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现状及分析

2015-11-16 09:35赵国志
中国纤检 2015年13期
关键词:纤维制品纤检纤维

赵国志

“黑心棉”是人们对使用国家禁用原料和限用原料加工成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俗称,不是科学用语,在执法实践和执法文书中应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一词。那么什么样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属于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呢?国家《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了严格界定(参见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目前,我国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黑心棉”成了众矢之的,公开、成规模制售“黑心棉”的质量违法活动基本得到遏制。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恶性质量事故,未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质量违法案件,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较本世纪初有了大幅提升,总体质量稳定可靠。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成绩

(一)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从无到有、不断健全。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外,《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于2002年8月16日施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于2001年首次发布,2007年做了第一次修订,现普遍采用的是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版标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几乎为空白,处于无序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絮用纤维制品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和《质量法》及上述两个规章的发布实施,为顺利开展生活用絮用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有力地打击制售“黑心棉”质量违法活动,促使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稳步提升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技术基础。

(二)加强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的宣传,自觉抵制“黑心棉”的社会氛围全面形成。多年以来,各级专业纤检机构抓住“3·15”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9月质量月”、“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张旗鼓地宣传《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等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成效显著。

各地专业纤检机构认真落实“五五”、“六五”普法规划,从本地实际出发,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强化絮用纤维制品经营者的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以新疆伊犁州纤维检验所为例,2011年至2014年,连续4年开展了以“送咨询、送宣传、送检测、送安全”为主题的“阳光三进”(进高校、进幼儿园、进工地)质量消费警示活动。执法人员深入实地,现场宣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现在无论走到哪儿,提起“黑心棉”,家喻户晓,几乎无人不知。广大百姓和消费者甄别“黑心棉”的知识愈加丰富,警惕性日益提高,“黑心棉”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三)群策群力,“黑心棉”执法打假行动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质监部门及所属的专业纤检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多年来持之以恒开展“黑心棉”执法打假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监管效果凸显。在2000年和2001年组织开展的联合打假行动中,专业纤检机构始终发挥了主力军和生力军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端掉了一批“黑心棉”窝点,查获大量“黑心棉”,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全国36个制售劣质絮棉制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20个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市场得到整治,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明显趋于好转。此后,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纤维检验局多次在重点领域、重要节假日安排部署了“黑心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巩固了“黑心棉”执法打假成果。仍以伊犁州纤维检验所为例,2005年至2008年,连续4年开展了幼儿园、医院、大中专院校、宾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累计检查幼儿园116个、医院30家、大中专院校6所、宾馆210家,共立案40起,罚款45万余元,没收劣质被褥5000余条、弹簧软床垫800余个,工作力度,由此可见一斑。

(四)履职尽责,全方位、多领域监管的格局业已形成。各级专业纤检机构,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以生产领域为重点,流通领域、服务业领域齐头并进,不断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推向纵深。如今,在网套加工作坊、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劳保用品商店、集贸市场、超市、幼儿园、学校、医院、施工工地、旅游点、宾馆、旅社、敬老院、福利院、民政救济救灾仓库,都能看到纤检执法人员紧张忙碌的身影。法网恢恢,纵使制售“黑心棉”不法分子再狡猾,也难逃被惩处的命运。

(五)监管前移,认真开展质量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2012年,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地专业纤检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开展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再加工纤维质量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工作,掌握生产企业底数,查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事件。

(六)加强自身建设,专业纤检机构技术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目前体制下,我国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基本上是由专业纤检机构完成的。伴随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执法打假工作的深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不少变化,新产品不断出现,这就对专业纤检机构的检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这些年来,各地专业纤检机构加大投入,加快硬件设备更新,采取各种办法拓宽人才培训渠道,技术保障能力不断迈上新台阶。目前除个别省、区外,绝大多数省级专业纤检机构都通过了“三合一”认可,地、市级专业纤检机构全部通过了“二合一”认证,少数地、市机构也通过了“三合一”认可。

(七)服务与监督并举,以服务促质量。当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各地专业纤检机构强化服务意识,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积极开展了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对象既有生产者、经销者,也包括大中专院校、幼儿园、医院、宾馆、民政机构等团体购货单位。服务内容有:标准宣贯、员工培训、定期抽样检验、进货验收、技术咨询等。通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黑心棉”的滋长。

