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平等与差别对待*

2015-12-17 21:21贾可卿
关键词:教育权机会权利

贾可卿,廖 琳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100732;北京市十一学校 高三学部,北京,100039)

在当今时代,权利平等总体上已经深入现代国家制度的核心价值,并以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形式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人们在现实中为平等而进行的努力,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对实际机会平等的追求。所谓机会平等,它主要与两个要素相关联:过程、规则。如果人们在同一过程中遵循同样的规则,就可以认为是机会平等的,而不管其结果如何。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是具有重合性的两个概念。所谓权利,可以理解为拥有某种机会的权利;而所谓机会,也可以理解为拥有某种权利的机会。当然,二者也存在不同之处。相对来说,权利平等侧重于静态的法理描述,而机会平等则主要是就动态过程而言的。

受教育权是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当代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等的限制,摒弃公民身份之外的其他背景阻碍。当然,“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受教育权虽是法定平等的,但现实中人们的受教育状况千差万别。特别是教育领域中存在一些差别对待现象,与教育权利和机会平等问题密切相关,经常引起人们的争议。其中,有的差别对待是不违背权利与机会平等要求的,尽管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和结果可能不同;绝大多数差别对待则与受教育权利与机会平等的理念相悖,尽管可能是出于历史和现实利益考量的折衷、过渡之举。对此不可一概而论,而需具体分析。

一、基于优长的差别对待

基于优长的差别对待是一种奖励性的差别对待,突出体现在义务教育之后的英才教育阶段。比如,始于2003年的高校自主招生就是一种基于优长的差别对待政策。这一政策强调对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学生的奖励性选拔,某一学科有突出特长的学生经高校测试确认可以获得加分或降分录取。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一考定终身”的格局,使一些“偏才”和“怪才”不再像以前那样容易被扼杀。面对这一规则,每个学生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平等的,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专业加分或降分的条件。可见,该政策符合专业择优和机会平等原则,总体上应当予以肯定。对自主招生政策的一个主要批评是:获得自主招生降分的考生多有优势家庭背景,对贫困家庭特别是很多农村家庭子女不利。比如,要想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奖项这一降分条件,学生家长必然要为此付出不菲的培训费。这显然有利于经济背景良好的学生而不利于条件较差的学生。这样,原本基于技能的加分实际上可能转变为基于阶层出身的加分。这种看法有其道理,但并不能由此否定英才选拔教育和专业择优原则。航天员的选拔也需要具备某些优秀的素质,比如眼手协调性、操作精细性、心理素质过硬等。我们不能因为一些航天员在获得这些优秀素质的过程中可能具有某些背景优势,就否认这一选拔标准,而让一个没有航天素质的人担任航天员。在英才教育领域亦是如此。从人才选拔的根本目标来看,以专业能力为尺度的平等规则不应改变。需要改变的是社会背景差异,主要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加财富总量,并在此基础上经由政府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尽量减少经济背景差异过大对受教育者能力培养造成的不良影响。

体艺特长招生也是一种基于优长的差别对待。体艺特长招生的目的,是为避免以往考试的局限,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然而,基于专业择优、机会平等的原则,体艺特长生的优势只应适用于体艺领域,若跨专业优先录取则明显缺乏服众的理据。一个人在A领域的特长,如何可以构成在B领域获得优先权的原因?一个擅长歌舞但法学基础较差的学生比具有更高法学素质的学生优先进入法学院的依据是什么?难道法学院的学生不是要以具有法学专业素养为条件吗?对于那些有志于进入法学领域的考生而言,一些竞争者依靠其他专业的优势取胜是不公平的。体艺特长优先的合适路径是体艺学校和高校的体艺专业,而这完全可以归入到自主招生的范畴中去。此外,为了鼓励学生全面发展而招收体艺特长生的解释也并没有多少说服力。随着素质教育的长期开展,很多学生都不同程度地掌握了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的技能,并非必须录取专业选手才能活跃氛围。

