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精神与法治精神关系探究

2015-12-10 02:28张立娜
关键词:理性逻辑规则

[摘 要] 逻辑精神是法治精神的内核、实质,没有逻辑精神的法治是不完整的,缺少逻辑支撑的法治是软弱无力的。法治是理性社会的产物,而理性社会的核心便是逻辑,离开逻辑就无从谈及理性社会,也无从谈及法治。中国是一个德治传统大于法治传统的国家,在当前加强法治的背景下,强化逻辑精神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文献标识码]A

[文章DIO]10.15883/j.13⁃1277/c.20150300104

[收稿日期] 2015⁃04⁃27

[基金项目]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3SJB720005)

[作者简介] 张立娜(1977—),女,河北唐山人,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法律制度的产生,是人类理性思维的结果。法庭辩论中需要推理、论证,迫切需要有这样的学科出现,而这直接刺激了逻辑学的产生,因此逻辑学从产生时起就与法律联系密切。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除哲学之外,估计没有一个学科与逻辑学之间的关系像法学这样密切。正如前苏联法学家B·H·库德里亚夫采夫所说的:“逻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判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 [1]

在法律的世界里,到处充斥着逻辑的语言。对于执法人而言,要知法、懂法、不犯法。“不论是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成文法系国家,任何一个法官在确认事实、解释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中,都必须恪守逻辑的训诫。法官必须保证自己的判断具有内在融贯性或内在一致性,保证判决中的推断或推论具有内在连贯性或逻辑上的必然性。” [2]3“所有的司法官员都必须时刻警醒自己,警惕自己因缺乏超然而缺乏理性,因缺乏理性而导致缺乏公正,玷污法律,危害法治。” [3]250如果法官或司法官员在没有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就做出草率的判定,或是在对判决论证过程中违背了逻辑推理的合理性,那么所作出的判决对于全社会都会是一种灾难。如果没有理性的约束,法官或司法官员知法犯法,利用手中所熟知的法律为自己谋得利益或为自己罪责开脱,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全社会来讲是更大的灾难。而对于普通群众而言,要知法、懂法会用法。要懂得运用法律来为自己辩护,而这需要群众具备起码的逻辑意识以及逻辑素养。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呼唤社会成员逻辑意识与素养的普遍提高。逻辑意识与素养是人类在长期的思维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正确思维与恰当解决问题的理论与工具,它特有的性质和功能,对服务社会,对提高人的基本素质、培育人的理性精神和科学精神都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学会它、利用它为我们服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今天如果普通群众还不知如何运用理性、不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辩护,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还在采取非理性——私了的方式,那么我们的民主法治进程将会进展缓慢。

因此,我们在遵守运用法律与不遵守运用法律之间选择遵守运用法律,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这本身就是依赖并表明了人的理性存在。这种理性“意味着法律是由一般性规范所控制,有合乎逻辑的安排,并合乎逻辑地被应用于具体案件。法官运用推理来判决案件,而不是对具体案件或情况做出个性化或情绪化的反应来判决”。 [4]

社会理性是理性的一种,与非理性相对应。社会理性离不开论证,而论证都是由推理构成的。而推理艺术的学习和训练是逻辑学基础教育的核心目标。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托马斯·杰弗逊在其开篇写道:“在一个共和国,由于公民所接受的是理性与说服力而不是暴力的引导,推理的艺术就是最重要的。” [5]1任何推理又都是由两个基本要素组成,一个是前提,一个是结论。前提是论证的起点,它们是支持性命题,包含着推理的出发点。结论是被证明的命题,它在前提的基础上得出,并力图为人们所接受。复杂论证往往包含大量前提,而且各个前提之间往往相互作用,具有一定的关系。只有摆正它们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反之,则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由此,我们可以说逻辑是理性的内核,社会理性需要逻辑精神。逻辑精神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求真、讲理、讲规则、讲条件、讲系统”。其核心是“讲理”,即“尊重论证”。逻辑精神既反对一切迷信、盲从与偏执,也反对一切相对主义、虚无主义与“无特操” [6]281。如果一个社会虚假之风盛行,大家都不讲事实,不讲论证,缺乏社会理性的制约,则必然会导致“权力拜物教”和“金钱拜物教”的盛行。如果权力、金钱占据上风,社会理性就会退位,社会就会失范、失序、失衡,变得难以理喻。社会理性形成需要全社会具有一个理性共识,需要理性的人。一个有理性的人,应该至少具备三种能力:(1)设想一种计划或掌握判断或行动规则的能力;(2)具体情况下运用规则或按行动计划办事的能力。(3)清楚表达思想,与人讲理的能力。 [7]如果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达到这样的要求,社会理性之风必将盛行,人们争论的焦点将会转移到事实的真实性、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而不再是道德、权力与金钱。

