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工商业组织“自治”性刍议〔*〕——以同业公会为例

2015-12-16 08:13马德坤
学术界 2015年8期
关键词:同业公会自治济南市

○马德坤

(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随着城市史和商业史研究的拓宽和深入,作为推进城市现代化的商人组织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和关注。商会和同业公会等商人组织的研究一直方兴未艾,目前涌现武汉、上海、天津等学术研究中心,取得一批重要代表性学术成果。西方的“市民社会”“公共性”“第三领域”等理论被中国学者接受和采纳后,逐渐被用来阐释沿海沿江城市的工商业组织。鉴于这种西方理论的预设性存在,因此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就特别关注及搜集能够反映这些工商组织“市民性”“公共性”,特别是“自治性”的档案史料。这种理论范式的研究方式导致研究者往往把研究重点放在了诸如上海、汉口、天津等城市,由此也推断出近代工商业组织所具有的“自治”性。实际上,中国的多数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工商业组织的属性未必使然。作为中国典型内陆城市的代表——“济南”,自开埠以后,工商业经济发展迅速,特色明显。其自身的政治与经济模式,为揭示近代城市工商业组织特性提供了一个范例。论文以济南市档案馆所藏原始档案为研究基础,探讨揭示工商业组织的“自治”性。

一、同业公会“自治”性分析

同业公会从开始的成立、发展,到日常工作的运作,完全在政府的监管之下进行。当然,同业公会本身也表现出对政府的强烈依赖性。从行政功能上来说,尽管同业公会不同于政府机构,但其行使着一些不可或缺的经济管理职能,正因为这种特殊性,使同业公会作为近代工商业组织的重要代表凸显出来。目前学界的研究,因为对同业公会发挥管理职能的认识不同,所以对同业公会的性质产生了分歧。有的学者通过分析同业公会的组织管理与行业管理,把同业公会的性质视为一种“中间”组织,强调同业公会本身具有的独立性。有学者则从分析组织外部关系入手,得出同业公会行使政府一些必要的经济管理职能,实际扮演政府职能角色的结论,因此认为其并不是“中间”组织。如何来认识同业公会的性质呢?之所以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原因在于对其行使管理职能理解的差异。因此,无论从任何一视角研究,只要对同业公会自身的管理职能考察清楚了,对于其性质的属性也就迎刃而解。

通过笔者对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详细考察,同业公会承担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1〕:第一,调解同业纠纷;第二,规范行业秩序;第三,调查和发布行情;第四,建立价格评定机制;第五,积极维护同业利益;第六,参与经济问题的解决。显然,以上同业公会发挥的这些经济管理职能,大多是政府行政部门职能的延伸或补充,或者换句话说,这些经济管理职能本身就应该由政府部门承担。如果这些经济管理职能继续让政府行政部门承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政府的这种管理职能范围会不断的增加,其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政府为应付这些经济管理职能不得不扩充管理机构、增加管理人员,同时相应增加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管理成本,政府的运转负担也越来越重。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政府也是一种经济人,他们也非常在意利益的最大化,就是在制定相关运行管理制度时,讲究压缩运行资本支出,追求获益的利益最大化。

同业公会本身呈现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行业性,加入同业公会的会员都是来自本行业的从事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家和商人,他们对于本行业的产品规格、市场发展、质量标准、未来趋势等有关行业的信息都十分精通,对于产品知识本身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这是一般政府部门无法比及的。因此,在市场的运作中,发挥同业公会的这种经济管理职能并让其行使部分管理职能,益处良多:从运行成本角度可使主管部门的行政支出大量压缩,同时由于同业公会业务的熟悉而提高运转的效率。于是,从事研究民国工商组织多年的学者李森堡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在当前中国,保甲组织尚未完备以及地方组织自治性完全没有普及的的情况下,欲想在社会中展开经济总动员,成功的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加强同业公会的建设,发挥同业公会的经济管理职能,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作用”,“同时鼓励各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组织成立商会、工会以及同业公会,并且使这些组织在政府的监管下,协助发挥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2〕很显然,同业公会在协助政府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这种权利被视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权限的一种延伸。