与之类似但更具争议性的还有见义勇为加分或优先录取——这也是一种跨领域的优待。见义勇为当然是一种稀缺、珍贵的公民美德,具有社会正面价值,理应大力褒奖。但另一方面,见义勇为的发生显然是具有随机性、偶然性的事件。有的人具有见义勇为的意愿,但可能没有足够的身体条件、能力或机遇,因而无法获得见义勇为的加分。如果因为其他人或得此类加分而失去就学机会,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此外,对高中生见义勇为加分客观上是在鼓励未成年人有意识地去做危险的事情。从社会功利的角度看,这或许是好心的政策,但未必是好的政策,因为它可能带来坏的结果。在我们看来,对于见义勇为的褒奖应该重在社会荣誉和物质奖励方面,而不是以公民的基本受教育权为筹码,通过修改本应平等的录取规则体现。对于这一点,社会正在形成共识,从近些年教育政策的变化也可以看出:逐步减少并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及思想品德加分是大势所趋。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2]这种做法纠正了以往跨领域差别对待的不合理性,在奖励人的优长(包括美德)的同时,维护了专业择优的平等规则。

还有一种更为优厚的差别对待就是保送。根据教育部规定,2015年具备保送资格的有五类考生[3]:其一是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得一等奖并被遴选为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专业择优、机会平等的原则,此类学生具备专业优秀的客观要件,保送到其本人特长专业似无可厚非。其二是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这一条较容易引起争议。真正优秀的学生不是不可以报送,但问题在于评优的标准不像专业测试那样清晰可辨,从而可能造成暗箱操作和腐败的空间。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安徽省从2010年起,就取消了“省级优秀学生”高考加分和保送的资格,其评选结果的优秀仅在学生档案中呈现。[4]江西、江苏等地也是如此。其三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可推荐外语类应届高中毕业生至语言类大学或者综合类大学的语言系。这一项在形式上符合专业择优原则。不过,如不具备客观的、公认的专业水平评定的要件,外语的优秀最好通过高考和自主招生等规范化程序来体现,否则同样会造成权力寻租和腐败。根据教育部的要求,2016年起将逐步减少外国语中学保送生名额,或正是出于减少人为因素、维护受教育权平等的考虑。其四是符合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众所周知,很多奥运冠军被保送进入名校就读。而根据调查,反对这一政策的人占大多数。[5]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就在于差别对待的非专业性。按照机会平等、专业择优的原则,有杰出贡献的退役运动员可以保送至体育类学校或体育类专业。若录取到其他专业——比如英语、法律、经济管理等,则应经过与其他考生一样严格的考试,这样较不容易引起争议。其五是符合公安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公安英烈子女。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经公安部统一考试可以保送进入公安警察院校学习深造。这一政策在感情上很容易为人所理解。不过,对有志于参加公安警察院校但并非英烈子女的其他考生而言,仍然存在机会不平等的问题。对于为国牺牲的公安英烈,更恰当的做法或许是在经济保障和社会荣誉方面进行高规格的奖励和抚恤,消除其家属在生活上的后顾之忧,避免对其子女的受教育过程产生不利影响,而不是在高考录取规则上提供特殊待遇,从而造成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二、基于民族的差别对待

参照当代国际条约、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等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都可能会损害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平等。由此,种族或民族不应成为教育双轨制的依据。然而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基于民族或种族的差别对待问题。在我国,考生因民族身份而获得加分的差别对待由来已久,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

