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规范

2016-01-21 01:36刘芳
审计与理财 2015年11期
关键词:城乡对象资金

刘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通过笔者近几年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城乡低保资金在筹集、使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规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筹集方面的问题。有的县(市、区)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未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套安排城市和农村低保专项资金。

(二)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财政部门挤占挪用城乡低保专户资金,用于拨付临时救助、拆迁补偿、部门工作经费等;二是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违规发放低保资金。(1)部分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等条件超标,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但仍获得民政部门审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低保资金。如部分低保对象自有房产超面积或有店面出租、家庭有一台或多台机动车、缴纳或领取养老保险金、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在职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商、单亲家庭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或人员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个别低保对象同时享受两份城市低保或同时享受城市和农村低保待遇;(3)“吃空饷”现象依然存在。如低保对象去世后,民政部门未及时注销低保资格,仍继续享受低保补贴;(4)向村(居)干部或其家属发放低保资金。经审计调查发现,存在村(居)干部或其家属领取低保现象;(5)骗保现象仍有发生。如有的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他村居低保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存折私自占有,冒领低保补助。

(三)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采用指标方式分配低保名额而未据实保障,出现“保人不保户”的情况;二是有的地方不经调查核实、不按规定程序直接将失地农民、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参战人员”与军转、“拆迁户”、“上访人员”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特殊人群,违规纳入低保范围;三是部分乡镇福利院和民政办将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作为低保对象申报,由民政部门下拨低保资金,低保资金由福利院集中保管并领取,用于弥补工作经费及供养人员的生活补助;四是有的地方未按政策适时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低保专项资金年终累计结余过大,超过法规文件规定的比例标准。

(四)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低保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有的地方农村和城市低保资金没有严格依法分类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有的地方经办管理机构对低保待遇申报、公示、审核、审批程序把关不严,没有认真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动态管理落实不到位,导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或人员违规享受低保待遇,仍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的现象;二是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由于低保工作量大、乡镇专职工作人员少等原因,对低保对象基本情况的核查往往采取抽查,而不是全面检查,导致对低保对象变动情况了解不够准确,该退的没有及时清退,该进的没有及时纳入。并且“进低保易,出低保难”的现象较普遍,有的村(居)民认为享受低保就像工作人员领工资一样是终身制的,经济条件好转后也不会主动上报,一旦被取消就到处反映上访;有的懒汉领到低保后生活有了保障,就不愿再劳动获得收入,低保变成养懒汉;也有的村(居)民会和自己差不多条件的低保户对比,自己没享受,心理难平衡,影响阻碍低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宣传机制不够到位。低保政策宣传不够透彻,群众对各项政策的知晓度不高,低保人员名单公示不够透明等。二是审核、监管机制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审批手续不完备、政策执行不严格、管理不规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够深入,专门机构监督没有形成常态化、工作保障不力等问题。三是资源共享机制不到位。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家庭财产和收入核实困难。在前期资格审批环节和后期管理环节,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需要工商、税务、公安、房产、车管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但相关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联络机制,使业务数据采集困难、相关信息难以获取,低保经办管理机构难以准确核实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收入及生活状况。四是培训力度不到位。因组织村居干部和民政经办人员等财经法规及相关业务培训力度不够,导致干部财经纪律观念淡薄,思想意识落后,个人综合素质差,骗保行为难以彻底杜绝。

三、对策及建议

城乡低保资金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养命钱”、“保命钱”。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专栏和宣传手册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低保政策宣传到位,并加大对低保制度目的、意义的宣传力度,转变困难群众的思想观念,使他们认识到低保制度是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要改善生活质量,必须劳动就业、自食其力,营造“享受低保应该、退出低保光荣”的社会氛围;加大公示力度,对低保对象及低保资金的发放时间、标准、领取方式通过网络、公示栏等进行宣传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使“主动申请低保,积极走出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真正形成低保“进出两通畅”的机制。

(二)严格规范城乡低保资格认定及审批。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程序,认真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息核对等工作,严把城乡低保资格“进出口”关。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低保对象的审核力度,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

(三)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一是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按规定足额落实本级财政预算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二是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用于城乡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支出,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从低保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三是必须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资金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核准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户的程序办理,并要求低保对象每月签到制,及时跟踪发现人员信息情况,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资金使用风险。(作者单位:会昌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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