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习惯法对林业生产的管理研究

2015-11-16 00:18李亚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习惯法林业生产边界

李亚

摘要:以锦屏县河口乡加池寨现存的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通过阐述、分析和解释由习惯法衍生而来的设置林地边界的几种方式,来探讨苗族习惯法对管理林业生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习惯法;林业生产;边界;清水江文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3-0073-06

人工林业的经营具有长周期性、连片性、封闭性等特点,这就使得林业的经营相对于农业生产而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困难性,特别是在边界划定方面。以稻田农作为例,稻田属于短周期性生产,在亚热带地区一年可两收甚至三收,设置稻田边界的方式是通过人工挖掘的田坎确立的。田坎明晰易见,不容易改动,使人们对稻田的经营方便且权宜归属明确。而林业的三个特性恰恰与稻田的经营相反。林业属于长周期性经营,最快的成林年限也需30年,因运输困难林业必须连片经营,加之林地的同质性高,又需要封闭经营,从而使得设置边界的难度较大。即使设置了边界,要确保边界的稳定,更是难上加难。为了穗定林业经营,确保林地边界设置穗定可靠自然成了林权维护的关键难题。

事实证明,在明清时期国家政策无法触及的黔东南苗族、侗族人工杉木栽种繁盛的偏远山区,在历史上其经营却得到长足发展。在林地中为了确保生产者的权宜归属明确,对宜林地边界严加管理,务使明晰可辨,当地习惯法为其提供了主要的制度保障。然而,习惯法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且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的记忆变得模糊不清,逐步被世人淡忘。但流传至今的契约文书却能为习惯法的价值和意义提供客观的物证。由于人们的回忆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仅通过田野调查获得的资料往往可信度不高。契约文书真切存在,对设置林地边界的具体做法均有记载,人们也可以依据契约文书还原当时的场景。如此一来,资料的可信度将大大提升。这是以往的田野调查难以获取的可靠资料。

我们此次调查的地点是加池寨,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河口乡西南部,加池寨是一个典型的苗族家族村寨,90%为姜姓,仅有少数马、王、杨、唐姓,且此类杂姓都是清代末年自外地搬迁而来,属寨中的新户。有关林地边界划定的习惯法,当是以姜姓为主体的早期居民的定制。此次,我们之所以选择加池寨作为个案研究的田野调查点,原因在于:(一)加池寨现存契约文书丰富且保存完好,其归附性极强,有利于证伪;(二)此时加池寨正在为宗族关系对簿公堂,相争养蛮与养楼的坟地,历史记忆得以完全呈现;(三)以中山大学张应强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有关清水江文书的研究,为我们的调查提供了前期的研究基础,便于开展田野调查;(四)加池寨正在面临人工林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传统林业经营方式的价值亟需呈现。本文以加池寨现存的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通过将文书的记载与田野调查的资料相结合进行解读与分析,来探讨苗族习惯法对管理林业生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一、设置林地边界的方式

在林业经营中,明晰边界的难度较大。而明晰边界是保证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倘若边界不明晰,就会衍生出一系列纠纷,林业生产则因此而受阻。但是,加池寨村民对林地边界的管理严密且明晰可辨。下文将具体阐述林地边界的几种设置方式。

(一)栽岩

“栽岩”也称“埋岩”“竖岩”,是苗族文化中长期延续的传统。就加池寨而言,在栽岩之前,整个社区的寨民必须在案老面前议定边界的界址,所有为设置边界而栽的岩务佳每一个乡邻熟知,以此确保其穗定性和公正性。举行栽岩仪式时要求整个村寨的人都在场,从而达到公认的目的。除此之外,栽岩还会请褰老、祭司《当地也称“鬼司”)到场。仪式一般由寨老或者寨老助手主持,而祭司则在整个栽岩仪式中扮演与神灵沟通这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仪式中,祭司通过作法邀请祖先(或神灵)前来见证仪式,并当着众人的面,虔诚地向祖先禀告众人一致订立的“款规”,在“款规”中会明确指出违背者的惩罚与报应(如:规定旁人不可随意移动界石,违者必遭天谴,众人也会对他予以严惩)。祭司此举主要是利用众人的鬼神信仰以及“善恶有报”来约束民众的行为,从而保证界石的稿定性及有效性。

