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2016-01-06 02:44:53陈达阳
经济师 2015年12期

陈达阳

摘 要: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人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则人人均无自由可言。因而,在承认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必然包含着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文章指出,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毕竟导致基本权利的不完整,因而也有必要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加以规范,否则限制基本权利,则极容易异化为公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籍口。正因为如此,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自身也必须接受从根本大法的高度进行限制。

关键词:基本权利 限制理由 限制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73-03

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特征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基本权利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基本权利的存在有其绝对正当性,但其行使绝对有界限。一个基本的法理是:如果人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则人人均无自由可言。因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对的,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则是必须和绝对的。

显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不可或缺的;虽然限制仅是手段而非目的,但终究是基本权利的樊笼,因而也有必要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加以规范。否则,公权力极容易以限制是为了保护为籍口,冠冕堂皇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自身也必须接受从根本大法的高度进行限制。这涉及到的范畴就是公民基本权利规范的限制范式问题了。

一、限制之理由

1.公共利益——实质意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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