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及防控措施

2015-11-18 02:44冉广忠张延阁
今日畜牧兽医 2015年6期
关键词:药期兽药添加剂

冉广忠,张延阁

(临西县畜牧办公室,河北邢台054900)

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代谢产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残留,简称药残。随着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兽药的使用范围及用量不断增加,药物的应用在提高动物产品产量的同时,引起了极为严重的中兽药残留问题,特别是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超量使用或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常常导致兽药残留,兽药残留危及人体健康,主要表现为变态反应、细菌耐药性、三致作用(致癌、致畸、致突变)以及激素作用等,也给畜牧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已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是目前乃至今后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绿色、健康、无残留的动物及产品越来越受到人民的欢迎。为此,了解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十分必要。

1 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1.1 使用违禁或淘汰药物

有些药物容易残留在动物可食组织中,而且残留期长、对人体危害大,因而我国规定禁止用于食用动物。但有些饲养者将其作为饲料添加剂长期使用,往往造成残留,如使用β-兴奋剂(如瘦肉精)、类固醇激(如烯雌酚)、镇静剂(如氯丙嗪)等违禁药品。

1.2 不执行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是根据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吸收、分布、转化、排泄与消除过程的快慢而制定的。即使同一种药物用法不同体药期长短也不相同,休药期的长短还与用药剂量有很大关系。饲养者未按规定遵守休药期的兽药及饲料含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遵守休药期就将产品出售,这是造成兽药残留量超标的主要原因。

1.3 超量使用

由于耐药菌的存在,目前,在动物养殖中普遍存在任意加大药物用量,有时将治疗量当成添加量长期使用。

1.4 滥用药物

动物的疫病极为复杂,为获得经济利益,对动物治疗或预防性用药是必然的。但动物发生疾病时滥用抗生素,随意使用兽药或高效抗生素,而且任意使用复合制剂,或大量使用人用药物,均可造成药物残留。

1.5 饲料污染

饲料厂制造空白饲料(未加药饲料)时,饲料生产系统中交叉污染到药物;或者用盛放过药物的容器贮藏饲料,或使用盛过药物而未经充分清洗干净的贮藏器,都会造成饲料加工过程中兽药污染。

1.6 用法不当

在用药剂量、给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的种类等方面不符合用药规定,常造成药物残留。另外,由于没有用药记录而重复用药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1.7 环境污染

由于大量使用兽药,动物未能完全吸收和代谢,则可通过粪尿排出体外,污染环境。此外,使用消毒剂对厩舍、饲养场和器具等进行消毒,也可造成环境的污染。环境中的药物又会污染饲料、饮水,进而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体内,引起动物性食品的兽药残留和再污染。

1.8 其他原因

如未按动物用药品标示(标签及说明书)内容正确使用,造成残留;养殖者购用品质不良、来历不明或不合法动物药品或药物添加剂;畜禽经投药或注射治疗后,未做明显记号或隔离处理即行一起出售;饲料厂或自配饲料户未按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的规定合理使用药物饲料添加物等。此外,食品加工企业对原料的药物残留监测工作有所忽略,也可造成动物性食品中的药物残留。

2 兽药残留的防控措施

规范用药和加强兽药残留监控是防止动物性食品药物残留超标、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国际竞争能力、跨越“绿色壁垒”的根本措施。

2.1 严格执行法规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农业部还颁布了一系列无公害食品标准和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公布了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化合物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公告。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都将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抓好兽药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履行好兽药行业管理职责,把规范用药已纳入法制轨道。

2.2 加强用药管理

2.2.1 加强饲养管理

根据不同的动物不同生长阶段,加强饲养管理,改善饲养环境,提高机体抵抗能力,防止疾病发生,减少用药机会。

2.2.2 坚持预防为主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用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病畜禽处理方法。搞好消毒、驱虫等工作。

2.2.3 疾病监控

建立疾病监控预警系统,一旦动物发病,要及早淘汰患病动物。发生传染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

2.2.4 科学用药

凡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所用兽药必须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在防治疾病时,要做到合理、科学用药,坚持因畜制宜、对症适度用药的原则。

2.2.5 按处方用药

用药必须有兽医的处方,处方中的每种药必须标明休药期,用药要有详细的记录。要了解使用兽药的常识,认识掌握畜禽病情、病因,准确用药,对允许使用的药物要按要求使用。

2.2.6 合理使用添加剂

要按动物种类、生长阶段的不同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不得将成药或原药直接拌料使用,或在饲料中自行添加药物。

2.2.7 严格遵守休药期

在使用抗菌药、抗寄生虫药物时要严格遵守兽药标准规定的休药期。

2.2.8 推广利用中草药

中草药具有无药物残留、无激素、无耐药性、药源广、就地取材、价格低廉、疗效稳定、毒副作用小等优点,不仅能抗菌、消炎、抗病毒、驱虫害虫,还含有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可广泛用于动物无公害养殖中。

2.2.9 正确使用兽用生物药品

在动物无公害养殖中,需要正确使用疫(菌)苗、类毒素、抗菌血清、抗毒素等生物制品。

2.2.10 研制开发安全药物

积极研究和推广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

2.3 适时出栏安全上市

饲养畜禽必须在规定停药期后方可出栏,在休药期未到时,不得出售畜禽供人食用。在实际生产中要做到:畜禽免疫注射死苗7 天后无并发症才能屠宰食用,免疫注射活苗21 天后无并发症才能屠宰食用;应用抗生素、磺胺药治疗疾病的畜禽,其肉、奶在停药3 天以上才能食用,如喂含砷饲料其肉、奶要停喂5 天以上才可食用。

2.4 开展药残检测

完善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特别是快速筛选和确认的方法,加大筛选兽药残留的立法和方法标准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使我国的兽药残留监控与国际接轨。地方药残监控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照国际标准,建立和完善药物残留监控体系,做好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积极开展兽药残留控制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严格规定药物的休药期和允许残留量,对药物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设计高效、低毒的化学药物,引进新药及重新评价一些原有的化学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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