栽岩所需石块的形状并没有过多的要求,只要能够稳定存在即可。不过,看似随意的栽岩实际上相当精准。“界石”虽然没有任何规定,却要求栽岩的所有参与者熟知界石的形状、大小、颜色、暗记以及岩石的排列顺序等等,以确保日后发生林地纠纷时可以依据“背碑”来断定林地的归属权。栽岩的随意性实际上增加了“背碑”的难度,倘若对界石加以明确规定反而便于作假。随着时间的推移,依靠“背碑”来解决林地纠纷逐渐成为习惯法的惯例。关于“栽岩”为界,例举相应的文书加以说明:

立分关字人九家所有山场己(一)塊,地名冉皆什,分为三幅。姜成凤、宗周、文圣三人占上幅,各幅各管,日后不得混争。如有此情,子孙不得昌顺,现凭栽岩为界,立此分关字为据。

嘉庆十九年正月口日立

此份文书立于嘉庆十九年(1814年),叙述的是9家共有冉皆什一块山场,该山场分为上、中、下3幅,其中3家占有上幅,各幅各管。文书中提到的3家至少要熟知4个层次的边界,即冉皆什整块山场与它周边山场的边界,上幅、中幅与下幅的边界,3家各自占有的林地之间的边界,3家各自占有的林地与四周邻地的边界。对于以上边界,3家一是要让子孙后代永远牢记界址,世代认同;二是得到全体寨民的公认,以确保林地边界的有效性及穗定性。而文书中提及的“栽岩为界”则恰好说明了用栽岩的方式来设置林地边界确实存在于苗族古代社会,并且防伪的结构体系相当严密。另外,姜绍烈家山林契约文书中提到块苗语地名“眼在丹”的四至是:“左凭岭,右凭冲,上凭栽岩,下凭溪,四至分明。”此地的边界就得到了全体寨民的公认,寨民提及“眼在丹”就能明确知道其四至。在该文书中也提到“上凭栽岩”,由此说明“栽岩”在当时的运用较为常见。

(二)埋碑

“埋碑”是由“栽岩”演化而来,是将文字运用在栽岩之上的一个创新,也是苗族努力创制苗文的一个证明。后来为了保证边界的有效性和穗定性,埋碑通常与其他几种方式结合。倘若埋碑发生纠纷,埋碑者也会通过“背碑”进行核对。“背碑”是寨中每一位寨民都必须牢记并背诵的,内容包括碑的形状、埋碑地点(要具体到埋碑的土层的深度、颜色)、碑文的内容、与栽岩相似的暗记等等。如果它和“挖地坎”“种杂树”“立界石”等地上标识相结台,“背碑”的内容就更为复杂、细致。通过背碑可以检测石碑是否移动过或者重新埋过,只有背碑的内容完全一致,设置的边界才能生效。

在那个以林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时代,背碑的地位无疑等同于一个家族的兴衰,要保证家族的兴旺必须牢记碑文内容,并将其传之于子孙后代。背碑的正确与否是建立在“对碑”的基础之上。背碑之后,在村寨寨老、祭司、或款首等人的共同监督下,所有当事人共同挖出所埋的“岩石”取证,核对碑文的内容,如有一处对不上即认为背碑有误,即可判定背碑者的说法不可信。如此说来,习惯法的取证并不似一般人想的那样简单、粗糙,它的严密、精准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

笔者在加池褰进行访谈时,听姜绍烈老人介绍“埋碑”容易造假。他清楚地记得有这样个故事:以前有一户有钱有势的人宣称他的祖辈和一个弱势人家的山主的祖辈埋过碑,并且能够清楚地说出埋碑的地点、碑文的内容、以及埋碑的方式。他还许下誓言说:“你不信的话,我们俩可以一起去挖碑,如果没有的话,我就赔钱给你。”但是对于他的说法,弱势人家表示否认,他不曾听说祖上与他家埋过碑。他们各有各的说法,难以断定谁真谁假。最后的结果是在众人的见证下,当事双方共同去挖碑,真的如有钱人家所言。弱势人家碍于他家的势力庞大不敢再与之相争,承认了他的说法。

