制定合理而有效的方针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和人力资源的投入。最后,公益型法律服务组织是一个多元化、开放式的公益服务主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群众自治性法律服务部门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等,由司法局对法律服务组织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控,确定业务范围,不以盈利为目的,仅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弥补成本和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endprint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评价基层组织的法律服务工作是否成熟高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民众的知晓程度,因此我们要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可以从思想、生产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着手,使农民群众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守法律,增强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力求使每一位农民群众懂法、守法、用法,真正做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要与我国当下的经济、政治等社会形势相关联,以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丰富理论,加强普法工作内容和形式上的针对性。一是普法内容上,在解读我国法律制度的同时,联系国际、国内形势,不仅让农民了解自己迫切需求的法律知识,更增加了解国家大事的兴趣,提高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意识。同时,也要照顾到农民群众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在法制宣传教育时,法律工作者需要先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自己消化过滤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且结合典型的案例,将其传达给农民群众,让农民群众明白法律制度,了解法律精神。二是形式上,尽量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送法下乡、法律咨询,还可以进行现代化的教学模式,如现场授课、针对性辅导,或者利用现代化媒介,如手机、电脑、广播等,对农村基层组织,还可以在村务板报、墙报中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政务管理等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三)设立更多服务农村的法律诊所。“诊所教育”最早起源于美国,主要是通过高校法学院提供经费、基金或个人捐款等开设,是美国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法律诊所教育具有理论性和实务性的双重特点。另外,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学院学生对学校的传统理论课程表现出不满,他们渴望自己能够亲身观摩或经历一些真实的案件,以便学有所用,取长补短。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诊所教育模式,将法学院教育纳入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中,从而建立更多的高校法律诊所,充分的利用在校学生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为他们提供更多实践锻炼的机会,也调动了学生们学习的积极性,以弥补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本身的不足。

例如,2000年,北京大学就已经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建立了两个正式的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和社区法律诊所(2001年新设立的),据了解,截止2013年的12月,北京大学法律诊所为社会提供电话、信件咨询服务近万人次,法律援助案件260多件,案件胜诉率达90%以上。它进一步说明了我国高校内部设立的一些法律诊所,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成果,据此,我们期待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更多的法律诊所,它不局限于一线发达城市的高校,像一些较偏远地区的高校也可以开设更多的法律诊所,其服务的区域除了城市,同时也可以更多的兼顾广大农村地区。此外,在设立法律诊所的同时,我们必须面对一些我国农村地区现阶段的实际问题,提前做好必要的规划,例如我国农村地区的人口分布比较分散,所以我们可以以乡镇或县为单位来开展工作,为农民群众带来更多免费的、专业的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桂杉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