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国民博士生 黄轩昊博士生 黄一松(、江西财经大学南昌 00 2、南昌师范学院 南昌 0029 .厦门大学福建厦门 6005)
略论IPO注册制推行在我国的适用性
■ 罗国民1、2博士生 黄轩昊3博士生 黄一松1(1、江西财经大学南昌 330013 2、南昌师范学院 南昌 330029 3.厦门大学福建厦门 361005)
内容摘要:股票发行注册制在我国推行的适用性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热议,相较于审批制和核准制却并不意味着实质审核的摒弃或证监会的隐退。相反,在促进IPO效率的同时,将引起资本市场各利益主体更为全面和严苛的审核。回顾全球主要资本市场IPO制度的历史进程,对照我国IPO注册制推行的优势和劣势,我国已具备了适用IPO注册制的基本条件。然而,注册制推行后,对我国IPO制度设计、制度环境、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机构投资者能力有了更高标准的要求,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IPO 注册制 适用性 证监会
IPO规范与制度问题是众多学者和实务专家关注的焦点,它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起资本市场上众多公司的上市决策。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但在我国转轨经济背景和特殊制度环境下,注册制究竟能否充分发挥效用与我国当前的现状相契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议题。本文通过对照发行制度纵向的历史沿革,全球主要资本市场IPO注册制推行横向的发展现状,深入剖析IPO注册制顺利推行所要求的制度和非制度条件,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现状,探讨IPO注册制在我国推行的适用性,进而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