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琳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的发达,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不断增多,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该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未形成统一认识,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问题。虚拟财产具有刑法上财物的属性,对此类犯罪以财产犯罪进行处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虚拟财产 行为性质 数额认定
近年来网络以迅疾的速度兴起和风靡,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人,网民平均每周在互联网上的时间为26个小时,[1]2014年4月1日QQ同时在线数破2亿。[2]从2000年境外游戏进入中国,到目前中国已经拥有9家上市网游公司和126家网游开发公司,每年网游市场营业额达到数百亿元。[3]随之而来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于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定性问题,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也没有统一认识,司法实务中既有以盗窃罪、也有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的实际判例。探讨如何定性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才能更好地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单纯以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就否认其财物属性,又因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数额难以确定,排除此类犯罪适用财产犯罪的观点,值得商榷。本文重点从虚拟财产性质界分和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犯罪的数额认定方面,分析非法获取虚拟财产适用财产犯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