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内钱无故被刷 办卡银行有责任

2016-01-27 05:04庆达玛尼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卡内借记卡马某

卡内钱无故被刷 办卡银行有责任

2010年9月11日,马某以自己为户名办理了开户行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的金牛借记卡,用于所在公司的工资卡。2013年9月5日,马某持此卡在每天百货公司购物商城通过POS机刷卡消费3383元及2457元。2013年9月8日,马某在没有离开鄂尔多斯市范围,也没有丢失或向他人外借此卡的情况下,卡内存款85617.42元全部被异地盗刷。马某发现后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说明案件情况,同时起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要求其赔偿卡内被盗资金85617.42元,并由鄂尔多斯市每天百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向被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借记卡,由被告某支行向原告马某交付借记卡,即为双方储蓄存款合同成立的标志,也是原告马某的权利凭证,被告某支行有义务保障原告马某存款的安全。原告马某以真实借记卡向被告某支行主张权利,并提供证据证明借记卡没有丢失,借记卡异地盗刷取款期间没有出差,还有存款数目及盗刷数目。被告某支行应当承担兑付责任,却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因原告马某的过错而使卡内存款被盗刷为抗辩事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异地取款人为原告马某或与他人串通所为,也无法证明其设置的自动柜员机可以避免发生使用假取款卡从原告马某账户中提款的情况。另外,在异地通存通兑的情况下,被告某支行与付款行基于银行系统内部特约业务联合关系形成代理代办结算关系,付款行不适当履行时,应当由被告某支行承担责任。综上,被告某支行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某支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原告马某发现卡内存款被盗刷后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致使扩大损失705元,这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又因原告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每天百货公司泄露其卡内信息,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每天百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等规定,被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于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卡内被盗存款,并从赔偿数目中减去扩大损失部分;被告鄂尔多斯市每天百货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负担。

(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 庆达玛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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