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隐私权存在与否的判定问题是隐私侵权责任承担的关键所在。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Katz v. United States案中确立的“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在世界多个国家的适用已被证明是比较可行的隐私权的判定方法。我国隐私权司法实践在吸收、借鉴“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时应明确“私人事实”、“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和“利益平衡”四种隐私期待的客观判断要素,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及对他人隐私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关键词:“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 客观隐私期待分析法 判断要素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6-0022-07
一、引 言
依据侵权法的规则及一般法律逻辑,在隐私侵权案件中,如果法官要判定行为人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首先要确定其行为是否是隐私侵权行为。通过比较法的观察发现,无论是普通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只要法官判定他人享有某种隐私权,或者他人证明行为人侵犯了他的某种隐私权,则法官判决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隐私侵权责任。①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此种观点。②所以,判定他人隐私权的存在与否成为行为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的关键所在。
而一国法律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是其判断隐私权存在与否的重要法律基础。法国采取“私人生活”的隐私权概念。德国借助一般人格权概念发展了多种类型的隐私权,并将各种类型隐私权依据私密程度分成不同层级的隐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