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连贵案:开启制假售假犯罪重罚金时代

2015-11-26 19:14整理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5年3期
关键词:制假售假罚金

◎ 整理 《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十大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9

对制假售假者处以严苛的财产刑,使企业在权衡成本与收益时,不仅不敢制假售假,而且不愿制假售假,宗连贵案的判决预示了低违法成本时代的结束

宗连贵、黄立安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2014民企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本案所涉犯罪数额之高、危害之深、影响之广、判处的罚金之高,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实属罕见。同时,这也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市场环境的净化,均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生产销售假冒食用油价值千万元

2007年11月,宗连贵、黄立安共同出资成立郑州鼎鼎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鼎油脂公司”),自2008年8、9月至2011年9月4日期间,雇用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同时将购进的非法制造的“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对外销售。

2011年8月,郑州警方得到线索,在郑东新区一个粮油市场,有人销售假冒的金龙鱼、鲁花食用油。后警方发现,平时鼎鼎油脂公司是在接到订单后,按需生产,极少有存货。工人从远处的一个仓库里拉来“金龙鱼”“鲁花”的商标,再从另一个仓库里拉来塑料桶和瓶盖,快速灌装运走,不留痕迹。鼎鼎油脂公司建立了一个庞大且牢固的销售体系,公司客户经理会联系下线经销商,形成点对点的关系,长期合作,经销商买油时,被“明确告知食用油是假冒的”。

法院审理查明,宗连贵、黄立安等人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通过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获取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9,24.9万余元。其中,已销售数额19,21.3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食用油价值36,640元。2013年4月9日,郑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宗连贵、黄立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主犯。

此外,在明知宗连贵、黄立安生产的食用油系假冒的情况下,陈金孝等仍接受雇用,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9,249,759.5元。2009年底至2011年,刘志勇等人在明知宗连贵油脂公司生产的“金龙鱼”、“鲁花”食用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并销售,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

宗连贵、黄立安等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宗连贵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判处黄立安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其余26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拘役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

此案28名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均被判处罚金,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一审宣判后,20名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罚金刑,净化市场

企业家制假售假,如果涉及食品安全,那么社会危害就更大。中国法院网发表的评论认为,该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该案是河南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典型判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神。

本案中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点是对于制假售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极其严厉,本案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远高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企业通过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获取的非法经营数额1924.9万余元。对制假售假者处以严苛的财产刑,增加制假售假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家在权衡成本与收益时,不仅不敢制假售假,而且不愿制假售假。本案有力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指出,对制假售假类犯罪惩罚力度小,这些制假售假者在高回报率的利益驱动下,倾向于选择犯罪以获取高额利润。完善对制假售假者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假售假者的惩罚体系将是必然趋势。企业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并逐步从粗放型、扩张型向集约型、创新型企业转变,是规制制假售假类犯罪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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