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耀的“反腐经”

2015-11-15 04:54凌朔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李光耀新元调查局

文/凌朔

李光耀的“反腐经”

文/凌朔

新加坡天生与贪腐绝缘吗?否。

1959年,新加坡摆脱殖民实现独立,李光耀担任新加坡首任总理。他环顾四周,发现新加坡是这样的:“我们病得不轻,贪婪、腐败、颓废盛行。曾经为了人民而战的自由战士正在掠夺人民的财富,社会在倒退。”

所以,李光耀当即提出,打造廉洁和高效的政府,确保政府预算的每一块钱花得有理有据。数年后,新加坡腐败状况有所改善;几十年后,新加坡稳居几大机构评选的全球廉洁国家排行榜前五位。

李光耀怎么做到的?

一、磨快两把尖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斩断腐败基因,李光耀首先对一个名存实亡的机构进行整顿和改造,使其不仅有名有实,而且达到凌驾于政府之上的权力之巅,这个机构就是新加坡贪污调查局。

贪污调查局1952年成立,其成立初衷是调查新加坡的一些腐败行为。但直至1959年英国人离开新加坡,这个机构几乎无所作为。李光耀分析,原因有两个,一是贪污调查局没有必要资源,二是缺乏法律授予的权力。

所以,在出任新加坡首任总理后,李光耀快速磨快了两把“刀”,一是完善和强化法律,二是调整贪污调查局的定位。

原先,贪污调查局虽是独立机构,但在调查政府官员时因为缺少权限而经常遭遇阻挠,一些举报最终不了了之。李光耀于是把贪污调查局的权限提到最高,只向总理一人负责,只要总理同意调查,调查就必须进行。而且,李光耀规定,如果案情涉及总理本人或总理不明确表态,贪污调查局可绕过总理寻求总统的批准。换言之,贪污调查局获得一种可以调查任何人的“极权”。

在完善法律方面,李光耀收紧了打击贪腐的各项条款力度,并对贪污调查局给予法律支撑。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新加坡公民,上至高官下至平民,乃至侨居海外的新加坡籍公民都属于其监察对象。贪污调查局权力包括:调查权、搜查权、逮捕权、跟踪监视权、获取财产情报权和不明财产检查权。

另外,还有一项“有罪推定”法律条款备受关注,那就是“异常财富”可以成为指控证据,无法解释的财产就算贪污。

新加坡高级外交官韦尔盖塞·马修斯这样解释这项条款:如果你是一个公务员,每个月挣500新元,但你自己开着宝马5系,你的妻子开着奔驰,你俩还拥有一座500万新元的宅子,你就得解释一下,你是不是有个叔叔是大佬,如果证明不了这一点,说不清楚财产的来源,抄没是肯定的,另外你还得面对法律的严惩。

二、出鞘才是好刀

李光耀深知,贪污调查局不能靠举报过日子,刀不出鞘,不仅拿不了人,自己也会生锈。在独立之初,李光耀做了两件事,有形式,有实质。第一件事是规定所有内阁成员在会议时穿白色衬衫和白色长裤,作出“自清”的表率。

“自清”不仅表现在形象上,更有切实举措。每年7月1日,新加坡各政府部门的职员必须填报个人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如果说不清来源,特别是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出满意答复,这部分财产就会被推定为贪污所得。

第二件事是把贪污调查局植入各职能部门,从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入手,查找可能导致腐败的漏洞,从源头杜绝腐败。例如,移民局是最可能出现腐败的政府部门之一,那么贪污调查局就进驻移民局,查找各项程序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的“窗口”。

再如,作为一个有最大调查权的机构,贪污调查局本身也有可能成为行贿的对象。于是,李光耀给贪污调查局设立了一套最高标准的自查机制,可以自上而下查,可以平行互查,也可以自下而上查。而且,贪污调查局出现任何问题,由局长担责。

2013年,因贪污调查局助理司长杨少雄涉嫌侵吞公款,调查局局长陈宗宪被撤职,理由是管理疏失。用高压手段和最高标准管理贪污调查局,目的是为了维持民众对贪污调查局的信任。

三、不仅倾家荡产

新加坡反腐的矛头,不仅指向“大老虎”,也对准“小苍蝇”,而且判罚同样严厉,目的是从“小事”切断“不干不净的手”。

1991年,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贪污罪名被判成立,原因有二,一是他曾为了向单位多借点儿钱买车而伪造假账单;二是他曾伪造文书谎称竞争激烈以骗取一家外企尽快投资一个度假村。虽然案发前他已经归还了单位借款,那家被忽悠的外企最终也没有投资,两件事情中政府都没有损失,但检方还是认定他诱骗贷款和欺诈罪名成立,两案并罚,判处他1.7万新元罚款和1天监禁。

1天监禁,时间虽然不长,但足以让格林奈的生活变得前后两重天。据新加坡媒体报道,曾经住在别墅里、拥有私人泳池的格林奈在被判刑后,丢了饭碗,失去了全部养老金,直至2009年仍居住在出租房里。

新加坡对贪污罪最高判罚是10万新元罚金外加5年监禁,看似并不严厉,但真正严厉的是判罚的门槛很低,即便贪污100新元,也是同样下场。以格林奈为例,他后半生生活的破产不仅仅因为罚金,更因为连带的福利丧失。

四、更要身败名裂

新加坡对国家蛀虫,不仅要让他们倾家荡产,还要让他们身败名裂。

李光耀曾用“面子问题”诠释1986年的郑章远之死。郑章远是李光耀年轻时与他一起打天下的弟兄,在内阁中,李光耀提拔他担任国家发展部部长。1986年,贪污调查局怀疑郑章远在1981年和1982年分别用批地权从房地产开发商处捞取好处,总计达100万新元。

郑章远在接受调查时先是全盘否认,随后称愿意上交80万新元以求免予起诉,但遭到贪污调查局的拒绝。就在案件调查僵持时,郑章远托人给李光耀带话,要求见李光耀一面,李光耀回复他说:“在调查结束前我不能见你,否则我将变成证人之一。”一周后,也就是同年12月15日,李光耀的保安员告诉李光耀,郑章远死了,并留下一封给总理的信。

郑章远的信只有几句话:“过去两周我深感沮丧。我对于发生这样的事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东方绅士,我觉得只有用高的惩罚来赎罪才是正确的举动。”

法医后来确认,郑章远服用过量安眠药自杀。

李光耀后来在一次群众讲话中剖析,并非自己逼死了郑章远,而是严厉的反腐手段让他脸面尽失,丢了脸面无法在社会上立足,“郑章远宁可结束生命,也不愿面对耻辱……他的家人也离开了新加坡,他们太没面子了”。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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