民族加分政策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历史上少数民族考生教育资源占有的不足。由于现实存在的民族间发展的不平衡性,一项无差异的教育政策的实施可能对不同民族身份具有不同的影响。对此,一些人主张国家应当通过差别对待进行弥补。如 《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釆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然而,这项看似合理的政策规定在现实中贯彻时,却会产生极多的不合理。由于一个学生的民族身份经常与地域、阶层等其他身份特征相交叉,因而民族加分在设置上很难做到科学化,在操作上也存在不可行性。其一,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在全国各省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地区针对不同民族考生有不同幅度的加分或降分录取优惠。这种地区之间参差不齐的优惠本身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其二,在一些偏远贫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中,也有部分汉族居民。只对少数民族学生实施优惠政策而不顾同样经济、教育落后的汉族学生,也损害了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其三,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不少少数民族与汉族混居,他们的生活水平和教育条件较好,但还是同样获得一定的高考加分或降分,这对教育条件相同的汉族学生而言不公平,对于贫困落后地区的汉族和少数民族考生更是不公平。2015年,北京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为5分,并不算多。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加多少分,而在于该不该加分。现实表明:无论考生来自大城市还是农牧区,教育发达还是落后,简单地以民族身份为标准的倾斜政策是显失合理性的。换个角度来说,这种资源补偿式的差别对待本是为了平衡不同群体的发展水准,因此可以归为基于阶层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于民族身份的差别对待。

民族加分优惠政策的另一种依据,是出于族群和文化多样性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要“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从族群多样性的角度来看,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背景的学生之间相互学习,促进跨文化交流和融合,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可见,保持生源多样性才是基于民族或种族身份的差别对待的真正缘由。基于这一缘由的差别对待在世界各国屡见不鲜。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就规定基于族群多样性而对少数族裔进行优惠照顾。然而,依据肤色采取差别对待毕竟是一种歧视——这种歧视通常是逆向的,即少数、弱势群体成员的优惠待遇以多数、强势群体成员的权益为代价。因此,这种以多样性为依据的差别对待即便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也需要谨慎维持在合适的限度和时间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引起居于多数的群体成员的不满。比如美国1978年出现了白人反抗逆向歧视的“贝克诉加州大学案”。1997年,曾经坚定支持平权行动的加州大学宣布在招生、雇佣、工程招标时,不再照顾少数族裔和妇女,成为美国第一个公开宣布废除“平权行动”政策的公立机构。当然,这与白人在加州人口的比例不断下降有关。如果白人成为少数族裔,也将有同等权利要求“平权法案”的特殊照顾,所谓“平权”也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在中国,不存在美国那样的对少数民族或种族的严重歧视,反而是少数民族拥有很多的优惠政策,包括在政治、经济、文教和生育等很多方面。基于文化多样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的考虑,在一定时期和限度内,这种差别对待是能够得到其他族群的理解和支持的。

但是,无论哪种意义上的基于民族的差别对待,都是功利性的、过渡性的,并不是具有制度正义性的长久之计。经过一段时期的实施后,一旦被保护的民族群体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善,民族身份不再是社会竞争力缺乏的根源,少数族群的人口数量和素质呈现稳定发展状态,基于肤色和民族特征的差别对待措施就应当逐步弱化甚至予以取消。否则有可能造成新的民族矛盾和社会不公,无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基于阶层的差别对待

来自于不同阶层家庭的学生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平等,不能依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所属团体来决定其就读何种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每个适龄儿童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上,通过公平测试录取学生是公认合理的做法。但在现实中,基于阶层身份的差别对待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对社会优势阶层的教育优待,或称奖励性的差别对待。比如,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政府出台政策规定:2005年度民营企业纳税大户的子女在高中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6]2008年,深圳市教育局制定了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可加10分的规定。[7]2013年,黑龙江省仍坚持对省级优秀专家子女高考照顾20分、博士子女优先录取的规定。[8]2015年,教育部等几部委联合发文,认可华侨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仍可以获得加分。[2]这些奖励性的政策举动体现了政府重视和关心民营企业家、金融管理人才、专家学者和爱国华人的倾向。但是,如果受教育权已经被社会普遍认同,并被国家法律规定为人们的基本权利,那么,对部分优势人群予以特殊对待就构成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构成对大多数普通人的歧视。类比来说,对于政治素质超出常人的公民,是否应当赋予他更大的投票权而实行“复票制”(一人可以多次投票)呢?这在现代社会显然无法得到普遍认可。再比如,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机关幼儿园和子弟学校,也具有对优势阶层进行教育优待的特征。机关干部作为人民的公务员,他们的子女应当与其他公民的子女享受同样的教育,而不是享受排他的、更好的教育。机关幼儿园和机关子弟学校应当向所有公民平等开放,而非通过身份认证将其他人排除在外。否则,就会被认为是用纳税人的钱为一小部分特权者服务,从而加深社会阶层之间的“隔阂和分裂”。

