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

2015-11-28 20:08成都文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31
商业会计 2015年17期
关键词:税种税收政策纳税

(成都文理学院 四川成都610031)

一、电子商务概念

电子商务指的是运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整个商务活动,将商务活动完全电子化。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依赖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传播。电子商务包含了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所有三类业务流程:第一类业务流程是面向外部的,比如电子营销、在线支付、消费数据分析、物流配送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第二类业务流程是面向企业内部的,比如管理信息系统、企业ERP系统、客户维系、物流及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涵盖了企业贸易、管理、消费及售后服务的各个经营领域。第三类是利用网络进行流程重组,即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将企业与其业务伙伴进行充分的整合,主要的整合内容包括订单的统一查询、产品的展示、产品配送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主要是电子商务供应链的形式。

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面临的若干选择

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还停留在针对传统商业模式的阶段,在电子商务迅速崛起的现代经济中,研究如何对电子商务业务税收征纳进行处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目前专家学者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征税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集大量优势于一体的商务模式,必然会成为未来企业贸易的主要模式。从本质上来讲,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形式一样,都是通过一定的交易形式实现了商品或者服务、劳务等的有偿转移。所以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按照我国目前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如果只对符合要求的传统贸易形式征税,而不对新型的电子商务贸易形式征税,就极大地违背了税收公平性原则。另外,如果将电子商务放在国家的税收征纳范围之外,那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旺盛,国家将会失去一大块财政收入,这可能会影响政府职能的有效展开。

从美国情况看,其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但美国多年来一直坚持对电子商务减免税收,这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可见,对我国电子商务贸易到底是否要实行征税并不能够一概而论,而是要仔细地研究两种选择可能带来的利与弊,再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二)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开征新税种的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贸易模式,目前对其税种的征收有许多探讨。一种观点是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而是在已有的税种基础上进行一定的修订,再对电子商务贸易征税。另一种观点是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目前一种较具代表性的国际观点是,针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这一种新税种,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目前的税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依旧处于较为初级的发展阶段,所以在我国征收“比特税 ”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对电子商务到底要不要开征新税种,依然不能够草率地做决定,而是需要做出严密的分析与论证。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选择征收哪些税种

目前国际电子商务征税政策上依旧沿用“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旧税种来征收,且针对不同的交易形态来区别征收。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的交易有两种情况,分别是离线交易和在线交易。离线交易是指仅仅通过网络来达成交易合约或者合同并完成资金的转移,但是交易中的服务则是以传统的实物转交的形式实现转移。通常针对离线交易,应该按照原有的税法规定,按照日常的“销售货物”来征收“增值税”。而在线交易,是电子商务新型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主要是凭借电子货币来完成各种产品的购买。对于在线交易,更适合按照“转让无形资产”来征收营业税。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意见及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给传统的税收体制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使得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积极探讨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构建与修订。我国作为电子商务经济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之一,也应该加紧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经济模式的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遵守的原则

1.要以目前已有的税制体系为基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贸易模式,虽然在贸易形式上与传统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贸易实质依然没有改变,即电子商务承载的贸易主体依旧是产品与服务,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所以我国在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该基于现行的税收制度,尽量使其与已有的税收政策相适应,这样就不会对传统贸易税收政策产生较大的影响,也不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出现较大的波动。

2.要坚持税收公平。税收公平主要指的是纳税人的纳税金额应该取决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就是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该承担不同的税负。这一原则包含两个维度,第一是横向公平,即在规定的税收管辖范围之内,要针对所有单位和个人征税,没有单位或个人可以避免;第二是纵向公平,即国家在对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个体进行征税时,必须要考虑到与其税负承担水平保持一致,不能使其承担过重或过轻的税收负担。由于电子商务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之上,贸易形式具有虚拟性,交易地域不受传统的限制,交易进行与否较为隐蔽,现在税制中没有规定这些方面内容,导致税收公平难以实现。

3.不能阻碍或延缓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此原则意味着税收政策要保持中性,一方面尽量使纳税人不因为税收政策而产生额外的损失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实施后不应该干扰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电子商务可行的税收策略

1.加快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法体制。电子商务贸易形式的不断扩张,不仅给流转税税收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给所得税、关税等税收体制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目前实施的税法中,应该尽快落实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规定,使得电子商务贸易在纳税征管上有法可依。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意味着要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等具体的税收法律中补充对于电子商务的规定条款,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引入到法律监管的层面。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针对电子商务制定专门的电子交易法,加强电子交易行为的法律保障。要增加电子交易凭证的产生与保存,制定相应的条款作为认定电子凭证有效性的依据。同时,还可以向广大的电子商务运营商或个人提供一些有关电子商务运行、业务流程等的培训或介绍,来促进电子商务中贸易的规范化运行与发展。另一方面,要修订我国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法、会计法和税收实体法等内容,尤其要明确在电子商务中有着重要地位的“电子签名”“电子账簿”等合法性认证程序等,要在法律上明确它们在贸易确认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电子签名等合法化。同时也要规范各类与电子商务配套产生的电子文档等的格式与有效保管。

2.在短期内可以对电子商务采取减免税政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我们不应该将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征税上,还应该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实施一定时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可能起到更好的鼓励、培育互联网经济的作用,同时也给政策制定部门一定的时期来仔细研究与调整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此外,从技术水平上来看,如果我国现在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使得征税不仅在技术上实现的可能性较小,也会带来巨大的征收成本。目前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实行两到三年的免税时期,所以为了鼓励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免税这一段宝贵时间,抓紧时间构建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体系。

3.将电子化技术同步运用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去。所谓税收征管电子化技术指的就是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电子系统来实现报税与纳税,实现电子申报与电子支付。税收征管实现互联网电子化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化进行,通过信息化来提纳税监管的安全性,降低征税成本的同时还能提高税收征纳与管理的效率。税务机关应该建立部门内完善的计算机纳税系统,并与银行、工商行政机关、企业等实现线上的电子联网,实现数据的传输与共享,并实现对纳税行为的电子审核与电子稽查,真正实现电子商务从报税到纳税再到税款入库管理与税收稽查的电子一体化。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人都开始选择在网上开展自己的贸易业务,大型企业也开始重视网络市场带来的巨大潜力,由此可见,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趋势中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我国应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三个原则为前提,在电子商务税收准备工作充分完成的基础上,在实现对电子商务有效征税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猜你喜欢
税种税收政策纳税
基于节约型视角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分析
税收政策对东营市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及意义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黑龙江省冰雪旅游产业税收政策研究
项目建设与纳税筹划
公立医院税收问题的探讨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对策及相关问题研究
税制结构发展、分类与描述
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