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司法实务部门自生自发开展的环境犯罪刑事和解,为环境权理论研究和探讨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环境犯罪刑事和解在理论基础、被害人确定、赔偿范围等方面不可避免涉及环境权问题。“环境权利说”、“环境法益说”和“环境义务说”三种理论在环境犯罪刑事和解中的运用各有利弊,但“环境权利说”更能有效适应我国环境犯罪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以环境犯罪刑事和解为视角,区分抽象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权,从主体、客体、内容和性质等方面反思、重构环境权理论。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犯罪;刑事和解;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法益
作者简介:谢登科,男,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简易程序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BFX111;黑龙江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刑事判决说理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C062;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LZY017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6-0077-08
一、问题的提出
工业化、城市化促进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犯罪增加、贫富分化之类的社会问题,环境污染亦是其中之一。这为环境权这一新兴权利的诞生提供了契机。但环境问题并不必然产生环境权,如果以人格权、财产权、相邻权等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权利谱系具有足够张力,能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则环境权难有独立生存空间。但从现实表现来看,上述权利并不具备此种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