同业公会的建立以及发挥的经济管理职能,帮助政府在没有增加管理成本的情况下完成了一些本应政府必须行使的经济管理职能,即替代了政府的管理角色,“这恰恰是政府所愿看到的结果,所期望的管理方式”〔3〕。民国时期的特殊政治环境也使得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加难以掌控,因此通过监管工商业组织从而达到控制其本身所拥有的行业及人员,进而达到实现控制社会的目的。正是由于这种目的和期待,所以动荡时期所成立的各个派别的政府,都非常热情地关心与支持各省市和地区的工商业,出台相关条例引导各行业成立同业公会组织。比如北京政府时期制定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到了国民政府时期则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细则》等,其目的显然是要求各行业必须成立同业公会组织,对一些为逃脱会费不愿加入公会的公司或商号,甚至动用行政力量逼迫加入同业公会。这一鲜明的案例就是1940年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职业团体会员强制入会与限制退会办法》,对强制各行业加入同业公会组织做了详细规定。规定如下:一、凡是从事同一行业者,必须根据政府法令加入该地成立的同业公会组织,除因经营不善停业或者经营场所迁出该同一地域,否则不得无故申请退会;二、如果有行业拒绝加入同业组织者,可先由该行业的同业组织劝服按期申请加入,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申请加入,就给予警告的处罚,从发布警告处罚之日开始,在十五日内仍不听其规劝加入同业组织,该同业组织可按规定呈报当地主管官署予以惩罚: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或令其停业整顿;或强制其解散。〔4〕以上条款,凸显了要求行业加入同业组织的被迫性和强制性。济南市同业公会档案记载,1947年济南市的许多商号因未按要求入会而被政府处罚。“经查有本市鸿记等23家商号,虽经多次规劝要求加入同业公会,但至今仍未行动,没有加入公会。今按照《济南市市商业同业公会入会退会办法》第八条款的规定,给予严厉罚金处罚,处以264 000元的罚款。”〔5〕诸多商号及厂家是在政府多次传讯后被迫加入的,甚至部分商号被劝导无效后,政府直接出动警察强制要求加入,如粮业、五金业、磨坊业等。

显而易见,有些学者认为的同业公会表面上所具有的“自治权”“民主性”等功能,实际上是政府的一种权力主动让渡行为,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被让渡者必须接受这种行为。当然,这种管理权力让渡的权限是十分有限的,往往是发生在政府管理起来有难度、而工商社团组织容易执行的经济领域,就政治权力领域根本不会涉及。

其实,政府有限权力的让渡与该权力的转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政府一方让渡部分经济管理权力,而工商社团组织一方就必须要接受这部分被让渡的管理权力。不管政府管理权力的让渡,还是工商社团组织权力的接受,其本质属性在于隐藏于权力背后的利益。作为主权的政府绝对掌握百分之百的权力,不一定完全是件好事,如果适时把部分权力让给社会组织,政府则保留核心的权利反而会获利最大。相对政府而言,作为接受部分权力让渡的工商社团组织也是受益匪浅的,一旦拥有了这部分管理权力,就能够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工商社团组织期盼已久的事。这种政府与社会组织通过一些制度或程序性,形成了某种契约安排,从而保证双方利益的一致化。凸显工商业组织缘何能够合法存在的原因了。

二、同业公会“自治”水平评析

任何组织的“自治”性不言而喻,都是相对而言的。因为何种体制下都无法剥夺所辖组织某些方面的独立,自治仅仅是程度高低的区别。所谓“自治”:当一个组织从事的活动既使被其他组织认为不当,但是其他的组织包括政府等却不能阻止这些活动的发生。〔6〕十分显而易见,同业公会无法真正享有这种自治权。同时也会发现,同业公会实际还行使着部分行业经济管理的权力,当然这些行为都是在政府的监控下进行的,这部分权力即为前面提及的政府与社会组织达到的一种契约,让渡的权利。姑且认同同业公会在行使部分经济管理职能时享有“自治权”。那么,济南同业公会在发挥行使这种“自治”权的能力如何呢?或者说在实际操作中能否驾驭这种“自治”权呢?通过研究分析发现,济南同业公会的自治性水平并不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管理者自身素质的原因

