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解答

2015-12-06 04:36晓健
共产党员(辽宁) 2015年6期
关键词:基层组织名称支部

文/晓健

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解答

文/晓健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的建立(包括党的基层临时组织)或撤销、名称的变更、隶属关系的调整,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设立基层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二是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支部,一般不设立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不足50人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三是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一般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四是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五是党员30人以上不足50人或8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如确实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但要从严掌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基层组织组成原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党员行政领导和纪委、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群众组织的党员负责人组成;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党员行政领导及群众组织的党员负责人组成。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构成应以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为主,并适当扩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的比例。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原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名额,一般参照下列范围掌握。一是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不足7名),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二是党员7-50名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名或5名,最多不超过7名。三是党员在50-100名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名或7名,最多不超过9名。四是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名或7名或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纪委委员一般为5名或7名。

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应按行政管理、属地管理、协商管理、产权关系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原则确定。一个基层党组织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有利于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改革与建设的发展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的基层组织审批权限

凡是新成立党组织或是撤销原有党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研究确定党组织设置的同时,要确定隶属关系,并按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程序

党的基层组织的建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要经过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呈报请示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等程序。

党的基层临时组织的建立为完成某些重要任务而组建的临时机构或新组建的机构以及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建立党的基层临时组织的主要程序基本上与建立党组织相同,要经过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呈报建立党的基层临时组织的请示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等程序,主要区别在于要把组建党的基层临时组织的原因,暂不具备建立正式党组织的情况表述清楚。

党的基层组织的改建因党员数量变化等原因,党的基层组织调整组织形式,如支部改建为总支部、总支部改建为党委等,要经过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复、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等程序。

党的基层组织名称的变更党的基层组织单位的行政名称发生变化,无论所辖党组织的属性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党组织的名称应相应变化,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届数一般应重新排列。名称发生变化的党组织,应在单位名称变化之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党组织名称变更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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