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及现代启示

2016-01-24 16:13李东旭
世纪桥 2015年12期

李东旭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黑龙江省全面展开,农民的积极性得到极大的调动和提高,为稳定农村经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现阶段,全省又面临着土地经营方式新的变革,重新回顾过去的历史,对当下农村变革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关系;经营制度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12-0021-02

1978年以来,为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黑龙江省农村全面推行了以土地制度变革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全面实施,保障了农民的物质利益,促进了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获得了巨大成就。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过程

农村改革首先从改变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人手,在推行“包产到组”、“联产到劳”和“包干到户”等责任制形式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 (一)联产到组 1979年,黑龙江省对不合理的农村经济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改革前,农村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体制。这种权力过于集中,分配上存在严重平均主义的体制,不利于调动农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比较缓慢。为了改革不合理的农村经济体制,按照中共中央1979年1月发出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指示,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如何迅速改变贫穷的面貌。富裕县委决定在一小部分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三靠”贫困生产队中试行“联产计酬、划组作业”的新的责任制,同时肇源县也开始了试行工作。事实证明,这种联系产量的责任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实现增产增收有明显的效果,这些方法和措施后来得到了省委的认同。1980年1月7日,省委办公厅印发《杨易辰同志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的谈话纪要》,要求各地扩大试行联系产量责任制,坚决改变“大帮哄”、“卯子工”的平均主义状态。自此,全省范围内广泛采取专业队、专业场、专业组等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二)联产到劳

联产到组获取政策许可后,全省各地区纷纷响应。一些地方在此基础上进行联产到劳的责任制变革。富源县忠厚公社中的一个生产队较早就试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的责任制,当年取得显著成效。在榜样的示范下,该社又有22个生产队于1980年加入到“联产到劳”行列,这些生产队当年就摘掉了“三靠队”的帽子。类似的试验也在明水、青冈、杜蒙等县进行着。1981年初,为了深入了解这些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经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农口的负责同志开始深入农村调研,调研发现了联产到劳的实际效果。省委书记杨易辰在综合考察调研结果的基础上,在对待联产到劳问题上他指出“我们认为在生产队统一经营下,是允许存在的,但要加强领导。”之后,全省联产到劳责任制迅速发展。据1981年9月数字统计,全省63077个基本核算单位中,实现联产到组、联产到劳的有31381个生产队,占全部的49.8%。

实践证明,由于坚持了“统一经营”,在农民受益的同时,农田的基本建设和农业的机械化水平也得到很好的发展。联产到劳的责任制有效的把“统”和“包”结合起来,既发挥了集体的领导作用,又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是包产到组的进一步深化。

(三)包产到户

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文件,提出在“三靠”地区,可以搞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并指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在安徽等地包干到户成功经验的刺激下,黑龙江省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自发实行包干到户的责任制。1981年,嘉荫县在县委的默许下,在红光、保兴、向阳、沪嘉公社的14个贫闲队,实行了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之后,又涌现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一心公社、林口县的柳树公社、宁安县的卧龙公社、尚志县的一面坡镇、帽儿山镇、五常县的沙河子镇等一批典型单位,均收到了显著效果。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中发[19821]号文件),“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的政策赋予农民更大的自主权,经济上更多的实惠,这显然较联产到劳有更大的优越性,全省干部群众的热情更加高涨。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1982年12月初,在省委统一部署下,省委书记陈俊生率领调查组到嫩江地区的林甸、甘南、富裕、依安、克山5县进行调查农业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派省委常委、农工部长王玉生带考察组到河南、安徽、江苏、山东、辽宁、吉林六省学习考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情况。经过调查研究,调查组和考察组都认为承包到户并不意味着就是分田单干,集体经济不但不会因此受到破坏,而且能够得到发展壮大。陈俊生在调研基础上向省委作了《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用大量事实证明包干到户对粮食产量、社员富裕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这对省委决定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982年12月,省委召开地、市、县委书记会议。会议决定在农村进一步推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无论哪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只要群众愿意实行,都要有领导地实行;适合承包到队的则承包到队,适合承包到组的则承包到组,适合承包到户的则承包到户,适合承包到人的则承包到人。这个决定后来被称为“开闸放水”。1983年1月5日,省委批转了陈俊生的调查报告,要求在落实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结合实际贯彻。由此,黑龙江省开始全面推开包产到户责任制,当年粮食产量即突破150亿公斤,创历史最高纪录。

包产到户把经营权从所有制中分离出来,村(队)作为发包单位,农民作为经营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任主体,解决了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的问题,提高了生产效率,受到了农民普遍欢迎。据统计,1983年2月,全省实施各种责任制的占95%,其中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占73%,到1984年底,在全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村屯占总数的98.7%。至此,尽管在黑龙江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间稍晚于全国,但它最终也成为了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并极大的释放了农村的生产活力。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代启示

(一)重视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从群众中汲取执政的智慧营养

“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集中群众的无穷智慧,充分发挥人民在创造历史中的伟大作用,这是我国改革的原动力,是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也是一种执政能力”,如果对这些首创经验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就会贻误党的事业。黑龙江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过程,是人民群众自发的改革过程,是不断创新、勇于探索的过程。黑龙江省肇源、富裕等县是自发变革较早的地方,但是由于当时黑龙江省有的领导干部认为:黑龙江农业发展的目标是社会主义集体化大农业,是像欧美那样搞农业机械化,而不是生产责任制。这种没有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一刀切做法严重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延迟了改革的进程。随着全国改革形势的发展,黑龙江开始认识“‘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没有剥削,没有违背集体所有的原则,可以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体现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是搞资本主义。开始探索总结经验,引导农村变革,由此使黑龙江农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如今龙江上下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土地变革,土地流转、土地人股等新形势大量涌现,全省应继续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重视群众中已经创造出的一切有价值的经验,不断在实践中总结执政经验、探索适合龙江发展的农业之路。

(二)重视科技的创新发展,发挥农业机械化水平

黑龙江省的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离不开科技的进步,离不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普遍积极性较高,但人均耕地面积较小,为确保分配公平,土地分割相对较零散,“土地规模碎化制约着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黑龙江省也较早意识到家庭分散经营的弊端,1979年12月8日,中共农机部党组、中共黑龙江省委向国务院并党中央呈报《关于加速实现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的报告》,提出黑龙江省是农业机械拥有量比较多的省,1985年基本实现机械化完全可能。1983年4月,省政府转发了省农业办公室《关于在推进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充分发挥农业机械作用的调查报告》,要求不断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能,实行“连片种植,费用摊销”的方式,农民将这种做法称为“远看一大片,近看有界限”。这对巩固黑龙江来之不易的农业机械化事业、为当下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重视群众的利益诉求,稳定基本经营制度

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作为农村改革突破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为了自身生存的第一利益诉求,是农民自发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的产物。邓小平主张:“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成为群众欢迎的经营方式,党和国家顺势而为,尊重农民意愿,把这种经营方式稳定为了农村基本的经营制度。

回顾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它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自我革新、逐渐变化、不断完善的过程。如今在家庭经营向现代化转变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农业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不变,也要及时总结农村生产形式的新创造,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继续完善与创新,并稳定新的基本经营制度,不断使这一基本经营制度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