民国中后期,同业公会组织管理水平与成立初期的相比进步不大,这种管理现状与济南工商业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换句话说,正是工商业发展低下造成管理者素质的低下,反过来管理者素质的低下又制约着同业公会和工商业的发展。

民国中后期尽管出现了一些近代化的工商行业,但是还多集中在传统手工业和初级消费行业。从同业公会成立的类型分布可观察,根据济南市政府颁布的《济南同业公会改选程序》条例,1934年完成改组,使得同业公会的数量由改组前的75个减少到58个。改组后的同业公会名称如下表〔7〕:

济南市1934年同业公会名称一览表

五金业 1934.8 刘翕廷 铁货业 1934.1张功甫生熟皮业 1934.9 杨朝产 窑业 1933.12孙修五染业 1934.4 毕喻亭 广货业 1934.2冯振生油漆业 1934.5 亓润生 瓷器业 1934.7张九宝汽车业 1934.5 刘树轩 估衣业 1934.1杜德斋海味杂货业 1933.12 封郁卿 钱业 1934.3李敬斋食物业 1934.5 汪镜秋 澡堂业 1934.3魏春亭西药业 1934.5 吴韶九 银行业 1934.3陆廷撰钟表业 1934.5 郑章斐 酱菜业 1934.8吕仲华牛业 1934.1 和仲平 茶叶业 1933.12张梯云旅栈业 1934.2 薛岫峰 电料业 1934.6李瑞卿碎货业 1934.3 王润身 烟厂业 1934.6齐济斋金银首饰业 1934.4 张孟岩 棉业 1934.4张冠三铜锡业 1934.6 吴敬臣 卷烟业 1934.3傅雨亭山果业 1934.6 朱受卿 腌腊业 1934.8谭子诚镶牙业 1934.5 万晋三 藤竹绳经业 1934.4李梦符木业 1934.9 杜振声 鞋帽业 1934.5李鸿远面粉业 1934.5 国佑亭 古玩业 1934.5万恩普冶铁业 1934.5 牛寿三 毛巾业 1934.9王实业戏曲电影业 1934.5 于宝良 油业 1934.5宋希儒印刷业 1934.5 汝仲文 运转业 1934.1白春年色纸业 1934.3 陈殿璧 棉纱业 1934.7李镌亭照相业 1934.1 王鼎臣 自行车业 1934.5杨焕章

分析以上同业公会一览表,可知1934年重新改组后成立的58个同业公会中,手工行业同业公会数量占了绝大数,除此之外就是能够提供人们基本生活的消费品商品零售业,现代化意义上的工商行业组织并没有显现。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主要类型集中在手工行业、消费品零售行业,这一特点一直到新中国成立都没有改变。

整个民国年间,济南市工商业的发展状况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呢?总的来说,济南工商业的规模较小,资本力量总体薄弱,由于缺乏资金没有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及无法使用先进工艺技术,行业多系手工作业,设备简陋,生产能力有限。如茶馆业“整个经营过程全部依靠人力,严寒的冬季还是酷热的夏天,承受冬冷夏热之辛苦,每日经受烟熏火燎之痛苦,凡是稍微有能力的人,就不会选择从事这样的行业。”〔8〕再拿油业同业公会来说,虽然表面称为一个企业,其实有些企业就是夫妻二人开的小店,没有雇佣伙计,每日所生产的香油不过几斤或十余斤;还有的企业是店厂合一形式,前面负责销售,后面负责生产;有的企业兼顾经营商业,即除销售自己生产的香油之外,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同时还兼营酱醋、日用杂货、食盐、磨坊或其他业务。可以说这种经营方式为工商不分或工商兼营,只不过在形式上都归属于油业公会罢了。这种弱小的行业使得其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难以站稳脚跟,经常会出现开业不久即刻倒闭,存活的时间并不长。

