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创意的集群企业创新升级研究

2015-12-31 07:11梁祺
对外经贸 2015年11期
关键词:创意创新

梁祺

[摘 要]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和创造财富的新机会,其对集群企业获取创新升级优势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创意生成、创意开发、创意保护为脉络,详尽分析了集群企业在利用创意获取创新升级优势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并提出集群企业必须激发个体生成创意的积极性,将创意知识化涉及的资源从业务层面上升至战略层面,实现创意知识化表达后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创意;集群企业升级;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5)11-0125-02

所谓创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等。因此创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创造性;二是一种构思或想法。

如果想要把这些创造性思想或是情感传达给他人,则必须借助符号,构筑形式使之表达出来,而这些形式就是知识。

虽然知识本身仍是一种无形性质的存在,不过此时的无形性质存在,与创意本身的无形性存在相比较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存留在主体大脑中,是无法为他人感知的存在,主体具有完全的自控性,后者却已然进入法律直接保护的视野,是能为集群企业创造价值的资源。不过,从二者关系来看,创意为知识的来源,知识为创意之流。只有包含创意的知识才是稀缺性资源,有可能帮助集群企业展现自身的独特性,获取创新升级优势。因此,如何激发主体思考热情,产生创意并实现创意的知识化表达,即创意生成,是集群企业利用创意获取创新升级优势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创意生成

从本质上而言,创意栖息于人的大脑中,是人类利用其所独具的思维能力深度加工、浓缩、系统化从客观世界所接受的信息,再经过概括、抽象、整理后形成的创造性思想。显然,其产生的物质基础是具有高度思维能力的人脑。因此,在创意形成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激发集群企业产生创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共同愿景、价值共享、授权赋能三个角度实施激励。

1.共同愿景。由于集群企业的共同愿景来源于成员个体的个人愿望或意愿,是全体成员个体意愿中的共通性内容,成员能在共同愿景中看到自己诉求的片段。在集群企业活动中,一方面成员在为集群企业整体尽力,为实现集群企业未来发展的目标、任务、事业或使命尽责,而另一方面,共同愿景的实现过程同时也是个人愿景实现的过程,成员在共同愿景实现过程中的付出,本质上是在为自己的个人愿景实现服务。因此,为激发创意生成,集群企业应当深入了解成员的个人愿景,积极寻求共同或一致性内容,通过反复告知、推销、测试和咨询,经过从集群企业上层及至普通员工和从普通员工及至集群企业上层的双向互动,最终构建能充分反映员工个体意愿,以员工个人愿景为基础的集群企业共同愿景。

2.价值共享。创意理应服务于集群企业目标的实现,为集群企业带来商业价值,才能有利于集群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但

如果强行将员工的创造性思维受制于集群企业目标实现的要求,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员工创造性思维活动的否定,容易挫伤员工创意生成的积极性,并最终导致于员工创意生成的僵化。因此,为激励员工生成服务于集群企业目标实现的创意,在薪酬设计方面,应该让员工有机会参与创意价值的分享。只有如此,员工才会自觉意识到,其创意应紧紧围绕集群企业面临的各项问题展开。而个人在创意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智力劳动正是以价值分享的形式获取回报。为了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员工薪酬中除基本的固定工资收入以外,还应安排绩效工资部分,而绩效工资正是员工分享创意价值的渠道。集群企业员工从最大化自己绩效工资的角度出发,在创意生成过程中自然会优先把创意是否有利于集群企业目标的实现,是否有利于集群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企业劳动社会化,并最终是否有利于集群企业利润的提升考量在内。一旦员工能自觉考虑这些问题时,那么集群企业已然在保持员工创意生成积极性的前提下,潜移默化地完成了对其创意生成方向的引导。