与此同时,也存在对社会弱势阶层的教育优待,或称扶持性的差别对待。近些年来,农村大学生的比例逐年下降。针对这一现象,国家自2007年以来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等,以求缩小不同阶层升学比例的差距。这些政府措施的出发点和底线是受教育机会平等,有助于寒门子弟出人头地,通过教育实现社会阶层的流动。优惠措施所面向的是社会弱势群体,也较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不过,其中也有一些规定需要斟酌。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在2012年自主招生考试中实行“圆梦计划”,被推荐的考生原则上要求平时成绩排名为所在中学前10%,且是家庭中三代之内无大学生的农村户籍学生。[9]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无疑是扶持弱者,但“三代之内无大学生”的条件显然过于僵硬:爷爷如果曾经努力考过大学,反而导致孙子可能上不了大学。此外,对于贫困学生的优先录取也许合情但未必合理。一个富裕家庭的学生,尽管他同一个贫困家庭的学生一样优秀甚至更为优秀,但因为家庭稍富裕一些,反而可能因此丧失读大学的机会,这对他来说并不是很容易接受的。从长期来看,更合理的做法是主要依靠包括奖、减、免、勤、助、贷等在内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尽量消除贫困对学习成绩的不良影响,而不是在录取规则问题上差别对待。修改规则比予以资助容易得多,但非公正之举,难以得到社会的深度认同。

面对现实中基于阶层的教育差别对待问题,必须全面了解其历史和现实缘由,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不能轻易做出极端的判断和选择。但是,基本权利平等与差别对待在形式上的矛盾是不容回避的。奖励性的差别对待凸显“抑弱扶强、劫贫济富”的特点,很难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认可。而即便是“抑强扶弱、劫富济贫”的扶持性差别对待,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如同基于民族身份的差别对待,如果被扶持的弱势阶层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善,阶层身份不再是教育竞争力缺乏的根源,那么相应的差别对待措施也应当逐步弱化或取消。否则逆向歧视的舆论就会抬头,有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和阶层矛盾。

四、基于地域的差别对待

在义务教育阶段,基于地域的差别对待突出体现为就近入学。根据1986年制定的 《义务教育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一规定显然是出于对某一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考虑。一律就近入学的规定在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实质上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首先,无论一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如何,他都在实际中按户籍所在地被分到指定的学校,而不能选择更加适合的学校。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前提下,这种通过出生运气获得机会的做法,并不比通过平等的考试竞争获得机会更接近平等。其次,“就近入学”能够保证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却无法保证人们接受满意的、高质量的教育。如果不是教育质量上存在较大差异,有谁会愿意舍近求远呢?这一政策的最大问题就是限制了受教育者的选择权利。其三,在就近入学的政策规定下,“学区房”的概念应时而生。没有择校和择校费,很多人还是为了择校而付出成本——购买学区房以取得“就近”的资格。择校费尚有助于激励学校提高办学质量争取考生,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从中调剂一定比率用以平衡强弱学校差距,扶植弱校发展,而学区房却只能使开发商受益。同“就近入学”相比,“择校”使适龄儿童、少年有了选择的权利,可以满足公众对教育的不同需求。当然,对于“择校”也有不少批评,主要是:公办学校间的“择校”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平等原则,拉大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的差距,阻碍了区域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过,这种批评可能本末倒置了。究竟是择校导致教育不均衡,还是教育不均衡导致择校?根源恐怕在于后者。当教育资源基本均衡的时候,谁不愿意就近入学呢?只有逐步缩小各学校在师资和资源等方面的差距,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的择校问题。