工商业发展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注定从事工商业经营者的身份,济南大多行业的经营者多是勉强维持生计的小手工业者或小经济者。于是旅栈业和澡堂业同业公会在评价同业时,这样写道:“该匠人仅仅知道争先谋取利益,根本不去考虑社会的需求,表面看来理发业务非常繁忙,似乎利润丰厚,而实际上累计亏损,甚至到了需要用理发工具作为抵押来筹备款项,学徒工资已经欠发好几个月了,他们纷纷起来抗争,根本无法调解。”〔9〕这也导致济南大部分同业公会的会员来自社会底层,人员庞杂,其知识视野、道德标准、能力水平参差不齐,这种先天不足的状况无可避免地要严重妨碍会务运作。更有一些同业公会的会员属于市井无赖之徒,加入同业公会后反将其流氓习气也一并带入同业组织,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争吵斗殴事件。会员自身的素质水平与能力制约着同业公会自治能力的发挥。因此,有些公会出现“公会组织成立长期以来,无人负责,会务管理混乱、长期停顿、涣散浅搁”〔10〕的状况。京货业同业公会竟然“没有雇佣一名职员和夫役,会务虽然是由各董事、监事轮流义务处理,却没有日常经费开支,因此每年的及预算决算书实在是无法编写”〔11〕。

不仅同业会员素质比较低,就是那些被推选入同业公会领导层的多数人物也不具备现代的管理知识,这无疑会妨碍同业公会管理能力与素质的发挥,也会影响同业公会的管理绩效。这些领导者多是仅接受过私塾教育,有少部分人的受教育程度为小学毕业,高中毕业的比较少,受过现代大学教育的更是少之又少。从京货业、广货业、生铁厂业、食物业及成衣缝纫业公会所选举产生的委员所受教育情况就可以略知一二。

京货、广货等五业同业公会委员接受教育一览表

资料来源:《山东济南市广货业同业公会第二次改选委员会名册》,1936年12月24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66;《山东济南市广货业同业公会第二次改选委员会名册》,1936年12月24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66;《山东济南市生铁厂业同业公会第一届当选委员名册》,1936年10月28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136;《山东济南市食物业同业公会第二次改选委员会名册》,1936年12月23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37;《济南市成衣缝纫业同业公会会员名册》,1942年12月5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122。笔者绘制。

从以上统计表格可知,作为同业公会的管理层,所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这种受教育状况无疑会妨碍同业公会管理能力的发挥。

(二)运作中的管理原因

济南工商业的管理者,多数是由地主、官僚转化而来,同时这些高层管理者又充当了其所在行业工会的主席、会长等领导者。比如何宗莲于1919年召集筹资创办济南兴华造纸厂并担任该厂的负责人,而何宗莲本人曾担任过察哈尔都统和将军府将军;清末进士出身的张子衡于1919年5月被推荐为济南市商会会长,其在济南创办第一家面粉厂之后不久于1920年12月担任了山东省财政厅厅长职务;担任商会会长职务的辛铸九曾做过北京政府的县知事;山东督办张怀芝投资丰年面粉厂,督军王占山在民安面粉厂占有股份,督军田中玉把大量资金投入华庆面粉厂。以上封建官僚之所以热心投资经营企业,一方面在于受到近代“振兴实业”“实业救国”等思潮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民间商人热忱邀请有权势的人投资企业、以致寻求企业经营的保护伞,避免被其他社会势力欺压有关。

那些依靠工商业壮大起来的经营者,因其经营业务的扩展而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众多的经营者也被安排到政府机构担任要职,显然政府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借助这些工商界的知名者来帮助政府落实有关政策法令。如粮业公会负责人苗杏村,因其对济南市纺织业及面粉业做出的杰出贡献,于1924年被安排担任山东省督办公署咨议,韩复榘主政山东时又被聘请为省政府参议,同时1931年5月还代表山东出席了南京国民会议;出席这次国民会议的山东代表还有石绍先,其原因也是因为其在工商界的知名声望;抗日战争胜利结束以后,苗海南担任纺织业同业公会理事长,也是因其在纺织界的威望,曾力图通过国大代表竞选跻身于政治舞台。

