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经营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制度探析

2016-01-15 00:15徐濛
商场现代化 2015年29期
关键词:经营风险

徐濛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社会大背景下,企业组织的各种社会经营活动存在着更多的风险性,研究企业存续期间的风险规避固然重要,但企业终止之后所产生的各种经营风险该如何解决、如何完善更加值得我们关注。因此,本文在讨论企业组织经营的各类风险基础上,论证了经营风险社会化分担制度的理论基础,尝试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在企业组织的经营风险社会化分担制度。

关键词:企业组织;经营风险;社会化分担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决”理论为背景,以自由发展为理念,鼓励推动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健康发展。但是,正是因为市场的有效竞争,企业的经营环境会随着市场的竞争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企业自身面临的社会风险、经营风险也随之更加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企业组织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不仅仅将会对企业本身的未来发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也甚至是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为了有效的防止经营风险所带来的危害,企业组织应当切实加强对经营风险的有效管理,“以不变应万变”。

一、企业组织经营风险的概述

在大数据和“互联网+”急速发展的时代,企业组织的社会环境、经营环境以及经营管理理念都在发生着的根本性变革,现代企业组织对企业风险的定义也赋予了新的内涵、注入了新的发展。就传统意义上的风险来说,它是指企业在组织经营过程中所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在新时代的市场发展机遇之下,“大数据”和“互联网+”的政策推动以及全球范围内日益激烈的自由竞争,使得企业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把握机遇又如何应对挑战,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就是所谓的风险因子。在此情况下,如果只是简单将风险定义成为企业所面临损失的一种所谓的可能性来理解,或许是已经无法适配于现代企业风险社会化管理需要。因此,如若全面完整的定义现代企业的风险性,题中应有之义应是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风险是事件在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综合。其次,风险与机遇就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二者在数量及性质上成正比例的辩证统一关系,机遇蕴涵于得到有效管理的风险之中。

企业组织的经营风险按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类。内部风险则主要是由于企业组织内部自身在管理和企业控制方面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使得此类不足衍化成企业的内部风险,而外部风险则是归结于企业外部,社会政策和战略的调整、社会市场竞争等所带来的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不论是企业的内部风险亦或是外部风险,正是因为这些形形色色的风险存在,使得企业在并不能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竞争中一直长久的存续,必然在某一天走向消亡,或是因为企业组织本身章程、制度上的安排亦或是由于风险的不可抗而导致的被迫终结。但是,无关于何种形式所导致的企业组织消亡,企业组织退出市场并不意味着自身所肩负的责任也就从此消亡,企业终止之后其在存续期间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该如何存续,该如何追究,企业因此产生的经营风险该又将如何分担?

二、经营风险社会化分担的理论基础——社会责任

现代社会提倡风险的社会化,社会化的分担机制,使得企业组织的风险降低,也使得权利人的权利更加容易得到保障,而保险、基金等运作则成为了社会化分担的基本形式。企业组织经营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制度,是相较于风险自担理论而言的,是建立在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其中包括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其他主体的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是社会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个体对社会整体承担的责任,是由所扮演的角色义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所共同构成的结构体系。社会责任可以认为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角色义务责任又或者说是预期责任。其重点是侧重于主体的身份性,是基于主体的社会地位、扮演的社会角色所产生的一种对社会大众的责任;二是法律责任,是基于行为所产生的一种责任,侧重于主体的行为,是因为主体没有履行应当履行义务而承担的一定形式的不利后果或是强制性义务。

1.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并非原生词汇,英国学者谢尔顿1924年在《管理哲学》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认为包括道德因素。”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多德教授认为,企业财产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公司经营着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不论谢尔顿所认为的社会责任还是多德教授所概括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其宗旨都是一致的,即基于企业是一个“经济人”的角色定位,在关心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发展的同时,还必须着重发展企业的“社会人”角色,尽最大可能性的促进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和企业经营所涉及的周边社会的共同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作为社会性组织的必然要求,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与社会是应该相辅相成、互为动力、共同发展的。将“经济人”与“社会人”的角色实现有机的结合和统一。此时,就产生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2.社会其他主体的社会责任

企业经营风险的社会化承担是企业自身社会责任理念的体现,是企业责任的同时也是全体社会的共同责任,体现的是“分担”二字。社会中的所有主体,均有义务为了社会的和谐和良性发展而共同作出努力。社会化的承担方式,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共同发展。

三、经营风险的社会化分担的制度构建

企业组织的经营风险管理应当贯穿于企业组织经营的全过程,不仅仅维持在企业组织的存续期间,更加重要的是在企业组织终止之后,完善其“身后之事”。企业经营风险的社会化分担,侧重于“社会化”与“分担”,这意味着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不仅依靠企业组织自身进行风险管理,还需要社会中的各类主体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共同化解企业组织经营存续期间及企业组织终止后的相关经营风险。

1.建立企业组织代表机构存续制度

当企业终止以后,消费者常常面临着难以维权的窘境,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不复存在,投诉无门。因此,本文主张建立企业组织代表机构存续制度,在企业清算注销以后,留存一个代表机构,例如建立类似于“公司清算组”的组织机构,代表已注销企业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企业注销后的几年中进行管理和运作。另,对此类代表机构的存续期间也应当有所限制,存续3年-5年或是与公司销售或生产产品的最长保质年限相同或适当缩短。企业组织代表机构的存续,是为了消费者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稳定市场秩序。

2.建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

在企业的后社会义务中设置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其理念就是生产者对产品进行投保,在消费者受到侵害时,由保险人替代投保人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对责任保险存在着相关的立法和实践,但是,其制度的运作必须是以公司企业组织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企业组织终止注销的情况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实现就没有可能。总之,各种条件的限制使得企业组织并不能够很好的执行这项制度。因此,针对这项缺陷,建议在立法及实践中,完善此项制度。规定企业组织在终止之前就应当对其销售或生产的所有产品进行强制性的投保,如果消费者在商品保质期或使用安全期之内受到因产品问题出现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由企业组织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同时,对还未销售的产品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例如:回购,停止销售等。

3.建立产品社会基金制度

正如同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样,产品社会基金制度也是建立在企业组织终止的基础之上的。由于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一旦终止,其在法律上作为独立人格的主体资格就不复存在。对于非公司制企业也是如此,一旦企业组织注销就无法承担任何责任。此时,企业的后社会义务该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在企业注销后,与企业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这既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所提倡的安全交易和社会稳定。因此,应当建立产品的社会基金制度,不同于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产品社会基金制度属于公益性的项目形式,主要依靠社会捐赠、政府拨款支持等一系列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方式,以“社会共治理念”共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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