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不为”也是一种腐败

2015-12-06 14:49佟明增
共产党员(辽宁) 2015年11期
关键词:毒瘤权钱交易为官不为

文/佟明增

“为官不为”也是一种腐败

文/佟明增

腐败不仅仅是钱权交易,“为官不为”也是一种腐败。这种腐败既是作风建设新常态下一种懒政、惰政行为,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一种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行为。

懒、散、慢,这是“为官不为”的普遍心态。懒者,对所承担的责任没有实干感和使命感。散者,对所承担的责任没有方向感和目标感。慢者,对所承担的责任没有紧迫感和担当感。此三种心态皆把工作职责束之高阁,认为行使权力已无利益回报,何不将其悬至空中?

推、阻、混,这是“为官不为”的普遍行为。推者,得过且过也。职责所在,也要少做为佳。阻者,无利不起早也。凡事没了油水,便对该办的事、该做的事能拦则拦。混者,浑浑噩噩也。过去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现在则是少撞钟或不撞钟。此三者皆由过去的“给钱乱办事”转向现在的“不给钱不办事”,其个人主义的功利贪念昭然若揭。

以“权钱交易”为核心的腐败,是一种对公权力的违法滥用。以“为官不为”作为表现形式的腐败,则是一种失去“权钱交易”而对公权力的漠视和禁锢。这种漠视和禁锢,是将造福于民的公权力限制或者扼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而阻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比如,2014年全国投资完成率达到86.8%,但个别领域的重大工程投资完成率只有一半左右。数字无可争辩地说明一个问题:一些人一旦失去了权钱交易的“润滑剂”,便以有权不为、有责不尽的消极怠政来敷衍党和人民的事业。这种敷衍塞责,小则涣散人心,贻误经济发展;大则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

“为官不为”是对作风旧常态的留恋和一厢情愿。“权钱交易”是作风旧常态的最大腐败毒瘤。如今这个腐败毒瘤已被剪除,但正如“树倒根存”,一些人的思想中仍然残留着这个毒瘤的病菌,“想腐”的欲念至今未泯,“想贪”的欲望至今未灭。而高压反腐的现实利剑又无情劈碎了这种欲念和欲望,于是昔日的腐败“习性”变成了今天的抵触行为。这就是“为官不为”的腐败逆反心理。这种逆反心理,恰恰说明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艰巨性、长期性和战斗性。

治理“为官不为”的腐败行为,是从严治吏、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更是作风建设新常态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李克强总理曾指出:“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对实绩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对工作不力的要约谈诫勉,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追究“为官不为”的责任,既要界定“为官不为”的“行为红线”,又要建立防止和杜绝“为官不为”的规章制度。

“为官不为”是一种主观故意,明知职责所在却躲避责任,明知权责一致却玩忽职守,明知履职当然却消极懈怠。凡此种种,都是“为官不为”。那么,如何细化“为官不为”的“行为红线”?这就需要清晰地列出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湖南省湘潭市从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服务群众等方面入手,制定了30种惩治“为官不为”的措施和办法。辽宁省从15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的懒政、惰政、怠政问题予以行为界定,把对“为官不为”的问责贯穿于干部管理和监督的全程。湖南省郴州市整合“为官不为”的问责链条,全力打造从投诉“为官不为”到解决“为官不为”、再到问责“为官不为”的督办平台,现已查处“不干事”的干部239人。

界定“为官不为”的“行为红线”只是前提,建立惩治“为官不为”的制度才是关键。这种制度建设,应该包括对“为官不为”者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等具体办法,更应该包括对“为官不为”者的降职、免职及开除等刚性措施。贵州省黔西南州对“为官不为”实施的“召回”制度,就是惩治“为官不为”的一种制度尝试。这种制度尝试,给所有“为官不为”者戴上了“紧箍咒”。

“为官不为”是作风建设新常态下的一种腐败形式。惩治这种腐败,还需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用人观。让那些能干事的人都“上去”、让那些不干事的人都“下去”、让那些干坏事的人都“进去”,这恐怕是根治“为官不为”这种腐败行为的最鲜明的用人导向和问责目标。

□本栏编辑/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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