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法律给还是不给

2015-12-02 09:53
方圆 2015年22期
关键词:带薪休假企事业女职工

让“痛经假”先成为纸上的权利

杨让宁

http://yangrangning.fyfz.cn/b/870738

这项权利被引入公共舆论场域,其可行性乃至带来的一些隐忧被广泛而深入地讨论着,比如,有人认为此举有侵犯女性隐私权之嫌疑,也有人担心企业有法不依又怎么办?特别是带薪休假执行得都那么不理想,现成的例子活生生摆在那里,更让不少人担心即使有“痛经假”,也会和带薪休假一样又沦为镜中花水中月。但不管怎样,广东看来也有意跟进。

确实,职工休假权利实现得很不理想,这个不言自明。但同样不能不说的是,“痛经假”其实也并不是什么新概念,某种意义上,“痛经假”就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一种特殊的带薪休假。1993年制定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即提道,“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显然,“痛经假”在20年前就已被明确为一项合法权利,可直到今天,还是没有写进所有的地方性法规里,也难怪人们对于“痛经假”很陌生。

纵然,写入了之后执行也未必理想,但能够肯定的是,如果不写入,就根本不会有执行,遑论执行的理想与不理想。现在,如果说“痛经假”要落地执行的话,那么,明确写入地方性法规这一关就注定绕不过去。所以,首要的是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完备,这也是权利要落地或者说公民个体依法维权的基础和前提。我们经常说,纸上的权利要落到地上。对于“痛经假”而言,重要的是先成为“纸上的权利”,如果纸面上的权利都没有,何来落到地面上的可能性呢?

不是所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陈群律师

http://cqlawyer2006.fyfz.cn/b/114716

我是女性,我知道痛经的难受,希望国家及社会多体谅女性的特征并给予适当的照顾;我是女律师,我更懂得立法的严肃性、科学性、执行性、宏观性。法之所以为法,有其本身特点和内在规律。法不是红头文件、不是规章制度,不可能事无巨细,不论是否可操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具有普遍性而一律通过立法来解决。

何况,月经是女性的一种正常生理现象,多数人在经期虽有些不适,却是不影响工作;并且,即使现在很文明很开放,月经仍然是女性的私事。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是否可能侵犯女性隐私权?是否要考虑给男性设“低谷假”之类以显示立法的公平性和社会性?

如果设“痛经假”为法定假并规定为有薪假,是否会为女性就业、乐业带来新的困扰?特别是在女性就业者较多的行业、职业如纺织、服装、幼儿教育等等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将如何安排、企事业单位这多出来的负担如何承受?

这些年,部分劳动者的职业能力不升反降、职业道德不提高反降低、职业忠诚度呈下降趋势、千奇百怪的过度维权型劳动争议案不断涌现甚至于有“职业劳动纠纷者”出现并活跃,不敬业不勤业不专业不谨业者不以为耻,等等,这些现象都提醒我们,在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周全,既要考虑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的利益,也要考虑社会效果;既要考虑热点的现实的情形,也要考虑全面的长远的情势;既要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又要因时因地制宜。千万不能忽视法的教育功能、引导功能、预测功能、评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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