法治是理性社会的需求,在法治社会中,立法和司法都离不开逻辑学。如果对某些法律概念搞不清楚,不能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不会正确运用逻辑推理,就会给立法和司法实际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目前,在立法上,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规定不明确、自相矛盾、相互冲突、相互抵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某些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导致适用法律出现困难,为法律适用的任意性开辟了道路。这些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司法上,我国的一些司法判决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官只公开其判决结果而不说明其判决理由,不展示其判决形成的过程。只有判决结果没有判决理由,判决缺乏充分的论证,缺乏应有的说理。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逻辑是关于思维无矛盾性和必然性的一门学问,它要求思维保持无矛盾性,具有一致性或确定性,要求推理或论证具有必然性、充分性。逻辑性是全部理性要求的底线,没有逻辑性就没有理性可言。没有逻辑的法律不是理性的、科学的,不讲逻辑、不说理的司法裁判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8]

西方传统文化的特点是提倡理性,而这个理性深深根植于中世纪后期欧洲逻辑研究的复兴及其发展。“自近代大学创办之初,逻辑学就被列为所有大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这是造成西方雄厚的逻辑思维传统的真正奥秘所在。” [3]21正如爱因斯坦所说:“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德几何学中),以及发现通过系统的实验有可能找出的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 [9]展开来讲,也就是说,支撑西方科学的思维基础有两个,一个是希腊哲学家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这主要指亚里士多德创立并由后继者发展的演绎逻辑体系,另一个是文艺复兴时期发现的通过系统的实验有可能找出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弗兰西斯·培根创立的传统归纳逻辑的核心内容。而这两个伟大成就完全可以归属一个学科,那就是“逻辑”!也可以说,讲逻辑就是讲理性。

历史表明,一个文明开放、自由民主、和谐稳定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尊重理性和崇尚理性的社会,一个尊重规则的社会。西方理性文明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规则。这个规则既包括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刚性规范的法律,又包括软性规范的道德。社会之所以运行得益于规则。然而有没有规则是一个问题,规则是否合理又是另外一个问题。“西方理性文明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Rule(规则),然而合理的Rule如何存在,如何可行,又与Logic有着紧密的关联。Logic是Rule的里,而Rule是Logic的表。人们探究Rule并尊重Rule,是其内在逻辑品格外在表现。” [3]51社会规则形成的理想方式应该是通过广泛而又充分的论证来得到的。法治社会同样也有自己的规则,就必须对各种规则界定清楚,否则会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法治社会的各种规则要求人们必须在规则允许范围内行事,不能超出规则的限定,因此这些规则也是对人的一些不合理欲望的约束和限制,如果没有这样的约束和限制,人们的欲望就会随意宣泄,人们就会变得贪婪、残暴、堕落,人类理性文明也就难以为继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讲逻辑理性其实就是要发挥这种限制性、规约性作用。 [3]52

演绎逻辑的有效性可以用逻辑语形和逻辑语义的方式进行证明,但这样的证明过程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在大量有效式的基础上,逻辑学者对传统演绎推理形式概括出了简便的规则。在日常思维中,只要遵守了这样的规则,一方面可以合乎逻辑地推理和思维,另一方面,也可以检验推演的产品是否有效。因此首先要有规则,其次人们按照规则进行合乎逻辑的推导,再加上事实确凿,必然得出真的结论的有效论证。这是逻辑的力量。从古希腊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发展起来的这套严密的逻辑理论体系对罗马法的发展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再加上罗马的法学家们对于各种法律概念、法律关系的阐述,法律论证的说明,终于使罗马法摆脱了其他古代法律体系不合理性、不合逻辑的影响,成长为一个博大精深、结构严谨、论证合理的体系。这种讲究逻辑严密的传统对后世的西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影响至大。 [10]西方法治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则),依照法律合乎逻辑地进行推导。西方提倡理性的传统注定了西方法律具有逻辑理性,注重推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因此西方社会强调的是法最大、强调逻辑的重要性。

