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君子与西方的公法、私法

2015-12-08 02:37胡春香
人间 2015年24期
关键词:公法私法陌生人

摘要:“君子”一词植根于中国的传统社会中,是中国古代文化在道德、政治、社会领域的重要体现之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渊源于古罗马时代的法学家法学,是现代法律区别于前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和不可替代的地位。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君子”,作为古代文化的结晶,更同中国诸法合体、民刑部分的法律特征相适应,这背后蕴含着古代中西社会结构和分化的差异。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55-01

作者简介:胡春香,女,河南周口人,1990年11月,新疆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一、中国的“君子”

“君子”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出现频繁,古人对“君子”的记载也甚多,如《周易·坤·大象传》中“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周书·昭告》中“予小臣敢以王者之化民百君子”。西周就有关于敬天保民的学说。春秋、战国时代,礼崩乐坏,将“君子”放于士大夫阶级的政治纲领中。汉末期,“君子”始终是同王朝政治联系在一起的,儒术在汉武帝罢黜百家之后仍在发挥着作用。随着唐、宋后理学、心学兴起,君子越来越返回内心,同封建官僚政治相脱离。明、清大体延续了这种思路。

君子同现代人的比较。

有些学者认为现代人追求独立人格,君子人格是依附型人格,将自己的命运完托付在某个团体或个人身上,这类依附型人格,必然不适应独立、自由、竞争的环境。这样说是不恰当的。孟子曰: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父子、夫妇、君臣、兄弟、朋友”这五种关系,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无论贫富贵贱,都是前生就有的,人一生都离不开这五种关系。并不是孔子说就有,不说就没有的,五种关系正常运转的自然法则,顺此五伦之道是做人的根基。孔子不但不强调依附人格,恰恰相反,反而很鄙视那种没有独立人格,只会奉承谄谀的小人,提出:“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可以说,现代人追求竞争,而君子人格是弱者型人格。喜好中庸调和,崇尚与世无争,但求平平安安,鄙视争强好胜,是一种奴性人格。这种人格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提倡激烈竞争、强调协作,崇尚强者、鞭策弱者的大潮流极不相容。首先,孔子主张谦卑有礼而不是软弱,“文质彬彬,然而君子”,“不学礼,何以立?”对人谦卑恭敬那是有修养的表现不是软弱,不是谄媚奉承而是以礼而行,“恭近于礼,远耻辱也”。相反,君子人格一直是强者的人格。《易经》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孔子让我们效仿天的精神,做一个真正的强者。子路问什么才算是真正的强者,孔子说:“君子和而不流,强哉矫,中立而不倚,强哉矫,国有道,不变塞焉,强哉矫,国无道,至死不变,强哉矫”。真正的强者是不同流合污,有独立主见,敢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人,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人。其次,孔子主张中庸不是平庸,中庸是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的常理,不是调和。再次,孔子并不反对竞争,主张的是君子不为一己的私利而争,而是为正义而争,为德行而争,以礼而争。君子一般不争,只有在射箭上才争,射箭比的不是技艺而是德行,他一生何尝不是为天下百姓而争呢。有些学者认为现代人追逐利益,君子人格却重义轻利。这种人格特质与市场经济强化利益机制,从物质利益上激发和调动人们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相悖。首先,君子重义轻利并不是不要利益,子曰:“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其次,重义轻利并不与市场经济相悖,恰恰相反,正是这种重义轻利的人格,才能造就市场经济的真正的繁荣、有序化。所以在市场经济更需要重义轻利的君子。

综上所述,孔子提出的君子人格不但与现代人追求的独立、自由、平等、竞争等精神不相违背,反而是对这些精神的一个提升。现代人们对孔子君子人格之所有存在误解,一是没有从圣贤的存心处下手,深入研究,所以不能明了圣人的良苦用心。二是对君子人格缺少现代意义的阐述,以至于很多人认为腐朽过时。诗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真理虽然久远,但并不影响它的光芒,只要我们笃行君子之道,相信和谐社会指日可待,大同世界并不遥远。

二、公法、私法的发展

乌尔比安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观点,他认为所谓公法就是同城邦政治相关联的法,公法与公共利益(国家)紧密相关。所谓私法指维护公民之间利益的法律,多涉及契约、身份。现代意义上的公法、私法之分主要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通过波轮亚大学复兴民法大全所袭。资产阶级革命后大陆法系依照传统继续在教学和实践中采纳,公法私法分离学说,但产业革命和世界大战之后,国家越来越多的干预到社会进程中去,相应的在法律领域中也出现了区别于公法、私法的新种类,如劳动法、行政法等。

但是,毋庸置疑,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划分,是社会分化社会复杂化不断递进的产物。作为功能化的表现,如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分离,即便考虑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差距,它所存在的社会基础也是唯有西方才能孕育的,而这个西方社会是典型的“陌生人”的社会。

社会基础的差别,君子是否是西方的绅士?

与西方截然不同,中国的君子孕育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出自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古代社会自两千年始都是纯粹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通过血缘将家族和君主同个人紧密捆绑起来;熟人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精神的内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熟人社会是一个集权至上,在一个高度中央集权下的法律、经济、文化也是高度混同的。因此,中国的君子是熟人社会的君子,君子不仅修身、齐家,君子还需治国、平天下。

而西方私法,立足于陌生人社会,要想把这些陌生人组织起来,依靠中国那样的血缘或者亲缘是不可的。自城邦解体以后,一千五百多年演变发展,最终陌生人社会,形成了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关系为纽带的陌生人的社会,重新将这些陌生人维系起来,他们以自身享有的权力来保护自我,同时权利又直接构成了私法最雄厚的根基。

“君子”不可等同“绅士”,除了其共同的儒雅和谦虚的共同品质之外,君子作为家、国分子,承担着达则接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重任,这个是规范性的,它是君子的内在要求,也是君子的灵魂。其背后的支撑为天理;而绅士作为社会分子之一,遵循权利和义务的法则,这个法则当然也是规范性的,但支撑绅士背后的保证不是天理,而是无尽的历史对现实的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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