据姜绍烈老人推测挖回来的碑很有可能是那户有钱人家自己偷偷埋进丢的。因为以前有人造过假碑,熟知新碑在地下埋上一段时间后,就和旧碑一样,难以辨别真假。但是据笔者了解,苗族古代的家族势力大致是相当的,不会存在某一个大家族势力。当家族人丁兴旺、势力过大时,家族内部就会自动分化成两个新的家族。同样,当某一个寨子的势力过大时,也会分化成两个新的寨子,形成苗族村寨众多、家族势力均衡的特点。因而,历史时期苗族村寨不会存在大家族势力。姜绍烈老人讲述的上述情况,应该是发生在他所能记事的民国年间。那个时期社会动荡,大批仁人志士走上革命救国的道路,军阀党派林立,大批底层人士翻身上层,继而政治投机泛滥,大势力欺压严重。那些翻身上层的人本身的素质较低,依靠军权大肆欺压、剥削民众,为敛财无所不用其极,打破了苗族平等协商的原则。

(三)挖地坎

“挖地坎”是作为一种地表标识来设置林地边界,即全体寨民公认后挖出一道坎或者沟来作为林地的边界,地坎的宽度、深度、走向都有相应的规定。它一般适用于坡度较大的山地(而“栽岩”适用于平地)。每经过一个阶梯就挖一排地坎,由低处向上延伸,其边界一目了然。但是地坎容易被落叶等杂物填埋,或者被杂草遮掩覆盖,还有可能因流水冲刷致使地坎坍塌而导致边界不明。倘若发生地坎坍塌,则需双方共同清理,还会请出席挖地坎的所有人前来见证清理过程。究其原因,一来工程浩大,需众人通力台作;二来防止篡改界址,使地坎的走向改道而导致纠纷。

加池寨有一处地名“污近沟”的地方,在文书中书写的四至是“上凭沟,下凭冲以溪为界,左凭小冲以马姓之山为界,右凭大冲”。这里的“沟”特指在林地内挖地坎所形成的沟,是为了设置林地边界而形成的。如果是其他类型的土地利用方式所形成的沟则会使用其他表达语句,如田沟、水沟等等。笔者对姜绍烈家藏契约文书(只含卷五)做了一个简单的统计:在167分文书中,有111份契约写明具体的四至,在这111份文书中提到“凭沟”的文书有8份。虽然“凭沟”的文书不多,却也能够说明挖地坎在当时得以运用。在一份立断卖茶树并土契中,它提到“上凭杉木一根,下凭鸡爪树,左凭竹兜,右凭墓边”,此处的“鸡爪树“就是种杂树的具体表现,且承担着设置林地边界的责任。这两份文书恰好说明笔者在前文提及的挖地坎与种杂树在设置林地边界方面的运用,并且和契约相结合,维护着林地边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四)契约文书中的“四抵”

契约中的“四抵”是用来设置边界的一种文字表达形式。在加池寨现存的林业契约文书中,四抵的具体格式为:(界至)上凭(抵)××,下凭(抵)××,左凭(抵)××,右凭(抵)××,四至分清。一般“四抵”可分为自然边界、人为边界和“人际”边界三类,自然边界和人为边界可书写为:“上凭路,下凭河,左凭洪,右凭岭”,或者“上凭田,下凭溪,左右凭冲”,又或者“上凭水溝,下凭岩洞,左凭中幅破嶺为界,右凭冲”等形式。“人际”边界和前面二者稍有不同,其书写形式为:“其山界址依××之山为界”,或者“上凭××之山、下凭××之木、左右凭××田。”等等。