而中国传统文化的总特征是伦理政治型的,回首我国历史,中国一直是重视伦理道德,注重德治,鲜有提倡理性。因此,“在中国,法律至上与道德至上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这是因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尚德传统的国家。提倡道德,非常容易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相反,法律至上却难以得到这样的礼遇。” [3]250唐德刚译注的《胡适口述自传》中有这样的描述:“我们传统中国人(古印度也一样)最瞧不起所谓写‘蓝格子’的‘绍兴师爷’和‘狗头讼师’。我们‘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以德为政’的。毫无法理常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他个‘五经断狱’。断的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断的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满口革命大道理,事实上则连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 [11]我们传统的中国人注重“德”,而不注重“法”,或者根本不讲法。这样的做法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是没有的。逻辑是一种法则,也是一种智慧。它需要传授,也需要实践的磨砺。虽然人人都在思考,但是,倘若人们缺乏逻辑意识,没有把握逻辑的体系与精髓并自觉地在实践中接受它的指引,在漫长的思考旅途中,就极有可能迷失方向,误入歧途,陷入逻辑混乱或逻辑错误的泥坑而不能自拔。 [2]6

中国社会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当问题出现时,不是想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想有没有熟人可以求助。“在求人图卷里,中国人传统的人情世故得到演绎,使得本来处于困境寻求帮助的事以及原本正常靠制度法治应办的事变得几乎事事求人。” [12]这种思想是“人权大于法”思想的延续,这种现象将法律以及将理性放到了一边。如果不能将这种思想根除,不将这种现象消灭,法治的思想不能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很难得到加强。长期从事中国政治与社会改革研究的马立诚发现:中国历史上十几次大的改朝换代都成功了,而十几次大的改革却大多失败了。虽然改朝换代的努力不止这些,但毕竟有成功的案例;改革当然也不止这十几次,可大多失败了。他将这种现象归因为:国人可以向暴力屈服,却拙于以理性探索见长的制度创新。 [13]美国学者、著名逻辑教育家柯匹曾这样强调逻辑的重要性:“无论在科学研究中,在政治生活中,还是在个人生活管理方面,我们都需要运用逻辑以达致可靠的结论。学习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确认好的论证以及它们为什么好,亦可帮助我们确认坏的论证以及它们为什么坏。没有什么研究会有比之更广大的用途。” [5]1然而在我国对它的重视还远远不够,这就导致了我们面对问题时,不是去思考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如何去论证,而是去思考其他无关问题。

在我国,人治的传统悠久,政策往往比法律具有更大更高的效用。而在以民主法治为首要因素的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人们呼唤社会理性的归位和逻辑理性的规约,社会也需要真正从人治转向法治。这些呼唤、这些转换都离不开理性之“公器”——逻辑的存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提到法治,十四中全会公报“法治”一词出现50余次,可见法治是到了必须要加强的时期。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法治体系、司法公正和反对腐败,表明我们将全方位加强法治,将加强法治作为当前重中之重来抓。深化改革时代会爆发很多矛盾,化解这些矛盾别无他法,惟有依靠法治。而这一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密不可分。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全社会理性,需要逻辑精神。

进入现代社会,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是法治社会。如何加强法治以及怎样加强法治,其中一点就是要全社会形成一种理性氛围,做事不以权、不以人为依据,而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既定的规则办事,而这也正是逻辑精神的表现。“法治取消了任何纯粹个人的权威性,在法治社会,不再有、也不应该有传统的‘德政’之说。这就是说,在民主的政治体制中,如果有权威的话,那并不是人,而是法律,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法律。” [3]250人们现在谈规则、制度的时候,更多指涉的是法律;人们判断是非善恶标准的时候,也习惯于从“是不是合法”中去证成。所以,法言法语已经成为公共交流的通用语言,法治逻辑已经是这个社会的常识逻辑,法治思维已成为论理说服的共通思维。 [14]在倡导法治的今天,让全社会形成一种理性自觉,自觉遵守规则,遵守法律。“逻辑与法治之间具有天然联系: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立法、执法、守法都必须以遵守逻辑基本法则为前提条件。以逻辑系统的精神视之,法治社会决不能允许更不能鼓励‘闯’‘冒’法律禁限的违法行为,但应当允许并鼓励就法律的合理性在不同层次上展开充分论辩,以利于适时改进法律与法律体系。” [6]281

在当前以民主法治为首要因素的关键时期,我们需要处理好社会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要达到社会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和谐相处和共同发展,就必须以理性精神处理和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问题:要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就必须实现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而民主和法治所追求的,首先是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合法性和有效性只能从以理性思维为前提、以客观实际为基础的逻辑论证中得到。民主、科学和法治不是哪一个人凭借其偏好就能左右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良心发现就能够实现的,只有通过精确分析、严谨推理、有效论证建立的社会规则,才能成为人们判别是非的标准,成为世人行为的规范。无视逻辑,不讲规则,或者没有合理的规则,或者有但却肆意地破坏规则、践踏规范,社会必然会陷入失范、失序的混乱状态。因此,社会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呼唤着世人的逻辑意识、期待着世人的逻辑自觉”。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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