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6-01-07 22:37
伴侣 2016年1期
关键词:连锁店小赵夫妻关系

问:

我与小赵是同学,又是一起做生意的朋友、伙伴。2013年5月,小赵为在市郊经营熟食连锁店,向我借款50万元,期限为9个月。事后不久,小赵与马小姐结婚,并将熟食店交由马小姐管理。2014年3月初,因小赵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我几次找小赵催款,小赵以生意不好为由推托,迟迟不予还款,我找马小姐,得到的回答是:钱是小赵婚前借的,与我无关。该说法对吗?我打算将小赵及马小姐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马小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生活,即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日常生活花销,也包括一方或双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小赵借款时虽未结婚,但其借款是用于婚后经营市郊熟食连锁店。该连锁店虽只由马小姐一人管理,但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性质。因此,你若将小赵与马小姐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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