3.授权赋能。在传统管理模式下,集群企业依靠行政命令单方面作出决定,强制员工遵照执行。

如果让员工获得一定授权,在集群企业的必要指导下,自行选择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手段,则显然会激发成员在工作中的创造性,促使其主动思考,充分发挥创意生成能力的主动性。但是,创意生成本身却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只依靠员工的主动性是远远不够的。为此,集群企业应该为员工形成创意提供支持,赋予其产生丰富创意的能力。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要求集群企业充分了解员工的能力,在分配任务时不仅考虑集群企业自身的功利性目标,而且要将是否有利于员工创意生成能力的提高纳入考虑范围,并在适当时机提供员工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教育培训。此外,在员工对其工作或集群企业问题提出自己的创意后,集群企业必须提供畅通的渠道,使得员工能有机会在工作实践中应用创意成果,进而能够有机会不断修正、完善和发展其原始创意。

二、创意开发

创意生成后,如果要让他人感知,则需要通过知识形式表达出来。但是,无论创意本身,还是作为其表达形式的知识,都是一种无形的存在。因此,创意若要演变为集群企业的创新升级优势,就必须和集群企业其他资源相结合,寻求合适的物质载体,以承载集群企业生成的各种创意,进而有机会使创意内含的价值最大化。不过,在此流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并非集群企业生成的所有创意都具有开发的价值,从创意生成及至创意开发,理应有一个规范化的创意筛选的过程。二是创意开发的本质在于创意与集群企业其他资源相结合的过程,为此,需要围绕创意展开集群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为使创意开发具有持续性特征,则涉及的资源配置必然是战略层面上的应用,然而最初创意开发涉及的资源利用却往往只存在于小组、团队、部门中,即仅仅是关于业务层面上的应用。因此,一个有效的创意开发,自然面临从业务层资源如何向战术层及至战略层资源演化的问题,对这一机制的探讨将有利于创意可持续开发的进程。endprint

三、创意保护

法律虽然不约束人的主观思想范畴,但是当创意以知识形式表达出来,依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则已然进入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直接保护的范畴。因此,当一项创意的表达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特征,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时,则可以进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仅如此,当该项创意的表达,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存在于技术领域内,则显然有可能受到专利法的青睐。不过,单单依靠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意的表达是有限的。因为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仅为特定的创新性智力成果。这至少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只有那些前所未有、由人的智力新创造出来的创意表达才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专有保护。第二,知识产权只保护特定的而非所有的创新性创意表达,相当多的创意表达会处于知识产权法的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无偿地对它们进行利用。另外,即使存在于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创意表达,如果没有获取相关行政审批,同样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基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集群企业为保护创意表达,除积极申请相关行政审批以外,主要是指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还应当综合利用合同法和不当得利予以救济。当创意以知识形式表达出来,存在于集群企业中时,集群企业可以通过制定严格详尽的合同,约束知识承载者的自由流动,从而使包含创意的知识保持在集群企业当中。即使知识有必要流出集群企业边界,比如以知识产权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集群企业同样有机会与被许可者就创意保密以及后续利用方面的权利义务详尽约定。不过,合同法的保护也非完美。姑且不论在一份合同中,约定清楚当事人的所有权利义务是一件难以完成的事情,就合同本身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其对创意表达的保护也受困于合同相对性限制,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难以提供适当的救济。笔者认为,集群企业利用法律制度对创意表达保护的实践中,应该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为主,同时可选择制定详尽的合同保护,而以不当得利保护为应诉技巧。任何单一性质的保护,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均属不完善。

对于集群企业而言,创意对其获取创新升级优势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创意本身却只是存在于创意主体头脑中的主观思想。要使之成为集群企业创新升级优势,一方面需要以合适的知识形式表达出来,而另一方面则需要将表达出来的创意与集群企业其他资源相结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面上实现创意的知识化活动和知识的物质化活动。因此,集群企业必须深入理解如何激发主体生成创意的积极性,创意知识化活动涉及的资源如何从业务层上升至战略层,以及如何实现创意知识化表达后的保护问题。只有在把这些问题厘清的基础上,创意才能真正对集群企业持续地获取和保持创新升级优势起到加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红亮.从创意到商品:运作流程与创意产业成长[J].中国工业经济,2007(8).

[2]赵西萍.知识流失风险因素识别与控制[J].科研管理,2004(11).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教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乔 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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