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地役权在不动产利益冲突调和中的适用

2015-12-21 11:15:26张珵
求是学刊 2015年6期

摘 要:征收是用于解决不动产财产领域公私利益冲突问题的方式,然而由于“公共利益”范围和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滥用征收权的行为频频发生。不仅影响了不动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对财产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因此,在反思如何完善征收制度的同时,应当在对公私利益冲突类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引入公共地役权方式,以公权主体作为公众的代表,与不动产财产权人通过协商方式,实现不动产财产为公需所用与保护财产权人利益的双重目的。

关键词:公共地役权;利益冲突;征收;权利体系

作者简介:张珵,女,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基金项目: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FH2015D12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6-0092-06

不动产不仅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资源。Robert. S Hunt教授曾言,财产权法律的基本问题在于决定有关物质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个人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这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个体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个体与个体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1]对于这两种关系,通过公法和私法的不同规则予以调整。当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实现,就要对个体利益进行剥夺(征收)或限制。毋庸置疑,征收的确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但这种方式难免会对个人利益带来过度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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