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01-27 11:36齐雪松东北财经大学
消费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管辖权承运人

齐雪松 东北财经大学

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

齐雪松 东北财经大学

近年来,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的纠纷越来越多,尽管国际上有相对完善的专门性公约,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问题依然较多,仅仅套用专门性公约已经不能妥善地解决。本文根据上述情况,对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伤亡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切实完整地研究,并结合我国航空运输业现状,提出航空侵权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航空运输 人身损害 国际公约 法律适用

一、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伤亡的人身损害概述

航空运输事项的法律规制历史不过百余年,然而随着航空运输科技与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其他特定法律制度领域少有的跨越性。

(一)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的概念。近几年来,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频繁发生,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民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内部或者地面、水面的他人的人身伤害,承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目前,各国在法律选择适用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规定,也导致了各国司法机构在处理人身损害方面的纠纷实践中面临法律冲突。

(二)与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有关的国际法。与国际航空人身损害最密切相关。国际公约是规范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蒙特利尔公约》主要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三)国际航空人身损害赔偿的歧义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分为合同案件与侵权案件,在判定性质之后执行尤其是赔偿层面存在着很大不同。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国际私法的使用侧重于管辖权,而管辖权又与国家主权相牵连,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二、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的管辖权问题

《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新增了一些内容,其中就对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四种管辖权。一是承运人住所地的法院。因为承运人大都是公司法人,各国对住所的定义也有不同之处,有的指法人的主事务所所在地;有的指法人的成立地;有的则指法人的开发、生产中心所在地。二是承运人主要营业地的法院。针对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可能不一致的情况,规定两地都有管辖权。三是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是运输合同的签订地点。四是目的地的法院。当外国航空公司被列为被告时,而在其管辖区域内并没有该公司的营业地时,管辖权要取决于其是不是公约所称的目的地点的法院。

(二)“第五管辖权”。“第五管辖权”是《蒙特利尔公约》的创新之一,旅客要想提起诉讼,一是要求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二是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三是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三、国际航空运输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国际航空运输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在界定航空运输事故是属于合同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之后,各国公认受害人不可寻求双重救济。

(一)定性为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理论,二者各有利弊,而合同自体法融合了这两种原则,即准据法的选择以合同当事人明示所选择的法律为基准;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要根据合同的性质推断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则适用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目前各国的法律中多采用此原则。

(二)定性为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一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主要为侵权行为地是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或是住所地,因此侵权行为地法有很强的适用性。二是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种类:一是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二是航空器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三是因航空运输服务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将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案件定性为特殊侵权案件时,各国一般规定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或者侵权行为地法。

四、对于我国航空侵权关系及旅客损害法律适用的建议

关于我国在国际航空侵权关系及旅客损害的法律适用,应首先结合《民用航空法》和《中国国际司法示范法》,在此之上作出更全面完善的应对措施。

(一)国内法律法规要结合国际与国情具体制定和实施。要符合中国航空业自身的特点,我国航空业对海外市场的拓宽正在不断进行,而国内航空法律法规的跟进尚不到位,需要及时根据国内航空业的发展进程作出相应的、合理的变动与调整。

(二)职能部门与自律协会要立足本职,发挥作用。中国民用航空局和航空运输协会是我国航空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二者要起到联系航空业和消费者、国内航空与国际航空的桥梁作用,发挥自身的本职作用,在对我国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问题上推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三)完善我国关于航空运输旅客的保险业务。无风险,无保险。国内的航空保险业还有可以发展进步的余地,航空保险具有综合性、经济性等特征,在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问题上,国内保险业要在关键时刻起到积极有效的突出价值,成为维护旅客安全的良药与及时雨。

齐雪松(1992-),女,汉族,辽宁朝阳市人,法律硕士,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方向。

猜你喜欢
国际私法管辖权承运人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论刑事管辖权国际冲突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
国际私法范围的文献综述
建设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的关键举措是什么
研精钩深 见微知著——从国际私法定义的研究看李双元先生精品教材的贡献*
论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论对自裁管辖权司法审查最新发展
海上船舶碰撞管辖权及执法措施之研究
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