同业公会的领导权多为一些资本额较大、实力雄厚的企业、商号长期控制。济南市粮业同业公会的领导权就长期掌控在以苗杏村、苗兰亭叔侄为首的苗氏家族集团企业中。他们说,“从一九一五年开始,到一九三七年抗战爆发海运中止,我们独揽广邦生意达二十二年之久,由此形成了恒聚成对生米交易的垄断地位,当时,生米成交已不在粮关进行,而是在恒聚成开行,生米贩运客商无不仰恒聚成之鼻息,我们不开价,别家就不能成交。”〔12〕辛铸九曾长期担任绸布业同业公会的会长职务。1921年,布行由孟萌轩等发起组成棉布业同业公会,孟任会长。济南“祥”字号在棉业是首屈一指的大买卖,孟萌轩是瑞蚨祥的经理,又是“祥”字号的代表人物,因此他任棉布业会长至1934年病故为止,达十余年之久。这种现象在众多的同业公会当中都存在,这种现象至少说明任期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13〕实际上出现的这种状况,不仅于法不合,还容易造成同业公会为某些大的企业商号长期掌控,公会内部出现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的状况,这对提高公会的管理水平并无多少益处。

同时也难以把组织体内的管理精英推上治理岗位。管理同业公会会务是一份辛苦的差事,而且没有薪水,有时还会耽误自己的生意。因此许多在生意上颇有经营思想的精英人士对于自己是否当选为同业公会的负责人并不热心,即使被大家推选为同业公会的负责人,要么不去上任,要么提出辞职。这样的例子,在档案的公务中举不胜举。如济南市油业同业公会于1944年2月19日向政府呈文称“会长辞职推人代理”,当选会长亓俊峰于二月十三日提出辞职,其理由“当此国家多事之际,正匹夫有责之日,本宜勤勉从公以尽天职,奈以体质素弱,常报疾病,敬希查照选人接替以期负责会务”。〔14〕1941年12月12日马立业被票选为济南市藤竹绳经业同业公会会长,但马立业以“本人所经营竹货时间紧限于每年春季,其余时间多在原籍,所住济南日期不多。故对会务无法负责,虽经大会当选会长之职,实在难以担任”为由直接呈文申请辞职〔15〕。1942年4月24日,济南市制鞋业全体董监事会呈文称“根据主管官署指令于上月进行改选,经大会票选张海亭为会长,但其以每日商事忙乱,无法兼顾会长之职,尽管弊会于四月二日召开全体董监事联席会议挽留张海亭仍任会长”。〔16〕但张海亭仍鉴于会员复杂及其会务艰难等原因,以“兹因旧病忽然吐血卧床,急待返籍调治”〔17〕为由,提出辞职。

(三)政府摊派的外部原因

民国时期,济南市政府多如牛毛的摊派现象极为频繁,这种行为极大限制了同业公会能力的发挥及效果的实施。张宗昌担任山东督军职务时,济南市工商界承担的摊派负担非常严重。据史料记载,“全济南商业资本,除银行及各大公司不计外,其他普通各种商业不动产资本仅九百余万元。自张宗昌来济后,直接向济南商界所借之款在300万元之谱。虽曾还款一次,但均系金库券、省银行票、善后公债等。今已成为废纸,等于不还。省银行票之在商家者约1 500万元,金库券约200万元,新军用票至少亦有300万元,公债票50万元。此外山东商业银行票在济南特约百余万元。综计上述约2 500万元左右。以900万元之资本的商家,损失此二千余万元,焉能有不破产之祸。”〔18〕

鲁兴银行为了办理存款业务,1942年7月决定奖励定期存款业户3 000户,折合当时国币30万元。山东省公署把此项任务摊派给各工商团体,于是济南市商会被迫承担800户共计8万元的任务。存款业务本应是储户的随意自发行为,但日伪当局却要求按固定份额摊派。于是济南市商会被迫根据日伪当局指令,把摊派任务下达给各同业公会,如钱业公会按照比例分担4 500元,“限克日向鲁兴银行缴款,藉表热诚。”〔19〕