因此,问题集中到如何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如果教育资源相对均衡,就近入学和自由择校就可以统一起来。现实的政策走向也体现了平衡教育资源的努力。比如:通过对外引进名校办分校、城乡一体化学校;采取教育集群等方式整合区域教育资源,通过名校整合薄弱校,拉动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广泛覆盖;通过推进对口直升入学方式,让学生不出片区,在家门口的好学校完成9年乃至12年学业;等等。此外,通过计算机随机派位可以进一步化解择校热问题。即便一个人买了学区房,进入好学校所在的学区片,最后也有可能被随机派位到相对薄弱的学校。在上什么学校无法确定并且差别不大的前提下,就不如就在家门口上学了。随机派位是一种纯粹运气的机会平等,它虽然不具有实质合理性,但比受制于先天出生地而不能上好学校的差别对待要容易为人接受。

然而,无论如何,教育资源配置的相对均衡很难在短期内实现,不同学校之间的差距是难以消除的。人们依然会有择校愿望,不能完全依靠压制解决。就此,应当保留一定的选择空间以补充就近入学原则。比如,北京市2014年起普通高中原则上全部取消中考择校生,但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比较充裕的区县可适当编制跨区县招生计划,向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区县倾斜。民办高中可在全市招生,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分区县设定计划指标。[10]这在实际上打破了就近入学的刻板规定。就近入学与自由择校各有其优势与弊端,二者的某种结合可能更接近于公正,也更可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此外,根据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不再意味着严格根据户籍所在地就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为异地工作人员随迁子女实现平等受教育权奠定了立法基础。2015年财政部还以学籍信息管理为基础,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以化解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经费困局。[11]当然,受各地教育资源容量的限制,这个过程必然是长期的和渐进的。

基于地域的差别对待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也有明显表现。长期以来,中国的高考实行分省定额制,录取分数线与招生名额投放向高校所在地严重倾斜。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分摊共建大学办学模式,以及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存在较大差距等。但是,作为接受国家财政支持的高校,如果不采用全国统一的竞争标准,在形式上显然与机会平等原则相违背,难免引起公众的不满。为此,2001年曾有山东青岛三考生状告教育部分省定额的行政法规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12]根据2015年3月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1948人进行的调查,83.9%的受访者对于高考统一命题表示支持。[13]面对这一政策引发的争议,教育部门也在尝试进行调整,表示2016年将有25个省在高考中使用由国家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试卷。当然,如果不分地域按照统一标准竞争,可能出现考上大学的学生高度集中在教育发达的少数省份。针对这一问题,先期可以使分省定额的设计富有弹性,并随着教育资源的均衡而逐渐向统一录取标准过渡。比如有学者提出:一些全国综合性大学可以先拿出招生总数的5%参加全国统招,录取分数线全国统一,所有考生不分地区,按照成绩排名公平竞争5%的统招指标。随着地区经济和教育发展逐渐趋向平衡,这一指标可逐年递增,以充分体现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4]无论如何,地域围堵不是具有制度正义性的长久之计。长期难以解决的高考移民现象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投机行为,但若从高考录取规则本身的合理性来考虑,又何尝不是一种对于平等机会的追求呢?这是自发的市场机制对不合理的政策规定的矫正。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这一政策的可行性也越来越低。

