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荷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制度
张笑荷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弱势群体是指与主流社会人群相对应,因自有或后天因素的制约而在资源占有和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处于劣势,且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有效改善现状的社会边缘人群的总称。当前,我国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已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所以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应有权益。然而,我国目前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因此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立法形式
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这个词并非专业法律词汇,而更偏向于生活化的通用语,因而学界对于其的定义也有多种多样。我认为,根据弱势群体所存在的职业低、资源少、收入差、承受力脆弱、社会地位边缘化等特点,可将其内涵界定为:与主流社会人群相对应,因自有或后天因素的制约而在资源占有和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处于劣势,且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有效改善现状的社会边缘人群的总称。
一般来讲,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有以下几类:有生理缺陷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孤寡老人、贫困的农民、乞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因各种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人员,如受灾地区群众、下岗失业人员等。明确弱势群体的具体种类,有利于相关法律保障的专门性和差异性。
那么,在我国社会中为何为形成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