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京 郭莉
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用途不影响挪用行为的定性,挪用人对公款进行了非法的支配,即使最终使用人是单位,也属于“归个人使用”。单位成员作出的挪用公款决定没有超出职权范围,同时符合单位决策程序的,可以视为“单位决定”。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交织的,不可否定“谋取个人利益”的存在。国有单位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个人使用,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可按照立法解释的规定,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者挪用公款罪的责任。
关键词:挪用公款 单位决定 谋取个人利益
[基本案情]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2012年8月份的一天,时任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经理的丁某某(另案处理)将班子成员魏某某、白某及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周某某、何某某等人召集在一起,丁某某称山丹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曾给山丹农场借过款,帮助过山丹农场,现王某某开发楼盘资金紧张,为了回报王某某,提议公司领导每人从王某某开发的某小区买一套个人住房,先从公司财务中给每人借支15万元,用于缴房子首付房款,借款以后陆续从各自发的年薪中扣除,但必须向分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与会人员均同意丁的提议。2012年8月24日,丁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周某某、何某某等人从山丹分公司账务中分别以个人名义打了借条,经丁某某签字后,每人借支该公司15万元,用于支付各自预定住宅的首付款(全部房款系按内部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