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2016-01-20 18:53:10欧锦雄
北方法学 2016年1期

欧锦雄

摘要:近一年多来,全国审理判决的“问题豆芽”案件近千件,被判刑人数愈千人,大多数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有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无根剂(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植物激素)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并主张为这些案件翻案。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是低毒农药,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是有毒有害物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和行政犯(法定犯),因此,无论将豆芽制发过程理解为种植过程或食品加工过程,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无根剂”的行为,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键词:问题豆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行政犯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1-0122-11

一、“问题豆芽”案引起的法治论争

近年来,我国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已成为国家和人民关注的焦点问题。

豆芽本是我国老百姓餐桌上的营养美味食品,但是,一些豆芽生产企业和个人为了缩短生产周期和提高产量,在豆芽制发过程中大量添加植物生长激素(如: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乙烯利)和多菌灵、百菌清、福美双、诺氟沙星、青霉素等药物。为了改变变色发黄的豆芽外观又使用漂白剂、连二亚硫酸钠等物质。 ①添加了植物生长激素的豆芽可在3—5天内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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