小结

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是完全平等的,无论是为保护强者的受教育权而损害弱者的受教育权,还是为保护弱者的受教育权而损害强者的受教育权,都不具有合理性。固然,权利和机会平等经常被批评为是形式上的、虚假的平等,因为这种平等似乎忽略了权利背后的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总的来说,这种形式平等本身有着极大的进步意义,至少,它毕竟确认了这样一种平等的形式。萨托利认为:“法律和政治平等,还有利用机会的平等,就是带有这种意义的形式上的平等。称其为形式上的,并不是说它们在面临平等的特权时就会丢下我们不管,或者说我们所享有的平等只是徒有其表。形式意味着方法,而不是结果。因此,贬低那些促进了平等机会的形式条件(包括法律上与政治上的形式条件),或者把那些平等说成是虚构的或几乎毫不重要的东西,都是绝对不恰当的。”[15]在我们看来,对于一种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的社会制度而言,仅有形式上的权利和机会平等当然是不够的,但没有权利和机会在形式上的平等则是万万不可的。

权利和机会平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为了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接近实质性平等,在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基础之上,某种调剂和补偿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如罗尔斯所说,社会上的强势群体比弱势群体更多地利用了本属双方共有的社会资源——包括人的天赋能力和外界自然资源,因而获利较多者应当对获利较少者进行补偿。但是,“补偿什么”是一个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是不能用于交易和调剂的,因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联系在一起,如果不平等对待,将对人们的利益产生极大的、深远的损害。可以调剂和补偿的是权利的经济背景,是物质财富,而不是权利本身。依靠恰当的累进税制、转移支付等手段,完全可以实现社会普遍认可的财富分配状况,正如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做到的那样。受教育权平等问题在形式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和教育问题,根本上则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在经济基础和教育资源趋于均衡的条件下,绝大多数差别对待政策可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在那时,受教育权平等就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是实质上的。

[1]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5.

[2] 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EB/OL].(2014-12-10)[2015-07-31].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559/201412/181754.html.

[3] 新华网.5类考生今年具有高考保送资格 [EB/OL].(2015-2-2)[2015-07-3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 - 02/02/c_127448692.htm.

[4] 安徽新闻网.今年“省级优秀学生”仍不具有高考保送资格[EB/OL].(2015-02-03)[2015-07-31].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5/02/03/006674616.shtml

[5] 人民网.奥运冠军保送名校合理么[EB/OL].(2015-8-30)[2015-07-31].http:∥t.people.com.cn/discussD.action?topicId=4295.

[6] 新华网.给纳税大户子女加分是制度化的“劫贫济富”[EB/OL].(2006-08-08)[2015-07-31].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6-08/08/content_4935024.htm.

[7] 新华网.深圳市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有违教育公平[EB/OL].(2008-04-23)[2015-07-31].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4/23/content_8037153.htm.

[8] 中央政府网.黑龙江公布2013高考照顾政策[EB/OL].(2013-06-14)[2015-07-31].http:∥www.gov.cn/gzdt/2013 - 06/14/content _2425701.htm.

[9] 中国教育网.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自主招生“圆梦计划”[EB/OL].(2011-10-31日)[2015-07-31].http:∥news1.ruc.edu.cn/102449/102451/102468/78317.html.

[10] 人民网.北京中招新政[EB/OL](2015-03-19)[2015-07-31].http:∥edu.people.com.cn/n/2015/0319/c367001-26720134.html.

[11] 人民网.财政部将探索建立随迁子女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EB/OL].(2014-12-31)[2015-07-31].http:∥edu.people.com.cn/n/2014/1231/c1053-26305749.html.

[12] 民主与法制网.三考生状告教育部案件再回首[EB/OL].(2013-03-07)[2015-07-31].http:∥www.mzyfz.com/cms/minzhuyufazhizazhi/jujiaoyuzhuanti/html/696/2013-03-07/content-681448.html.

[13] 程济安.83.9%受访者支持高考统一命题[N].中国青年报,2015-03-26(07).

[14] 洪可柱.取消发达地区的高考特权[EB/OL].(2008-02-26)[2015-07-31].http:∥hongkezhu.blog.sohu.com/80155801.html.

[15] 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39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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