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体系下醉酒驾车犯罪①
——以明尼苏达州为视角
李惠雯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写入刑法,大大提高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引起了社会的全面讨论和关注。虽距“醉驾入刑”已过去4年之久,但是醉酒驾驶,吸毒驾驶等危险驾驶的行为仍然在公路上上演。美国作为在道路安全走在前沿的国家之一,对危险驾驶的规定更明确,更有经验。本文将以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相关法律为出发点,比较分析中美两国对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以及处罚,希望有助于对我国的醉驾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美国法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014-03
作者简介:李惠雯(1990-),女,汉族,辽宁大连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

一、中国“醉驾入刑”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机动车的数量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猛增,与之相伴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大幅上升。其中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数量及危害尤其突出。据公安机关统计,2009年1-8月,全国醉酒和酒后驾车肇事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②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修改后的《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