“四抵”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契约要求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纸存照。在契约中涉及到的土地范围必须完全一致,倘若土地范围无法核对,则视为伪契。并且两份契约中的代笔为同一人,辨伪的时候可以通过核对字迹,如字体的大小、笔画的轻重、字的间距等等。因磨墨时兑水的比例不同,字迹的颜色也有区别,甚至可以通过辨别线条的粗细来判断笔的大小。还有,老契的纸张必定泛黄,倘若造假就需将契约放在炕上熏黄,再撒上草灰,此操作过程复杂且难度大。因为烟熏、撒灰难以均匀,稍有不慎,就会使纸张白一块黄一块。如此一来,契约造假的难度大大提升。另外,契约书写明晰,边界的四至、分股的数额都清清楚楚存于纸上,不可改动。倘有改动,需在纸上注明外批,说明改动的缘由。契约唯一的不足就是它在保存过程中,因年代久远,纸张容易生虫或者因家中火灾等原因而导致契约丢失。所以除了契约文书之外,还需有栽岩、埋碑、挖地坎等其它分界方式存在。

加池寨在林业管理方面通过以上几种方式相互配合使得边界明晰可辨,形成了一套严密的防伪体系,使得林业生产长期稳定进行。但是,在林地管理上,加池寨仍然发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好在当地依据习惯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裁决方案。

二、习惯法对林地纠纷的解决

据笔者了解,历史时期,在苗族解决社会纠纷主要是依据习惯法裁决。当发生山林纠纷时,寨老、理老(苗族头人)等依据判例法以及神判来断案。所谓“判例法”,是以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他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可成为日后执法者判案的依据。“判例法”通过埋碑的形式流传下来,寨老断事和官府办案都会沿用此法。神判在当地人眼中就是根据神明的旨意来明辨是非曲直,一般用于解决山林纠纷问题。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加池寨有抬菩萨、捞油锅、砍鸡(狗)等几种神判方式。

抬菩萨主要用于为山(木)相争的情况。在抬菩萨之前,要先扎一个棚子,并且早晚烧纸,然后到庙里请一个灵验的菩萨,将其抬到闹纠纷的地方,也即是发生争执的山林的分界处。然后,当事双方互相发誓、诅咒对方,倘若日后哪方发生不吉利的事情,就认为诅咒应验了,哪方就是说谎者。边界的划分就会按另一方的说法为准。如果诅咒长时间不应验,最后就会请一个有一定威望的人两头劝解,平息纠纷。不过,也有可能纠纷劝解不了,越闹越大,最后上告到官府,让官府来裁决的。

捞油锅用于解决林地纠纷时,则是让闹纠纷者在菩萨面前发毒誓,然后在庙前架 口锅,倒八约七八斤油,将其烧开。然后让闹纠纷者将手伸八油锅之中,如果手没有被烫伤,则说明他的说法是可信的;如果烫伤了,就证明他是说谎者。在捞油锅之前,据说神明会有一定的暗示方式,比如说烧油时,油锅里面冒出来的烟雾会围绕说谎者等等。

使用砍鸡或砍狗解决林地纠纷也较为常见。如果双方为争一块山或者杉木,经过调解未果之后,就会进行砍鸡或砍狗来立誓。关于“砍鸡断事”在契约文书中也有记载:

立平心合同字人本寨姜开文叔侄。因与世道弟兄所争皆楼却油山埂下杉木一行十二根,又争从皎杉木一行,二比争持不定,请中姜光秀等理论。奈是难明,各自愿投城隍老爷台前宰鸡鸣神夺真假。凭中先断从皎一行木着开文叔侄永远管业。又先断油山下土木一行着世弟兄永远管业。

在文书中写明争执双方“自愿投城隍老爷台前宰鸡鸣神夺真假”,这说明“宰鸡”被赋予了神圣性,在宰鸡过程中有城隍老爷作证,由此能够震慑争执双方,并通过仪式诅咒争执双方:“谁说谎,谁就落得和鸡狗一样的下场。”在这以后,争执双方乃至他们的家族发生任何不幸的事情,都被认为是神灵对说谎者的惩罚,托借神灵的名义对民众加以警示,从而规范民众的行为。

神判并不能被当作纯粹的迷信,它和栽岩埋碑一样具有神圣性。因为当地人的神灵信仰,他们认为有了神的介入,边界就受到神灵的保护,非法者不能争夺,否则会受到神灵的诅咒。神判实际上起到一种恫吓的作用,让真正内心有鬼的人畏惧,寨老以此断事仍具有 定的可行性。但是它毕竟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讲求人证、物证俱全,存在被迫认罪的情况。倘有一方不服从寨老的判决,纠纷就会闹到无法调和的地步,那时则会送官处理,让官府按照法定程序判案。

