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性培训,受伤谁负责

2016-01-07 23:46田野丛林
莫愁·智慧女性 2016年1期
关键词:盱眙县压腿育才

田野+丛林

现年20岁的岳欣怡,原是江苏省盱眙县一所中学(以下简称育才学校)高中部的学生,学习成绩不太理想。学校为提高升学率,为有志报考艺术类院校的学生开设了音乐、舞蹈等特色班。喜欢唱歌跳舞的岳欣怡决定扬长避短。

高一下半学期快结束时,岳欣怡参加了舞蹈班,学期为两年,学费4000元。直到高二小高考结束,岳欣怡才正式接受训练。

2013年7月24日上午,经过前期几个课程的基础性训练后,岳欣怡和同学们一起接受撕腿训练。这是一种传统的压腿方法,由他人用力,将训练者的腿向其身上推压。训练者平躺在地上,其中一条腿要压到耳边。

参与的学生大部分没基础,撕腿训练强度很大,大家难以适应,多半达不到课程要求,老师顾一帆就逐一外加压腿训练。岳欣怡感觉十分痛苦,对老师提出中止,却没得到应允。岳欣怡疼得受不了,忍不住哭了,老师还是强行压腿,并让其他同学帮忙。岳欣怡整条腿都麻了,一点力气也没有。

压完腿,顾老师及同学们都没注意到岳欣怡已经受伤,便离开了舞蹈教室。岳欣怡试图站起来,却失败了。她的左下肢感觉慢慢丧失,无法用力,只能痛苦地躺在地上。直到放学后,同学才发现一动不能动的她,立即通知了她的父母及顾老师。

岳欣怡被送到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因病情较重,先后又至盱眙县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处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近4万元。

期间,育才学校给付1万元,顾老师给付4万元。四个多月后,岳欣怡的病情虽然好转,却留下了终身残疾。

2014年11月18日,经淮安市楚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岳欣怡因故致左下肢损伤伴坐骨神经损伤,目前遗留左膝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左膝以下浅表感觉稍减退,左下肢肌力4级,肌张力减退,左足略内翻下垂的致残程度为九级。

女儿一下变成了残疾人,岳欣怡的父母难以接受,将育才学校及顾一帆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岳欣怡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学校及老师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应预见到舞蹈动作本身带有一定危险性,并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事发时,顾一帆强行压腿,不考虑该培训为短期训练,而岳欣怡无任何功底,仍按照一贯教学做法,违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

结合法院谈话笔录,可知类似事故之前也有发生,但校方并没有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应对岳欣怡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而舞蹈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

2015年4月2日,盱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判决,育才学校赔偿岳欣怡128685元。

法官说法:学校请求适用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原则的主张,最终没得到法院支持,对类似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所谓自甘风险,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风险。它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

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尝试运用它。然而,自甘风险原则,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一是,对于危险的存在,受害人明知,或者根据证据证明其已经知道。

二是,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有可以推知的默示。明确表示承担危险的,须为文字或口头表示;默示表示承担危险的,须有证据证明。

三是,接受该危险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受害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顾一帆作为舞蹈老师,应知道因为年龄原因,岳欣怡的韧带不可能达到小孩那样的柔软,更不能一蹴而就,且岳欣怡表示过放弃,故本案不存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余地。

(文中人名、学校名系化名)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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