不容忽视的问题

虽然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总体质量向好,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第一,质次价廉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仍有一定市场,这是“黑心棉”问题产生的根源。现阶段,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阶层收入之间,差距比较大,这就决定了不同群体的消费动机和消费水平具有差异性。进城务工农民工,大中专院校贫困生以及工程施工单位在这方面表现得较为明显。

第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问题尚未得到根本、彻底的解决,局部性、季节性“黑心棉”问题依然存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转移再生容易、利润可观。受利益驱使,制售“黑心棉”不法分子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以更加隐蔽的方式作案,牟取非法利益,使得“黑心棉”屡打不绝。2014年9月28日,齐鲁网以记者调查“黑心棉”产业链:下脚料变“棉花”加工成棉被为标题,披露了青岛胶州市与平度市交界处两个村子加工“黑心棉”内幕,详细报道了整个造假过程,可谓触目惊心,一天下来,毛利润竟然达到了4000元。每年春季农民工返城期间,大中专学生入学期间,北方地区秋末初冬,“黑心棉”制售者就像冬眠的动物般苏醒过来,四处活动,使用各种手段兜售“黑心棉”,这一现象已成为常态。

第三,某些地方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有所削弱,“黑心棉”出现反弹迹象。近年来,某些地方的专业纤检机构功利心重了,只顾眼前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执法检查力度不如过去强了。拿我国棉花主产区新疆来说。2011年至2013年,国家在新疆实行棉花临时收储政策,2014年新疆启动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其基础都是棉花公证检验。公证检验费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原则上60元/吨。新疆各地、州纤维检验所棉花年公证检验量,少则1万余吨,棉花主产地、州都在10万吨以上,最多的高达60万吨。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加之专业纤检机构自身规模较小,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相对单薄,除了伊犁州纤维检验所、昌吉州纤维检验所等少数所以外,大部分放松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执法检查工作,“黑心棉”问题存在反弹的隐患。

第四,再加工纤维尚无质量标准,整体局面较为混乱。如何规范再加工纤维市场,合理有效地利用再加工纤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牵涉到多个环节和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再加工纤维产业政策至今未明确,有关部门虽然做了不少前期调研工作,但再加工纤维标准和法律规范至今未出台。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虽采取一系列措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将再加工纤维用于加工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但未能根本解决问题。再加工纤维重点区域整治效果也不明显,近些年还出现了由原重点区域向其他区域转移的新情况。伊犁州辖区内,5年前还没有再加工纤维生产企业,现在已有5家,当地百姓称之为废棉加工厂。

第五,“黑心棉”执法打假长效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长期以来,“黑心棉”执法打假工作主要依靠集中行动或专项检查,拼人力,拼消耗,行政成本高,但未能从根本上破解“黑心棉”打不死、除不净的局面。因此,建立执法打假长效机制势在必行,但因种种原因,整体推进缓慢。

第六,部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使用单位认识不到位,把关不严。有些幼儿园、宾馆为了节约成本,将使用过若干年的被、褥翻新加工后,再投入使用,违反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监督执法工作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黑心棉”执法打假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经过上上下下的努力,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总体质量形势大大好转,但基础并不牢靠,有些深层次问题还未解决。因此,对成绩不可估计过高。专业纤检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决摆脱功利主义倾向,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始终把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作为中心任务来抓,抓实、抓出成效。

(二)夯实技术基础,有效提高检验能力。如今,新型填充物、铺垫料不断出现,不法分子也更加狡诈,常常改头换面,给“黑心棉”披上华丽的外衣,真伪难辨。在实际工作出现过这样的情形,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类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存在质量嫌疑,抽样送检时,检验部门却说做不了,出现了检验能力与执法要求脱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实迫使专业纤检机构必须加速研究新产品、新标准,引进一流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检验人员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有效提高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能力,尽量满足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加大力度,重点加强原料监管。监管好加工原料,是杜绝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根本途径。针对目前再加工纤维、化学类废旧纤维制品使用越来越普遍的现状,监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四)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实施已达8年,在采用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易操作的问题,如:4.1.3中关于“高温成型(热熔)和消毒工艺”的表述过于笼统,没有做具体规定。因此,应选择适当时机对《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作第二次修订,使之更具针对性、实用性。鉴于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五)认真总结经验,扎实推进建立“黑心棉”长效机制。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应以此为契机,勇于探索,全力推进,积极落实《实施意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最终形成“政府统一组织,质监部门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增强,广大百姓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切实增强,这是确保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的内生动力,也是彻底、根本解决“黑心棉”问题的主导因素。

(作者单位: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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