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宇
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简政放权”的政策,即下放政府的一部分监管权限,让经济回归市场机制运作,以提高行政机关管理效率,并促进市场的蓬勃发展,立意至为良善。长久以来,各界期盼政府放松对市场的管制,此一政策作出正面回应,可谓从善如流。为落实此一政策,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简化登记事项与登记文件、取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注]具体修改内容为:“(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五)删去第二十九条。(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