1943年6月17日,济南市商会召集会议,出席人员包括69个同业公会理事长、商会的各理事和监事,议决政府摊派三项:第一商会被迫分担36 000元,帮助警察署购买消防汽车;第二商会垫支25 000元,供济南防空之需要,购买10挺高射机枪;第三为驻扎济南治安军筹备所需粮秣费67 000元及小米1 500斤。三项共计需要筹集13万余元,商会会议决定以上筹款由各同业公会分担,分担方法以临时特别费名义按各商号资本收取,即每万元资本征收20元,最后以“全体击掌,照案通过。”〔20〕

1943年11月,根据日伪当局的通知要求,济南市商会召集各同业公会负责人商讨摊派承担办法。此次日伪当局共摊派修复公设市场、合作社贮蓄存款、重修兴国禅院等四项,合计46.15万元。根据摊派款额,会议议定按资本额每万元摊款66元的摊派,各同业公会分摊,由商会负责“派员挨户收取”,必须缴纳并一次性交齐。1947年11月l0日济南市商会把各同业公会的理事长40余人召集一起商讨“军人慰劳费”3亿元的分担办法。

很明显,政府部门的这些严重摊派不仅使同业公会付出了大量的钱财,而且政府的摊派还花费了同业公会的人力、物力,应付政府的各种摊派及按时筹集款项成为同业公会一项极为重要的日常工作,这种行为对于同业公会充分发挥自治能力与水平是一个极为致命的挫伤。

三、结 语

综上所述,在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与政府的关系中,国家权力占据主导地位,同业公会自身的组织架构及运行、经济活动、社会功能等都受地方政府的影响。从同业公会组织对待政府权力的态度上,我们能够充分地认识到它们对于政府权力的依赖及由此作出的自我行为限制。显然,在民国时期社会动荡、政权更迭频繁的体制下,在很大程度上同业公会组织的成立、发展和日常运作及进行的有关活动都依赖国家,工商社团组织根本上不可能脱离而实际上也不想脱离国家政权而自我调节。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把工商业组织牢牢控制在自己的组织系统内,这一状况使工商业组织表面看来具有了所谓西方“自治”理论色彩,它们从一成立起就延续了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自觉不自觉地执行国家的行政命令,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或者是权力的延伸,从而成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直接执行人。总之,同业公会虽然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自己的重要作用,但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治。

注释:

〔1〕见笔者拙著:《民国时期济南同业公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

〔2〕李森堡:《同业公会研究》,青年书店,1947年,第174页。

〔3〕陆建华:《大陆民间组织的兴起——对北京三个绿色民间组织的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总第32期。

〔4〕杨焕鹏:《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对人民团体的管制——以浙江省为中心》,《东方论坛》2004年第5期。

〔5〕“签呈”,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59。

〔6〕〔美〕罗伯特·A·达尔著:《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尤正明译,顾奔校,求实出版社,1909年,第27页。

〔7〕《山东省济南市商会公会会员名册》,1934年,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7—14—46。

〔8〕“为赵伯芳等假冒名义成立茶馆同业公会各家概不知情联名呈请批示由”,1940年1月,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110。

〔9〕“呈为理发业务供过于求恳请援照成案予以限制由”,1936年5月2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103。

〔10〕“呈报选举情况的呈文”,1937年,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151。

〔11〕“为呈复无法编造预决算书类请鉴核由”,1942年3月10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65。

〔12〕中国民主建国会济南市委员会、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编印:《济南工商史料(第3辑)》,1992年,第20页。

〔13〕市两会文史组:《济南解放前的棉布业》,《济南工商史料(第2辑)》,1988年,第143页。

〔14〕“呈为会长辞职推人代理呈请备案由”,1944年2月19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75。

〔15〕“为当选会长不能胜任恳准辞谢以重会务由”,1941年12月17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143。

〔16〕“呈为呈请挽留张海亭仍为会长恭请鉴核备案指令只遵由”,1942年4月24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82。

〔17〕“呈为呈请准予辞职俾得返籍养病由”,1942年6月11日,济南市档案馆藏历临76—1—82。

〔18〕《申报》,1928年5月9日。

〔19〕〔20〕济南总工会、济南工商联合会编:《济南工商文史资料(第2辑)》,1996年,第242、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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