三、苗族习惯法对管理林业生产的作用

现今,人们都强调法律的作用,却淡忘了习惯法。即使偶有提及,大家首先想到的是落后、愚昧、迂腐等一系列带有偏见观点的词汇,无法作出一个公正的评价。笔者通过查阅文书,并结合加池寨的田野调查的资料,发现历史时期加池寨村民的习惯法在管理林业生产中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诚如前文所述,受习惯法影响形成的严密防伪体系可以确保边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保证林业的正常生产。在国家政策触及不到的偏远山区,明晰边界有诸多好处:一是防伪严密,生产稳定;二是多元经营,农林共生;三是便于管业;四是能够有效解决纠纷。

习惯法与契约文书相结合,构成了一套历史时期清水江流域以林权利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山林土地产权制度。这种山林土地产权制度与我国历史时期关中平原以及江南区域的土地产权所有制都有所不同,它表现出明显的黔东南地方特色。在这种山林土地产权制度下,再结合习惯法,分股就应用而生。例如,在财产继承的时候,一般是对本家族遗留下来的林地进行分股。如“上房(下房)××,固有祖遗山场一所,地名××,界至××,(固叔侄或者兄弟不和)现将此山分为×大股,××占×大股,××占×大股,日后众人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清单存照。”此类契约就是家族内部对祖留山地进行重新分配,分配原则与财产继承原则一致,依据老祖宗的意愿或者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确定后代分得山林面积的大小。此类契约的订立必然要求明晰地界,地界与契约相互对照才能生效。

除此之外,山主与栽手分股也属此类。某个村寨的山主在外寨拥有成片的土地(此类土地一般是山主从他人手中收买得来),但是这片山地可能距离山主居住地较远,山主没有时间亲自耕种,且耕种成本高。他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决定请栽手耕种,请的栽手一般是距离山地较近的本地人(即外寨者),这样便于管业。并与栽手签订契约,写明栽种此山分为×股,地主占×股,栽手占×股,言定五年栽成,倘五年不得成林,栽手全然无分,任凭地主另请别人,栽手日后毋得异言。若得成林,栽手逐年修理,如不修理,栽手亦无股分。等到林木成材之后,砍伐出卖木材所得的钱再按占有的股份来分。栽手之间也会通过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里的山主与栽手进行分股时首先要明确地界,契约中写明的“地主占×股,栽手占×股”要求首先在林地上明晰边界,栽手占有的股份是借用山林面积来表示,待林木成材之后,栽手再获得卖木之后林地相应股份对应的钱作为酬劳。

无论是财产继承还是山主栽手分股都是建立在明晰地界的基础之上。人们受习惯法的影响,利用栽岩、埋碑等四种方式保证边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再结合契约来分股,使得利益能够合理分配,保证林业生产的公平性。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习惯法逐步隐退于现代生活。在科技时代,普通民众对习惯法的印象仍停留在封建愚昧的层面。殊不知,传统习惯法是古人智慧的结晶,虽然有无法跟上时代的趋势,但是无法否定习惯法蕴含的机理。笔者通过研究锦屏县河口乡加池寨现存的契约文书,再结合田野调查资料了解到设置林地边界的四种方式对稳定林地边界起到了长足的作用,进而引发出习惯法对解决边界纠纷问题的思考,发现习惯法对管理林业生产的意义重大。

现今,国家在林业经营方面耗资巨大,也出台了相应的林业政策,但是收效甚微。而加池寨运用苗族传统习惯法,在林业经营方面有一套系统的管理措施,保证了林业生产的稳定有序。由此寨民之间因利益问题而争夺不休的现象明显减少,林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运行。习惯法也为处理林地纠纷提供了依据,即使民众因边界问题争论不休,依据习惯法断事几乎能够平息所有纠纷。甚至,由此衍生出来的分股制度,使得利益能够合理分配,保证林业生产的公平性。这就是习惯法对管理林业生产的典型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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