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双方最好及时办理结婚手续

2015-12-08 05:17
现代妇女 2015年12期
关键词:刘大妈李大妈王芳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因为疾病、意外等事故的发生,丧偶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老年人通过“黄昏恋”进而再婚地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黄昏恋”除了涉及道德、感情等问题,还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发挥法律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中应有的作用,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纠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误区1

黄昏恋老人“非婚同居”也受法律保护

10年前,王芳的母亲因病去世,她60多岁的父亲一直一个人生活。于是,王芳产生了给父亲再找一个伴儿的想法。通过居委会的撮合,父亲和郊区的刘大妈走在了一起。比父亲小两岁的刘大妈有一儿两女,都生活在农村,对于母亲再嫁,三个子女算是默认了。刘大妈搬到王芳父亲家中,与他在一起生活了大约有3年,两人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去年5月,王芳的父亲因为突发心脏病去世。

处理完父亲的后事,王芳给了刘大妈两万元钱,刘大妈就收拾了自己的行李回到老家。可是回到老家后,3个子女不干了,认为母亲已经属于嫁出去的人了,不应该再回来,要求王芳赡养刘大妈,并且继承王父生前的遗产。

法官说法

黄昏恋也应办结婚手续

非婚同居易生法律纠纷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中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余的人为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案中,刘大妈虽然与王父一起生活,但是两个人没有领结婚证,不是夫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刘大妈不能继承王父的遗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提示老年人:“黄昏恋”走到一起不容易,最好还是办理结婚手续,或者早点立下遗嘱,以免给后人留下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王芳有义务赡养刘大妈吗?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才有义务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如果两者只有名分,根本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子女是不需要赡养继父母的。本案中,王芳成年有家室以后,刘大妈才与王父在一起,刘大妈没有抚养教育过王芳,那么王芳也就没有法律义务赡养刘大妈。

误区2

“黄昏恋”双方只要领结婚证就能彼此继承房产

已经70多岁的李大妈10多年前与老刘开始了“黄昏恋”,领证后光明正大地住在了老伴的两居室里。老刘有一个独子已经结婚生子,李大妈也有一个独生女儿。李大妈与老伴在一起生活了11年,与老伴的儿子小刘相处得还比较融洽。

直到1年前,老刘在医院被查出肺癌长期卧床,小刘为了照顾父亲,一家3口搬到老刘的房子里住,因为觉得李大妈对父亲照顾不够细心,双方开始出现摩擦,直到今年老刘去世,双方的矛盾终于爆发。小刘一怒之下拿出老刘房屋的产权证,以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自己为由,将李大妈赶了出去;李大妈便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法院确认老刘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称自己曾经给小刘照看了两三年孩子,要求小刘对自己每月给付一定的赡养费。

法官说法

继子女父母之间关系特殊

无抚养关系则无赡养义务

该案中,李大妈与老刘已经登记结婚,李大妈是老刘的合法配偶,有权继承老刘的遗产。可是,老刘的这套房屋是李大妈与老刘领证之前就已经登记在小刘名下,是老刘赠与小刘的财产,已不属于老刘的遗产,李大妈不能享有这套房屋。

关于赡养,《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小刘与李大妈只有名义上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没有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小刘无需对李大妈进行赡养。李大妈虽然曾经帮助小刘照看过孩子,但是这属于一种自愿的奉献,法律、道德都不反对这种奉献与付出,但是以此为由要求得到利益的一方对其进行赡养,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小刘愿意每月给予李大妈一定的生活费,法官是非常支持的,毕竟“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摘自中工网)(责编 悬塔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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